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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日明确及优先权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优先权(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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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日明确及优先权的要求,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优先权(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日明确及优先权的要求

注册商标申请日期的明确是1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由于在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情况下,商标局应当对最先申请的符合商标形式要件以及实质要件的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这就是注册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可见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有时会关系到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得到申请注册。(1)明确申请日期的一般规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可是必须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2)明确申请日期的特殊规则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并不是一律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在某情形下,而是以其他时间为准。商标法第25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依据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依据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上述规定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的确认。这既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又符合商标立法的国际发展趋势。商标法第25条规定的是在外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申请时的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即申请人在外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在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假如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则申请人在中国的申请日期为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而不是我国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可见,享有该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优先权期限)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第二,中国与该外国都承认优先权;第三,申请人在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以书面形式要求优先权;第四,申请人在向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商标法第26条规定的是在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的优先权。该优先权是指注册商标申请人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即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商标,假如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书面要求优先权,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则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日期为其在展览会上的展出日期,而不是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可见,享有该优先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第二,商标所有人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优先权期限)内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第三,注册商标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书面要求优先权;第四,申请人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后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证明文件等。享有优先权的注册商标申请,能够对抗别人在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例如,甲在法国于2001年2月1日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又于2001年7月1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申请注册申请,而乙在2001年2月2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在中国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于当天收到申请文件),但不享有优先权。假如甲在中国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时书面要求优先权、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则甲就享有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乙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先,甲在中国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后,商标局也应当驳回乙的申请,而对甲的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从表面上看这似乎不符合申请在先原则,但实质上并不违背该原则。由于此处的“申请在先”不是指“提出申请在先”,而是指“申请日在先”。甲由于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是2001年2月1日;乙不享有优先权,其申请日是2001年2月2日,因甲的申请日在先,因此对甲的商标予以核准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的优先权

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必须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注册商标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能够享有优先权,但必须是申请人自己提出以下主张要求,否则被认为没有要求优先权:

1、必须在注册商标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主张,否则将被视为没有要求优先权,因而也就不可能享有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必须以书面声明的形式提出,并在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3、必须向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文件的副本并经该国注册商标申请受理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明,假如申请文件是外文的,还要附送中文译本;

4、提交用于优先权要求的首次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及证明的期限为本次注册商标申请后3个月,超过3个月视为未提交该优先权申请文件,其结果也是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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