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品的尼斯分类,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的权利穷竭

  
很多企业对商品的尼斯分类,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的权利穷竭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品的尼斯分类,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的权利穷竭,希望大家能对商品的尼斯分类,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的权利穷竭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品的尼斯分类,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的权利穷竭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品的尼斯分类,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的权利穷竭

商品的尼斯分类

1.尼斯分类简述尼斯分类是以“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1935年所编分类为基础制订的。1935年的分类包含1个34类的类别表和1个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表,该分类被尼斯协议采用后,又在分类表中陆续增加了11个服务类别。《注册商标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议》(简称《尼斯协议》)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于1961年4月8Et生效。尼斯协议主要规定的是商品与服务分类方法。尼斯协议要求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尼斯分类。尼斯分类的使用不仅对尼斯协议成员国是强制性的,并且对马德里体系国家、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非知”)等组织的成员国也是强制性的。2.尼斯分类的修订尼斯协议自1961年生效以来。专家委员会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该协议进行修订:1976年7月10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1977年、1979年修订于Et内瓦,从形式上对分类表进行全面核查;1982年。对尼斯分类的一般性说明、类别标题和注释进行实质性修改;1990年,给分类表中的每一项商品和服务加上了“基本序号”,使用户能够在其他语言版本的分类表中找到对应的商品或服务:2000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尼斯联盟专家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对尼斯分类第七版的修订,形成尼斯协议的第八版。这次修订内容包含:新增商品和服务项目、删除商品和服务项目、变动或移动商品和服务项目、对类别标题、注释和一般性说明的修改。该版本于2002年1月1日在各成员国生效。3.尼斯分类第八版尼斯协议第八版对服务类别的修改,充实了原有的服务分类表,对原有的服务分类进行梳理,方便了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有利于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进1步完善了尼斯分类。4.尼斯分类的结构尼斯分类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二部分为按类别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查找。我国翻译的中文版本也分成两部分,按类别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与尼斯分类的原版是一样的.但按字母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则是按我国的拼音字母排列的。尼斯分类的内容包含一般说明、类别标题、注释以及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等。一般说明确立了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一般原则.对于按照具体的商品分类表无法明确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是能够参考的标准:类别标题是对整个类别的概况与浓缩:注释以“尤其包含”和“尤其不包含”的形式对各类商品或服务进行界定,这是在分析和明确商品类别时使用得最多的标准。

商品的平行进口商标的权利穷竭

平行进口事件的引发,往往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跨越国界的买卖行为。当某一国进口商进口了另一国的商标所有人在其它国家的代理商生产或出口同样品牌的同样商品到了该国并出售,并且价格又低于商标所有人在该国规定的价格。这种情况,商标法律原则称之为平行进口。商品的平行进口理论的提出,尽管历史并不是较长,但却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论。至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没有1个定论。由于平行进口的基础是真实的商品,商标也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与假冒伪造毫不相于,因此各有关国家的规定也不相同,如韩国法国挪威等为代表的国家认为法律应强调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完整性,专利权的排它性,和保护商标权益的重要性任何人应尊重每1个国家商标法律的独立性,尊重商标在商业上建立起来的良好信誊。只要含有商标的商品还未最后到用户的手中,就说明商品还在流通,因而商标所有人就有迫续和控制权。他们又认为,平行进口行为最终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解,造成商标权的损害,是一种非法的侵犯商标权行为,故应予以制止;英国等国家则认为既然许可方已经同意被许可方使用该商标,则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进口或出口该商品,不应该认为这是侵权行为,更何况平行进口在客观上能起到调节国内市场商品的价格,阻止了商标所有人利用商标权利实行市场垄断可起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应当容许商品的平行进口继续存在;美国、日本等国家采取折衷的办法,认为应作为例外案例或加入附加条件等特别处理;其它大多数国家并不把平行进口事件当作侵犯商标权来处理。由于我国目前发生此类的案例还不是许多,我国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也未作出明确规定。平行进口理论是商标权中的另1个重要理论,尽管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至今还了解不多,但对于这种理论的探讨已在有关专家中展开随着经济贸易领城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平行进口问题将很快在我们面前出现。尽快地认识理解并运用平行进口理论,加紧立法上和国际接轨,对此开展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平行进口涉及到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主要部分是商品质量和商品价格两个方面,当商品的来源说明准确无误,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时当不同国家的商标所有人和代理人为同一人支配或控制,商品质量有了保障时,当同样品牌的产品以更低的价格被进口回到该商标所有人或第三国代理人的国家时,便形成了其它商店里的商品比专买店价格低的局面,消费者就从中得到了许多好处。由于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商品的平行进口就有了基础。另一方面是产品的质量,消费者在价格受益的同时,也承担着产品质量的风险由于国别的不同,消费习惯的差异就有可能会出现虽含有同一商标但外国产品质量比国内低的情况,有些饮料产品,由于按照国外的消费习惯生产,进口后不一定适合当地消费者的口味,这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由此,就要求进口国在制订平行进口立法规章的情况下,必须多方面地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由于平行进口会给进口方带来商机和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的两重作用,从而引出了种种争议,商标所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往往在合同中订立类似“仅在当地销售和不容许流通”等条款,以限制被容许生产的他国制造商或出口代理商把商品转出口到本国或与商标所有人利益有关的其它有关国家,如被许可方违背诺言,商标所有人就能够按合同法向被容许方提起诉讼。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