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一、域名概念随着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互联网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包含企业在内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运用互联网发布信息、进行信息交流、开展网上交易和其他商业活动,从而使得互联网变成尽管虚拟但却具有实际功能的另一“市场”。而域名是开展网上信息交流活动的必要条件。如同人们相互交流首先需知道对方的姓名,市场的经营者之间发生商业往来需知道对方的名称(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一样,域名在互联网上发挥类似的作用。域名(DOMAINNAME)是网址的重要组成部分。域名在某一层次网址上具备惟一性。域名在性质上类似于字号,而网址则相当于企业名称。二、域名的性质同样由于企业的域名代表企业以及经营商品的形象,因此,也凝聚了当事人(企业)的信誉,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如同商标、字号、外观设计一样属于标识性知识产权。尽管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有关域名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审理。并且在解决域名与商标或企业名称(字号)或者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的实际司法判例中,已毫无疑问了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在积极参与制定与实施域名的保护。这些完全证明域名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三、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商标能够作为域名。文字商标(主要是拉丁文字母,汉字也能够)能够作为域名而成为企业或个人网址的重要组成部分。纯图形商标和其他形式的商标目前不适宜作为域名。而假如域名具备商标的条件,当然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域名与商标的关系类似商标与字号的关系。例如,域名之间通常并不必须考虑近似问题,只要略有不同,即成为不同域名。正由于如此,如同商标与字号之间存在分歧与纠纷一样,在商标与域名上也存在类似的分歧与纠纷。假如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域名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处理商标与域名之间的关系,可参照处理商标与字号关系的原则。案例:“托福”商标域名仲裁案案情简介:“托福”、“TOEFL”是美国考试教育服务中心(下称:EIS)的商标,“托福”“TOEFL”在中国及世界都有很高的知名度,2001年11月,ETS发现无锡某企业(下称A企业)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中文域名“託福考試中國”、“托福考试中国”、“託福考試CN”、“托福考试CN”。于是ETS委托国内某商标代理机构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了投诉书,要求将上述域名裁决给ETS。A企业在收到仲裁委转交的投诉书后,进行了答辩,称其是为建立教育网站所用,附有北京金榜创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证词,并且已授权后者在某网站上正当使用,由于北京金榜创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是提供与托福考试相关的教育类服务,使用上述托福考试中国域名的目的是为了使顾客了解网站的性质,故使用托福作为域名没有恶意,并且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仲裁委审理后认定,A企业不享有商标权和其他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尽管未要约出售其域名,但也不能排除其导致阻止EIS以其商标“托福”申请注册为域名的可能,并且会造成其网站是ETS经营的后果,A企业的行为已损害,并且将继续损害ETS的权益。启示:1.域名纠纷能够通过法院审判解决,也能够通过仲裁来解决;2.注册域名同样不能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包含申请注册商标权。
商标与域名争议:美国经验
