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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战略助推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商标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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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战略助推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商标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

商标战略助推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

据有关部门统计,去年西部省区市农副产品出口额突破20亿美元,创历史最好水平。但还很不足,不到全国农业出口总额占比的20%。有关人士认为,应大力实施农副产品品牌战略,利用地理标志,促进西部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地理标志造福农民。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地理标志是使农民快速受益的便捷手段。些具有浓厚地域特点的农副土特产品已自然形成了品牌效益,成为几乎没有开发成本的“地理标志”资源。而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的确如此。如“章丘大葱”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后,种植大葱成为当地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安吉白茶”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后,安吉白茶成了安吉农业结构调整后的主导产业;“漳州芦柑”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后,漳州芦柑走出了国门,打入了东南亚市场。地理标志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应当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西部和民族地区,由于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地域显著性,品质独特的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利用地理标志促进西部和民族地区农民增收可大有作为。民族地区注册商标偏少。西部12省区市的工商局为此都专门提出了商标战略,认为提高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大力实施农副产品品牌战略,做好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工作。西部和民族地区有着极为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但长期以来,民族地区受传统生产和经营方式的影响,品牌意识淡薄,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工作十分薄弱,一些已经在民间具有较好口碑的特色产品,并没有成为当地无形资产加以保护和巩固,民族地区的农副产品注册商标和使用情况非常滞后。品牌农业乃趋势。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已经明显体会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副产品要成为商品走向市场,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就要“打扮漂亮”,更离不开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品牌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入场券,也是产品开拓市场、展示实力的最亮的“名牌”。在实施农副产品品牌策略中,商标和地理标志在农民增收中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认为至少能够带来4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带来产品增值。商标一旦与高品质或特色产品结合,势必形成品牌效益,其无形价值即可向产品转移,通过市场形成有形的附加值;二是促进规模经营。商标具有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无数量限制的特点,因而能够给予无限多的同种产品以同样的附加值,这一特点顺理成章地鼓励了规模经营;三是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层次的提高,必然带动农业服务业的发展,从而扩大农业人口的就业,提高农民收入;四是扩大出口。在国际市场上,无申请注册商标的农产品毫无竞争力可言。当前必须采取的措施。大力实施农副产品品牌策略,做好农副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工作,努力运用商标特别是地理标志促进民族地区农民增收,是从源头上解决我国西部和民族地区“三农”问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加强全省实施农副产品品牌策略的领导,增强“商标兴农、商标富农”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泛的宣传活动,调动民族地区广大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依法使用保护商标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同时,要做好西部和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现状调查、民族地区品牌农业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等课题的调研,在深人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力争在3年内,使民族地区名优土特农副产品都有申请注册商标,通过实施商标战略提高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带动一批农产品相关产业的发展。除此之外,还应扩大农副产品商标的美誉度增强农业企业无形资产。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上门服务,定点定向培训,引导拓展商标运用空间,进1步完善对拥有著名商标的农副产品商标的奖励机制,以此鼓励民族地区农副产品生产经营者多创品牌,走品牌创业之路。

商标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

假如将真实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根据,那么申请注册只能被视为“推定性使用”(Constructiveuse)。与美国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建立了商标专用权的“申请注册取得原则”,即商标的“所有权”或优先权属于第1个提出申请或取得申请注册的一方。而在美国,所有权或优先权属于第1个使用的人,唯一的例外是《兰汉姆法案》1989年修正案中增加的“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按照《兰汉姆法案》的规定,“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是指能够通过填写联邦申请注册申请的方式取得使用的优先权,即根据登记授予1个第一次使用的“推定使用日期”。可是,“推定使用”优先权通常会被别人的在先真实使用的证据所推翻。“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所取得的优先权并不是在提出申请时就当然获得。这一优先权是根据后来成功的注册商标而明确的。因此,根据《兰汉姆法案》的程序规定,1个公司通过在商标专利局提交了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则能够获得1个较早的优先权日期,申请人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假如能够使用商标,那么他将获得商标的联邦申请注册。这一程序规定满足了那些有真实使用意图,但却因各种原因赶不及真实使用商标的企业,从而使得企业在真实使用商标以前预先“保存”了商标。对于别人而言,该种申请的提出并不是没有任何后果的,由于一旦申请人在商标专利局提出了申请,该申请将被收录在可供别人查询、检索的数据库中,并能够阻止别人再提出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申请。当然这种“保存”商标的行为可能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是附有条件的,申请仅有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申请注册才能产生明确的法律后果。按照《兰汉姆法案》的规定,基于真实使用意图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真诚使用商标的声明,并说明准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经过审查、公告和异议程序后,专利商标局颁发的是“容许通知”而非申请注册证书。颁发容许通知之后的6个月内,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的声明,或者请求延期,专利商标局在接到实际使用声明后,将再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证明证书。由此可见,“基于使用意图的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实际上,“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甚至不能对抗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的普通法上的权利。申请注册的先后顺序并不是真实使用的先后顺序,很有可能第个申请注册者并不是最早使用该商标的人,因而较早使用者的非申请注册权利并不会由于别人的申请注册而消灭,相反,按照追求绝对公平的使用取得原则,真实使用者基于商誉所产生的权利应当继续存在,并且不会被较晚使用者的申请注册行为所推翻。假如甲填写了某个商标注册申请,但却一直没有将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那么他将无法取得申请注册,甲在法庭中仅依据“真实的意图使用申请”是无法证明其享有商标权以对抗1个在他提交申请之后开始使用相似商标的使用者的。《兰汉姆法案》第1057条(c)项规定,1个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应构成对该商标的推定使用,授予其在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全国有效的优先权,以对抗别人。可是该种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能够获得优先地位,只能依据申请人的使用是否达到申请注册条件而定。小编认为,随着《兰汉姆法案》的颁行以及申请注册制度的不断完善,它正在取代原来各州普通法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商标权利的取得仅仅局限于使用,应当重视制定法在赋予权利方面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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