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号的法律保护都有什么,商号的概念

  
很多企业对商号的法律保护都有什么,商号的概念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号的法律保护都有什么,商号的概念,希望大家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都有什么,商号的概念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号的法律保护都有什么,商号的概念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号的法律保护都有什么,商号的概念

商号的法律保护都有什么

在中国,商号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也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但我国目前尚未有健全的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商号被擅自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建立1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探讨一下商号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商号,又称为商事名称,是商事经营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使用,与别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代表符号,不仅能够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减少和避免交易中的混乱,并且对维护公平竞争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号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商号是商事经营主体的名称。商号是区分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一般而言,在同一地区的同一种营业中,不同的商事主体应使用不同的商号。商号不同于商标,商标只是区分一定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法律对商号的保护仅限于商号的名称,它保护不到商号的产品。但商号与商标也有一定的联络,有些商号由于历史久远,影响颇广,从而被用作商标,如“张小泉”剪刀厂就以“张小泉”作为剪刀的商标,有些商标由于知名度高,就被用作商号,例如“可口可乐”就被用到厂家的名称中。

2.商号是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名称。商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事主体的标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主体混乱和营业混乱。

3.商号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商号不能脱离它所标志的主体而独立存在。

二、商号的选定与形成

商事主体怎样选定商号,各国的规定不同,各有自己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号真实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定,按照此规定,选择商号,或是与商事主体的姓名相吻合,或是与商事经营的种类相一致,德国采用这一原则。二是自由主义原则,即法律对商事主体选定商号一般不加限制,商号与商事主体的营业种类和经营范围有无关系,法律不加过问,日本采用这一原则,如日本商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人能够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在商号的选定上尽管一些国家采取的是自由主义原则,但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对商号的选定也作了一些禁止,如日本商法第十七、十八条。

在中国,尚未有关于商号选定的明确规定,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1个组成部分,和企业名称有一定的联络。从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在商号选定上基本采取自由主义,同时也作了一些禁止。

商号作为商事主体的营业名称,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它起着吸引和保持顾客的作用,尽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商号无须申请和申请注册,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申请注册,这样商号才能形成,在德国,商号必须向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其“商号的形成常与一定的法律程序联络在一起”,日本商法也规定对公司的商号必须进行登记。

商号一经选定并登记后,商事主体的商号便形成了。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使用自己的商号,假如商事主体容许别人使用自己的商号,把商号出借出去,由此产生的债务应由商事主体和该别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商号权

商号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充分发挥宣传的功能,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就会得到人们的广泛信任,起到维系和扩大顾客的作用。商号常常包含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而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商号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商号权是密不可分的。

商号权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是商号所有人依法使用、转让其商号并禁止别人滥用的权利。商号权作为商号在法律上权利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它的功能在于保护和促进商事交易,消除商事活动中的弊端和消极因素,实现商法中所规定的商号的价值。

注册商标流程及费用专利搜索中国专利信息网申请专利及流程贯标申请专利检索分析报告

商号的概念

商号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民商事活动用于标识自己并区别于别人的标记。最早的商号产生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诸城市,那里的商业比较繁荣,当时的公司组织往往将各股东的姓名结合在~起,成为本公司的商号。在中国,古时就有“字号”的称谓,现行立法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名称,仍沿用“字号”,表明某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与其别人相区别的标记。对于法人;现行立法使用“企业名称”一词,法人对已经登记申请注册的名称享有专有权。商号作为一种经营性标记,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商号能够采用不同的标明方法。在商业实务中,商号的标明方法大体有如下三种:(1)以个人的姓名标明商号,即以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号。在中国商务实践中,以自然人的姓名标明商号,通常应当使用中文,包含民族自治地区的民族文字。例如,我国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私营企业能够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2)以企业名称标明商号。这是最常见的商号标明方法。商号是企业永久使用并具有实际卜-标明企业营业本身的作用,因此大量的商号都采用这种方法来标明。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名称应由4个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所属行业以及组织形式。例如,“武汉泰和服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武汉”是行政区划名称,“泰和”是字号,“服饰”是所属行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组织形式。(3)专门的商号。商人既不使用自然人的姓名,也不使用企业的名称,而是专门登记1个为了对外营业而使用的商号。1个企业只容许使用1个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其次,商号是一切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在商业经营过程中,商号密切依附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商人在营业活动中与别人进行交易时用以签署或者让其代理人使用的名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商号区别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中负责人、管理人等自然人的姓名,它是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标记,体现着特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其商号对消费者或者用户具有巨大的吸引力,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参与商号营业的经营者的活动能够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他自己以及家庭而进行的一般民事活动(可称为家计);另一部分是其追求利润的营业活动(可称为营业)。前者使用自然人的姓名,后者使用的正是商号。由于采用商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营活动得以保持统一和延续,并不以负责人、管理人的更替而发生实质性的变更。最后,商号具有特殊的区别功能和标明功能,“被广泛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资料以及多种广告宣传媒介上,发挥着区别商品生产者以及商品或服务,承载商事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职能”。商号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1)任何1个企业都必须有商号,但不一定有商标。(2)厂商名称必须进行核准登记才能在工商活动中使用,而商标不一定要登记申请注册。(3)除特殊情况外,商号一般由企业名称构成,具有比较严格的条件,而商标则要有显著性,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构成通常精练、简洁。(4)1个企业只能有1个名称,而能够有多件商标。(5)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只能是文字,不能是文字之外的其他要素,而商标能够是文字、图形、符号、颜色组合、字母、数字等以及组合。(6)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申请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申请注册。当然,若企业将自己的商号申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1个组成部分。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