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怎样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补正注
涉外商标怎样申请,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补正注意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国内外企业日益重视以商标为核心的品牌战略,重视通过商标确权制度申请注册商标,以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因应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趋势,国外主体日益重视国内市场,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也越来越多,对从事涉外业务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由于中外商标确权体制的差别,国外主体在商标注册申请的过程中因优先权制度、注册商标机构在商品规范性问题上的标准等常常会遇到补正商品的问题。一、涉外商标怎样申请?基于国外优先权的申请根据《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外企业为获得在国内的申请日和先申请的程序权利,在中国提出申请时,能够要求优先权,以在本国的申请日为中国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日。但相关的优先权请求应在本国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6个月内提出。然而,作为优先权申请的国外基础申请中的商品并不必然被我国商标局接受,对加拿大等不采用尼斯分类的国家而言尤为如此。以下几种情形是优先权申请的情形及相关初步建议。1.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过于宽泛。非《尼斯分类)和《中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宽泛商品一般不会被我国商标局接受。申请人此时应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细化。尤其必须注意的是,在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出原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2.基础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有错类或者跨类。为避免提出申请后无法跨类要求优先权,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中国递交申请时,即按照中国的规定调整类别,并作出相应的说明。这种情况是不影响优先权申报的。3.假如优先权商品或者服务与中国规范商品或者服务有细微差别,但不影响实质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的,建议在申请时按照规范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申报。4.假如1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基于顾客网站信息自行整理商品、服务进行的申请假如顾客授权代理组织根据顾客网站所提供信息,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总结之后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量将商品或者服务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进行规范化。2假如顾客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许多,但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能够用较为宽泛的项目进行涵盖,建议顾客选择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3假如顾客的商品或者服务非常前沿,建议在递交申请之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基于顾客指导或者顾客在国外的申请申请注册进行的申请假如顾客直接指定在中国申请某些商品、服务或者指定完全按照其在某1个国家已经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进行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存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在国外能够被接受,而在中国根本不被接受的情况。假如出现类似情况,应该在递交申请以前向顾客说明,删除不能够被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2.如在顾客指令信中或者其他国家申请注册中出现类似于“上述商品的零部件”的项目申请,应在申请之被接受的。建议更换较为详细的商品名称。3.如在其他国家申请的项目较为宽泛,但根据中国商标局的实践不能被接受的,建议在申请以前将商品细化。4.假如出现跨类、错类情况,应在递交申请以前进行调整。5.假如有商品、服务项目较为前沿一时无法明确类别的,但顾客同时递交多个类别的申请,建议在相关类别均进行申报。6.假如商品或者服务较新,建议在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7.假如1个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申请时进行必要的拆分。二、涉外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补正注意什么问题?1.如被要求补正1个较为宽泛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一定注意在将商品或者服务细化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此宽泛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2.如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规范的项目仅仅存在细微的差别,且不影响顾客权利范围的,建议顾客完全按照规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补正。3.假如被要求补正的商品或者服务较为前沿,目前在中国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相关的服务,建议详细向审查员进行说明,必要时能够附图进行说明。4.假如被要求补正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中国可能分属于不同的小类,建议在补正时进行必要的拆分,以方便审查员将其归人各个小类。5.对于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申请在不同商标之上,但补正内容相差较远的情况,更好建议顾客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之后,再进行下1步的补正。几点问题1.不同审查员对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所要求补正意见分歧较大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次出现。申请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不同的商标时,往往收到的补正意见分歧非常大。许多在其中1个申请上已经被接受的项目,但在此外1个申请中经过多次补正均无法通过。这令代理人在向顾客解释时变得十分困难,也令申请人十分困惑。2.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在遇到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我们往往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递交商品或者服务说明书。但往往即使在递交说明书的情况下,较为前沿的商品或者服务仍旧无法被接受。对于什么样的说明书能够被审查员接受,希望商标局有较为详尽的示意。3.实践中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在审查实践中,希望商标局能把接受的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定期公布。