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要怎么操作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商标申请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注册商标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补发注册商标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申请人能够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也能够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第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能够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申请资料
第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包含补发注册商标证申请书、注册商标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同时直接办理的必须提交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第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标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能够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注册商标号应按照注册商标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件注册商标证。
6.共有商标注册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中国商标网)
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一般需要注意的问题
补发注册商标证时应引起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补发注册商标证,注册商标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注册商标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注册商标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注册商标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同时还应缴纳补证及遗失声明费用。
二、注册商标人名义变更的,应以原注册商标人名义申请补证,并应同时办理变更注册商标人名义申请。在《补发注册商标证申请书》上加盖原注册商标人名义章戳。若原章戳作废,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注册商标人申请办理补证同时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因产权尚未转移,应由原注册商标人办理补证。
因企业分立,合并或兼并,原注册商标人章戳作废无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提供转让和受让人之间产权关系的证明文件,当地县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加以确认并出具章戳作废的证明。
四、企业注销后注册商标人自然消亡,如该企业有财产清算组织对财产进行清算,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也在清算之列。在清算中,清算组织能够对企业的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当进行转让必须补发注册商标证时,可加盖财产清算组织的章戳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工商局或法院的证明文件。
五、注册商标人报送的商标应与原申请注册商标相符。注册商标人应严格按照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印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不得私自改变。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