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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商标真实性的重要性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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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商标真实性的重要性与对象

商标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

假如将真实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根据,那么申请注册只能被视为“推定性使用”(Constructiveuse)。与美国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建立了商标专用权的“申请注册取得原则”,即商标的“所有权”或优先权属于第1个提出申请或取得申请注册的一方。而在美国,所有权或优先权属于第1个使用的人,唯一的例外是《兰汉姆法案》1989年修正案中增加的“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按照《兰汉姆法案》的规定,“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是指能够通过填写联邦申请注册申请的方式取得使用的优先权,即根据登记授予1个第一次使用的“推定使用日期”。可是,“推定使用”优先权通常会被别人的在先真实使用的证据所推翻。“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所取得的优先权并不是在提出申请时就当然获得。这一优先权是根据后来成功的注册商标而明确的。因此,根据《兰汉姆法案》的程序规定,1个公司通过在商标专利局提交了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则能够获得1个较早的优先权日期,申请人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假如能够使用商标,那么他将获得商标的联邦申请注册。这一程序规定满足了那些有真实使用意图,但却因各种原因赶不及真实使用商标的企业,从而使得企业在真实使用商标以前预先“保存”了商标。对于别人而言,该种申请的提出并不是没有任何后果的,由于一旦申请人在商标专利局提出了申请,该申请将被收录在可供别人查询、检索的数据库中,并能够阻止别人再提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申请。当然这种“保存”商标的行为可能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是附有条件的,申请仅有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注册才能产生明确的法律后果。按照《兰汉姆法案》的规定,基于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真诚使用商标的声明,并说明准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经过审查、公告和异议程序后,专利商标局颁发的是“容许通知”而非申请注册证书。颁发容许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的声明,或者请求延期,专利商标局在接到实际使用声明后,将再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证明证书。由此可见,“基于使用意图的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实际上,“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甚至不能对抗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的普通法上的权利。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并不是真实使用的先后顺序,很有可能第个申请注册者并不是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人,因而较早使用者的非申请注册权利并不会由于别人的申请注册而消灭,相反,按照追求绝对公平的使用取得原则,真实使用者基于商誉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继续存在,并且不会被较晚使用者的申请注册行为所推翻。假如甲填写了某个商标注册申请,但却一直没有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他将无法取得申请注册,甲在法庭中仅依据“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是无法证明其享有商标权以对抗1个在他提交申请之后开始使用相似商标的使用者的。《兰汉姆法案》第1057条(c)项规定,1个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应构成对该商标的推定使用,授予其在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全国有效的优先权,以对抗别人。可是该种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优先地位,只能依据申请人的使用是否达到申请注册条件而定。小编认为,随着《兰汉姆法案》的颁行以及申请注册制度的不断完善,它正在取代原来各州普通法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商标权利的取得仅仅局限于使用,应当重视制定法在赋予权利方面的重要地位。

商标真实性的重要性与对象

一、商标真实性的重要性商标的真实性作为区分度的决定因素在近些年越来越重要,其原因是不真实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信任流失,对于许多商标,例如银行、食品工业和能源领域都能发现这一点。当同一的、十分相似的或者模糊的商标定位导致商标承诺的可信度降低时,真实的商标为商标承诺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在此情况下,真实的商标加强了它的可信度。因此商标真实性是位于信任以前的影响因素。真实性的高度重要性体现在消费者对真实越来越高的要求(Brown,Kozinets&SherryJr.,2003,第21页;Schallehn,2012,第10页),这种要求也来源于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大量的“模仿”商标(Luckner,2008,第6页)。除此之外科学研究表明,消费者越来越大规模地拒绝有问题、不真实的产品(Gilmore/PineII,2007,第5页)。二、商标真实性的对象按照定义,商标真实性是身份相关行为可解释的程度(Schallehn,2012,第38页),这一理解的基础是1个商标,或者说是商标背后员工的行为。原则上有两个动机:1个是通过环境刺激引起的动机,这种情况下商标总是会导致对新的环境条件做出反应,如不假思索地复制竞争商标;另1个可能的动机是来自商标身份,商标的行为以自我认识为基础,商标身份总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的行为动作,这样1个商标才称得上具有真实性。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对于商标以及员工的行为动机很难进行客观判断。消费者更多的是把个人经历作为商标身份主观认识的基础,因此消费者的真实性评判也依靠所感知的外在标识。沙勒(Schallehn,2012,第125页)发展的经验研究模型将关于消费者所感知到的商标真实性的解释区分了3个维度(参见图2.19):连续性、稳定性和商标个体性。商标的稳定性符合消费者所感知到的商标效益承诺和商标特征之间的一致性,它通过在所有商标触发点的行为表达出来。在行为稳定情况下,在目前这个时间点商标完整并顺当触发了它对于商标接触点的效益承诺。真实性的感知体现了过去和当前的稳定性。另1个角度是连续性,它符合商标效益承诺和长期保持商标特征的一致性。当商标显示出高度连续性时,就能很大程度从过去的行为证实现今的效益承诺(Schallehn,2012,第128页)。最后1个维度是商标的个体性。商标的个体性定义是“商标效益承诺和那些使得商标与竞争者相比显得唯一和独有的特征相一致”(Schallehn,2012,第83页)。消费者的商标个体性感知以所有商标触发点的个体商标行为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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