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什么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根本就没有明确的规定,商号是指商业主体对其申请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有密切关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在中国,缺乏对商号的明确保护。>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含什么?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申请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络,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别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商号的保护范围。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力范围。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申请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在中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申请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2、商号侵权行为。
所谓商号侵权行为是指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别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行为。构成商号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
(2)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别人的商号。仅有使用了别人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
(3)行为人使用别人的商号导致其与别人的营业被误认。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怎样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呢?通常而言对不正当竞争目的的确认能够根据侵权人开始使用该商号的阶段、使用地区、使用方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假如别人在同一地区,在同一种营业上使用同一商号,则推定该别人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由该别人负举证责任,只要他不能证明自己使用该商号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就必须停止使用该商号。
3、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别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提到商号,许多人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企业的商标。由于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规定,因此说,在这里也无法给大家提供关于商号的一些法律知识了。在中国,商号和商标大部分是同类的,至于其他国家对商号权的一些法律保护,在中国内地也没有任何效力。
商号权的法律定位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专门规定,在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的法律定位又侧重不同。民法以私法规范为核心,主要通过授予民事主体法定权利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公民、企业生活的保障,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权,其本质上也是对企业商号权的保护。质言之,民法对商号权的规制是定位在企业权利层面上的。商法尽管也是以私法规范为核心,但其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商行为的法律部门,又包含了大量的国家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公法性规范,即坚持商主体、商行为“法定主义”。其中1个重要体现,即是商主体的类型、内容和公示都要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商事登记、商号的设定和使用、商号的变更和转让、商号废止都是商法公法性规范的重要部分。对此,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可见,商法对商号权的规制是定位在行政管理和监督的层面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安全维护之法,其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包含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号、与商业名称相关的商品包装等,只要容易发生混淆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3项、第二十一条等也有相关规定。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权的规制是定位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层面的。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把商号权定位为企业经营性标记权,即通过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对商号进行保护,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商标法》第44条G款规定:不论商号申请注册与否,别人若采用或行使相同或近似于商号权人之商号或标章者,应认为权利之侵害;对于内、外国人,均予以同等之保护。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促成商号和商标运用的一体化。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把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即把对商号权的规制应该是定位在私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的层面上的。一方面,商号附载商誉,能够为企业带来物质利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必须法律特殊保护,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商号权可转让、许可使用、设为抵押、继承,在同1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别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而商标具有财产权属性。另一方面,商号权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商号权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更具人格性。因此,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