以便于其他申请人在遇到相同和类似情况时有所参照,也避免出现已经被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非规范商品或者服务,在其他申请人依据原样进行申报时遭遇多次补正。4.审查员的思想认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商品、新服务会不停的涌现。在工作中,我们感到,部分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和新服务项目时,总是希望完完全全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申报。在这点上国内审查员与国外审查员在认识上有很大差异。国外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尽管也会提出一些问题,但通常其思想是希望被申请人所说服,而不是希望申请人最终完全按照分类书中商品或者服务一成不变的进行申报。这一点上,值得借鉴。5.补正内容可否再清晰一些目前审查员在补正中通常会说某某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而并不指明其具体问题。这就造成代理人常常不是十分清楚审查员认为问题到底出在何处。往往还要与审查员进行电话沟通,无形中也增加了审查员的工作量。鉴于此,审查员有必要在今后补正中将审查意见阐述的详细一些,便于代理人和申请人了解问题的关键。
涉外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及优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企业不断走出国门,许多国内企业已开始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提上日程。众所周知,商标权并不具有国际性,1个商标想在某个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获得该国的注册商标证,或者至少要在该国所加入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中申请注册成功,才享有专有使用权。
逐一国家申请注册
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是指申请人,通常通过委托代理人,直接到国外逐1个国家或逐1个地区进行注册商标申请。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必须按照各国的具体法律程序办理,并按照不同国家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应费用。
逐一国家申请注册的优点:
01、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形式最为快捷便利,申请注册周期视各国法律和惯例而定;
02、如在申请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能够随时与国外合作方联络,对申请国申请注册的进展情况能够及时了解。
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流程
01、申请人委托中国的注册商标代理公司也可直接委托申请注册国的商标代理公司;
02、提交申请资料及相关费用;
03、由代理机构向申请国注册商标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04、通过该国家商标审查机关核准授权并获得在该国的商标权。
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
国内企业根据《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并根据自己的必须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申请注册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并管理。
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就1个商标,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商标在每个有关成员国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该国提出申请注册的一样。
从国际申请注册日起,假如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协定书为12个月,依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商标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流程
01、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国际申请注册处提交申请注册申请;
02、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03、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数额缴纳申请注册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04、商标局收到足额汇款后,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05、国际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后,将《注册商标证》直接寄送给中国商标局,再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
06、国际局向指定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传送申请文件,各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后, 根据本国商标法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检索、审查;
07、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1年内(议定书国家1年半内)期限内未被指定国驳回,则商标视为在指定国获得保护。
欧盟注册商标及流程
申请人能够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原称为: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能够在各成员国内受到保护。
欧盟共同体注册商标的优点:
01、申请注册商标在欧盟成员国保持整体效力:
(1) 申请人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欧盟27个成员国内得到对该商标的保护,无需再分别指定所希望得到保护的国家;
(2) 共同体商标在任一成员国的使用将被视为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即使商标只在加盟国中的1个国家使用,也不会由于没有在其他国家使用使该商标而遇到被撤销的危险;
(3) 共同体商标的转让、变更或续展将在全部成员国范围内发生效力。
02、申请注册费用较低,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所需费用比逐一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低;
03、欧盟共同体注册商标的缺点:
(1) 共同体注册商标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很高。27个成员国中只要有1个成员国中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将导致该申请注册被驳回。尽管该驳回商标能够转换为国家申请,且保留原申请日,但申请人须支付向每个国家的转换费用。假如商标的显著性不是很强,则不适合申请欧盟注册商标;
(2) 在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的时间较难明确。假如一切顺当,可能在1年获得申请注册。可是,只要有异议,该商标就不能及时得到申请注册。解决异议需支出较长时间,通常是2年左右;
04、欧盟申请注册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克罗地亚。
对于英国脱欧之后,通常建议申请人通过逐一国家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英国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