新政策并未更改“先到先得”的体系,并且继续优先考虑注册商标的所有者,但确实做了一些实质性的修改。该政策主张以下基本原则:域名将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提供;NSI不会明确注册域名的合法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中)声明所请求的注册域名不干扰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并且也没有出于任何非法目的进行申请注册;NSI不担任争议仲裁者;该政策不赋予任何一方任何权利。在这些重要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程序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假如向NSI出示与域名相同的美国主要申请注册簿申请注册证(或外国申请注册簿)的认证副本,并且商标所有人事先通知了域名,则能够发起对域名的质疑名称持有人“明确并特别指出使用申请注册人的域名违反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收到这两份文件后,NSI将调用该政策中指定的“第三方程序”。第三方程序指出,该程序“承认商标所有权不会自动扩展到域名”。尽管如此,该程序仍继续主张注册商标的所有者胜于域名的所有者。假如域名所有者能够明确域名的激活日期早于(i)挑战者提交的申请注册中首次使用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日期;或(ii)挑战者提交的申请注册生效日期,域名持有人能够继续使用该名称(请参阅政策第6(a)和(b)条)。假如激活是在这两个日期中的较早日期之后进行的,则NSI将要求域名持有人以申请注册证明副本的形式提供所有权证明,即美国主要申请注册簿或在发出通知以前发布的外国申请注册NSI或挑战者提出的争议)。政策第6(c)条。(不幸的是,突尼斯十五分钟的商标成名期已经结束。)假如域名持有人未能提供此类申请注册,拒绝开发新名称或无视NSI的质疑,则除非双方发布明确所有权的法院命令,否则将域名“保留”给任何一方。各方达成决议。该政策的1个重要转变(旨在使NSI脱离法庭)是,假如由域名持有者或挑战者发起诉讼,则域名将不会被“保留”;NSI会将域名保存到法院的申请注册表中进行控制。这项新政策是否代表了前进的1步?由于该政策没有考虑普通法权利,甚至没有试图在国际上处理竞争权问题,因此批评可能会继续。可是,似乎确实会要求法院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求将商标法的原则适用于域名争议。在新政策以前有几项已被报道。131个案例涉及网站“candyland.com”。CANDYLAND是著名的儿童棋盘游戏,已经销售了许多年。孩之宝公司是CANDYLAND商标的所有者。可是,candyland.com网站不是针对儿童游戏的重申或广告,而是1个非常成人的网站,提供带有CLUBLOVE徽标的娱乐内容。孩之宝(Hasbro)起诉了域名持有人,并获得了禁止继续使用该域名的初步禁令。域名已更改,截至我们撰写时,此案仍在审理中。未来是我们的未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预测未来会带来什么。NSI的新政策不太可能解决涉及域名竞争的任何问题。实际上,该政策似乎是专门为使NSI脱离冲突权利的明确(有限地除外)而设计的,并鼓励双方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或提起诉讼。因此,将要求法院将商标法的传统概念应用于域名的使用和申请注册。14假如两个商标或名称能够在市场上共存(而不会引起混淆),那么谁应该有权使用域名,在任何特定时间只能存在1个?当1个人审查根据美国法律产生的权利(包含普通法产生的权利)时,这些问题将难以解决,而当1个人考虑根据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时,这些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与这方面相关的另1个因素是最近在美国通过的联邦稀释法(《稀释法》,1995年,《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25(c)节)。稀释的概念是否足够广泛,能够防止申请注册和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的域名?当然,《稀释法》为所谓的著名商标的所有者提供了另一种辩称,即即使使用域名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该商标也只能拥有该域名的权利。由新的NSI政策引起的诉讼已经开始,将仔细观察。无论怎样,域名的分配都可能发生巨大转变。IANA已发布一项提案(由ISOC原则上批准),以创建多个新的顶级域名。此类并行或多个申请注册将提供“.com”顶级类别(例如“.inc”或“.co”)的替代方案。这些新的顶级域名的运营将由IANA管理的许可结构处理,最早可于1997年1月成立。建立多个申请注册机构是否能够解决域名环境下竞争商标权引起的问题,尚有待商debate。多个申请注册机构是否会简单地迫使公司获得其主要企业名字或商品名称的多个申请注册(例如“microsoft.com”和“microsoft.inc。”等)。可是,通过创建足够的类别,多重申请注册机构系统的支持者认为,这将容许以下事实: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商标名称和商标能够在市场中(在某些使用范围内)共存,并且应该能够共存。通过使用多个域名。15另一方面是命名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的扩散。如上所述,许多司法管辖区都主要根据国家/地区代码建立了自己的命名机构。例如,据报道,“yahoo.com.uk”不是向位于“yahoo.com”的著名网络浏览器YAHOO的所有者申请注册的,而是向无关实体申请注册的。这是否代表着公司应该在多个辖区中获取域名?结论现在,无论好坏,域名都被许多人认为是宝贵的“知识产权”。大多数公司明智的做法是将其主要的商品名称和/或注册商标为域名,并在谨慎使用新的顶级域名时关注其发展。同样,在考虑选择新的商标名称或商标时,与该名称或商标相同的域名的可用性可能是重要的考虑因素。现在,许多商业搜索报告都包含1个专门介绍域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