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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直接延伸策略,商标只对企业有用吗和企业名称是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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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直接延伸策略,商标只对企业有用吗和企业名称是一回事吗

商标直接延伸策略

从整体市场看,假如公司以其现有的成功商标用于其他的新产品,这就叫商标直接延伸,商标管理者可向下或向上延伸其商标。向下延伸。许多商标最初定位于市场的高端,随后将商标向下延伸。商标管理者为了宣传某商标产品以低价作为基础,通常在其商标产品的低端增加一些新产品,以吸引接受低价的消费者商标管理者向下延伸其商标的原因主要有:核心产品在市场高端受到攻击,商标管理者于是决定进入市场低端作为反击:商标管理者发现市场高端的发展速度正趋于缓慢,前景不容乐观:企业最初进入市场高端是为了树立商标形象,其次再向下扩展;商标管理者增加某一市场低端的产品,是为了填补市场空缺,否则新的竞争对手可能会乘虚而入。商标管理者采取向下延伸商标的策略时,会有一些风险。新的市场低端产品也许会与市场高端产品自相残杀。延伸市场低端产品还可能刺激竞争对手.使他们进入市场高反击。企业的经销商也有可能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经营市场低端产品,由于这些低利微,并且有可能损害经销商的形象。美国一些著名公司的重大失误之一,就是它们始終不愿意填补其市场低端的空缺通用汽车公司拒不生产小型汽车,施乐公司也不愿生产小型复印机,而当日本公司发现这一明显的空缺时,便迅速挤入。向上延伸。定位于市场低端的商标管理者可能会打算进入市场高端。他们这样做可能是由于被市场高端商标的利润率和增长水平所吸引,或者只是想给消费者留下完整的商标印象。向上延伸的策略同样会带来一些风险。处于市场高端的商标不仅严守阵地,并且会进军市场低端,以作为反击措施。消费者也不大可能完全相信该新商标有着上乘的质量水平,相对于向下延伸策略而言,商标的向上延伸必须商标管理者更多的准备和更加细致的工作。采用直接延伸策略,企业的多种产品或全部产品共用1个商标,把已有的成功商标用到新的产品上。采用直接延伸策略最大的好处便是新产品能享用成功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以较低的营销成本,“搭便车”销售。但商标延伸对新产品的带动力不是全效的,只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会对新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促销力:①新产品与原有产品有较高关联度;②新产品的市场竞争不太激烈。③新产品的主要竞争商标并非专业商标。由于消费者对1个商标的认同是与具体的产品联络的,如对海尔的认同主要集中于电器产品,再广一点便是整个电子类产品,海尔矿泉水、海尔家具这样与原商标关联不大的产品类别要想打响,所付出的代价毫无疑问是非常大的。采用直接延伸策略,若商标旗下产品众多,特别是产品之间关联度较低差异性较大时,不同产品对外传播的广告信息复杂混乱,难以在消费者头脑中形成恒定的商标形象,而商标攻心的最高境界是形成商标与产品特点、个性、定位之间的对应关系,乃至“商标产品”的对应概念。直接延伸策略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采用这种商标策略运用不好就会形成商标旗下的产品都有一些销量,但每种产品都难以在市场上占领先地位的格局,同时也将极大的损伤商标的核心价值。

商标只对企业有用吗和企业名称是一回事吗

1.商标是否只对于企业或营利性组织才有用?商标不仅对企业或营利性组织有用。商标的首要作用是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也就是对不同的生产厂商或服务提供者进行区别。一方面生产厂家能够通过使用自己的商标,使自家的产品与市场上其他竞争对手的商品相区别;另一方面,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其实,在今日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清楚地界定生产者和消费者,二者的角色在不断的转变中,在某个行业的生产者,会存在对另一类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需求,因此,商标的区别作用会越来越重要。修订后的我国《商标法》容许自然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拥有商标权的个人会越来越多。能够毫无疑问地说,无论对于个人或经营者,1个好的牌子,都有可能是笔巨大的潜在收益。2.商标和企业名称是一回事吗?商标和企业名称不是一回事。经常有人问,我们有自己的企业名称,为何还要申请注册商标啊?尤其是那些只提供服务而不是提供商品的企业,常常会遇到这类问题。对于服务的提供者,例如“某某宾馆”,在企业登记时,已经申请注册了企业名称,还是否必须在餐饮或住宿服务大类中申请注册“某某宾馆”的服务商标呢?这就要认识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区别。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归不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申请注册,商标所有者必须在经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并被核准申请注册以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这一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而企业名称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后就能够取得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权但只是局限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于申请注册管理部门的级别和查询范围不同,往往会出现企业A(尤其是服务业领域内的企业)在申请申请注册服务商标,或者申请注册完成后的保护过程中,遇到的企业B名称中的字号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现象,如:“某市友谊餐伙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B)中的“友谊”与服务商标所有人(企业A)的“友谊饭店商标近似。后者能够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帐保护自己的服务商标专用权,当然前者企业B也能够引用企业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假如发生权利冲突,也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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