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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问题都有什么,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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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问题都有什么,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问题都有什么

关于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问题,过去的国际条约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均无规定。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关的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限制问题做了规定。

《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左右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假如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已有混淆之虞。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也不得影响成员依使用而确认权利效力的可能。”第十七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申请注册商标时提交的申请书上所记载的商品或服务和所贴的商标图标样来判断,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作为判断权利范围的依据。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商标权人在上述商标权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假如别人不经商标权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效力所不及:第一,别人以普通方式标明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著名雅号、艺名、笔名或其简称时;第二,别人以普遍方式标明该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或阶段,或与该商品或服务类似的服务或商品的普通名称、提供的场所、质量、服务所用之物、性能、用途、数量、形式、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方法或阶段时;第三,该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惯用商标;第四,别人有先使用权时;第五,别人取得申请在先的外观设计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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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所谓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是指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自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专用权,这个期限就是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时间,但各国对其期限的规定又是不同的。有的国家规定为20年,如美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厄瓜多尔、菲律宾等国;有的国家规定为十5年,如捷克斯洛伐克、伊拉克、叙利亚等国;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如苏联、日本、联邦德国、法国、希腊、泰国、瑞典、丹麦、挪威、比利时、罗马尼亚等国;有的国家规定得很特殊,如多米尼加规定有效期为5年、10年、15年、20年,由申请注册人自由选择,仅收费标准不同而已;黎巴嫩则规定为15年、30年、45年、60年,由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选择;而匈牙利规定在注册商标之后使用的有效期一直到商标所有人容许别人使用该商标为止,实际上是一种无期限的长期保护。在中国最早的清政府颁布的《注册商标试行章程》和国民党阶段的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在我人民解放战争阶段冀中解放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是20年,但陕甘宁边区政府则规定为5年。全国解放后,1950年颁布的第1个商标法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中规定为20年,而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止。第十二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这就是说,1个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不同的待遇,假如是国内企业,能够无限期地使用;假如是外国人则要受到时间的限制。这种规定,容易造成许多弊端。首先,与国内通行的惯例不相适应,形成了国内外两种迥然不同的待遇,其次,使申请注册商标失去了意义。有的企业对不使用的商标并不报请商标局撤销,这就影响了别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准;第三,商标主管部门对有效商标缺乏底数,造成商标登记薄中的商标多为已废商标,影响了注册商标工作。鉴于这些情况,一九八2年颁布的商标法则改变了这一作法,明确在对待国内外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期限上采取同等对待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这既适应国际上通用的办法。也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申请注册商标有1个具体的保护时间,于国家、企业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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