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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互联网时代呈现的新转变,商标在竞争政策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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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互联网时代呈现的新转变,商标在竞争政策下的作用

商标在互联网时代呈现的新转变

传统的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1个国家申请注册使用的商标仅仅受申请注册国的法律保护,在申请注册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则不受保护。例如1个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就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假如该商标在英国美国或者其他国家主张权益是不会受到保障的,传统的这种商标的地域性使得各个国际能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本国的商标行为,各国之间的商标立法尽管有差异,可是也彼此相安无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世界变成了1个小小的地球村,不仅地区和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增多,并且,网上的销售行为也越来越火爆,跨越国界的贸易把世界连成了1个统一体,各国之间打破了以前的地域限制,变成了无界限的统一体。这就诞生了许多的新兴问题。例如,当一件商品进入互联网市场上时,其实是进入了全球的市场,是对商标的一种全球化的使用。假如另1个国家恰好有相同的商标也在互联网上使用,就造成了商标之间的撞车。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之间商标立法的差异和法律管辖之间的障碍就没有办法解决商标的撞车问题,迫切必须世界组织统一制定一份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法规,以便使互联网上的商标的使用问题得到规范和管制。不仅是商标的地域性被打破,同时,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许多以前没有出现的新事物也应运而生了。例如域名的使用,源代码的使用等等,这些都与商标的使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络,对于域名和源代码的恶意使用会降低商标的经济价值,增加企业的运行成本,有的企业还要支出大量的金钱回购属于自己的域名,这给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和阻碍。法律具有滞后性,同时也具有时代性,在新问题和新事物出现之后,迫切必须法律增加或调整其法律规定,以便更好地解决分歧,适应时代的发展。

商标在竞争政策下的作用

社会发展到今日,我们已经充分意识到包含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人类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发展所形成的巨大推力,以及对于提高1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优势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对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重视已经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地位。2008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商标战略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11年,国务院又正式出台了由国务院28个部门共同制定的《2011l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在新形势下,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11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全社会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值此商标法修改和国家商标战略推行之际,对商标法的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思考十分必要。研究商标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当然能够从不同视角进行,当前从国家竞争政策的角度对商标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系统研究显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这能够从以下阐述中加以理解:在中国推行商标战略的过程中,由于商标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标保护的本质、商标法的制度价值等基本理论问题在认识上存在模糊和分歧,导致近些年对商标权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异化”现象。商标保护的“异化”现象又可称为“泛财产化现象”,也有学者将其称为“符号圈地”、“商标圈地”或2?竞争政策视野下商标法理论研究符号垄断”现象。这种“异化”现象表现为商标权保护趋于符号化、极端化、片面化,使商标权保护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构成对正当竞争的危害。这种“异化”现象的实质是过于夸大商标权的财产属性,忽略其与生俱来的竞争政策功能。应当看到,与物权有所不同的是,权利与对权利的限制如同知识产权制度之两翼,两翼不全,知识产权制度难以健康发展。这一点,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里有着充分体现。该协议序言在明确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同时,也“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为了达到Trips协议所明确的保护标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1993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通过对商标法的修改,我国的商标保护水平和意识无疑得到了很大提高。但纵观过去,我国商标立法和实践对商标权更多地仍是关注其保护,关注其财产属性,对其公共政策内涵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正是对商标权保护在理解上存在的上述偏差直接导致了目前为理论界及实务界所诟病的商标“异化”现象。这种商标“异化”现象使商标权有由竞争政策工具沦为财产权保护工具的偏向。商标“异化”现象概括表现为:①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不断扩张的单向发展趋势;②商标财产理论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③公共利益在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有时甚至被忽略;④对商标权利取得和交易的效率及安全性的关注远甚于对公平、公正的关注;⑤自主品牌战略偏离竞争政策轨道和商标权产生及价值生成的客观规律,沦为地方及中央政府追求政绩的指标化工程上述商标¨“异化”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商标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规范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正当竞争方面的重要作用。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怎样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协调发展,使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基本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竞争政策目标,目前已成为国际国内理论关注的热点。如Trips协议在序言中¨承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标,包含发展目标和技术上的目标;还承认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在国内实施法律和规章方面特别必须最大灵活性,以便创造1个良好的和有生命力的技术基础”。Trips协议关注知识产权行使与包含竞争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的关系,特别是关注南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在竞争利益上的平衡的精神也体现在其具体条款中。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给予了长期的关注和重视。2008年5月12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发布《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行使》的报告,该报告对目前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关系领域的理论争论进行了概括和总结。报告选择该领域新近较为重要的八个特定议题,具体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政策的关系,揭示了该领域现有的国际框架和发展动向。在“竞争与商标”这一议题中,报告指出,商标便于消费者区分商品,一般是促进竞争的。滥用别人商标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2007年4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了《反托拉斯执法与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和竞争》的报告。报告指出,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共同的目标是促进创新和改善消费者的福利,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对于促进创新和竞争具有互补性,两者应协同作用,共同致力于增加消费者福利。(1时值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基于上述商标泛财产化的现实背景,研究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变革与国家竞争政策的融合,对于实现我国商标法促进和维护公平有效市场竞争的制度价值,促进商标法的理性发展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商标法理论与竞争政策研究的发展与深入,推动知识产权法学科建设。具体而言,从竞争政策视野下研究我国商标法理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在:单一财产法视阈下的商标法理论和立法思维无法使商标法的制度构建扭转其逆竞争政策方向发展的偏向,这种结果必然背离包含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谋求公共福祉作为其产生和存在之要义。商标法的制度构建仅有在国家竞争政策引领下,从宏观上把握国家经济发展的脉搏和国家商标战略的整体部署,从微观上体现商标作为财产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基本规律,将商标权的保护融入国家竞争政策的大势,充分体现其作为促进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工具属性,唯此,我国商标法制建设才能克服单一财产法固有的局限性,真正成为国家竞争战略以及在竞争战略统领下的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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