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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关系,商标与商品装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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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关系,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关系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而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分为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对同一类商品的一般称呼;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标明产地、性能、特点等特定商品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品的特有名称假如符合法定条件的,能够成为申请注册商标。对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作为自己商品的名称使用,可是商标淡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时,原商标权人便丧失其专用权。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联络,又有本质区别。商标仅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具有实际意义,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于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能够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关系如同小孩子出生后必须取名一样,一种商品也必须有名称,以便于在市场上流通和消费者选购,这就是商品的名称,如“面条”、“糖果”、“自行车”、“电脑”、“电视机”等。假如商品名称被广泛接受和使用,则是商品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显然不能成为本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而由一家企业垄断使用。同时,商标使用不当,也可能使商标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转化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表现为申请注册商标或商标不再受到商标法或者其他法律的保护。如“阿斯匹林”曾是国外某药品企业的申请注册商标,因战争等因素,大量必须该药品,导致一些国家的许多企业都生产该药品,从而事实上成为一种药品的通用名称。再如杭州某企业曾生产一种名为“双宝素”的保健品,因未及时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导致许多企业都生产同样的商品并将其命名为“双宝素”,从而丧失作为注册商标的条件,成为一种保健品的通用名称。“乐口福”也是如此。又如,用于录像带商品上的“VHS”标志,是一家日本企业制定的录像制式名称,尽管在视听音响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但该企业并未刻意追求对该商标的法律保护,也就是对其他企业的擅自使用行为听之任之,并未认真追究,“VHS”的申请注册人也未及时办理“VHS”的续展申请注册手续,从而最终事实上成为该录像带制式的通用名称。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关系“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根据实际执法情况,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某些未作为注册商标或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而又较长期由某一企业独家使用,并且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独特的商品名称。如“北京醇”作为酒的名称,由于法律规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而“醇”又与酒的主要成分乙醇紧密相关,同样不适宜用作酒的商标。可是,“北京醇”确实较长时间为北京牛栏山酒厂独家使用,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其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事实上,假如能作为注册商标,而又未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长期独家使用,也可能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也就是说,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该是独家长期使用的,其权利与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具有一致性,即都享有专用权。在现实中,与其说不拥有商标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少之又少,认定起来也很麻烦,倒不如说通过申请申请注册带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商标愈来愈多了。若想有效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则申请申请注册证明商标不失为一条极佳的途径,如“南京云锦”、“章丘大葱”等。

商标与商品装潢

许多商品的离标在实际使用时,常与包装装潢在一起,因此,造成商标与商品装潢在生活中不易为人们所区别,人们往往把装潢当作商标,或者将商标当作装潢。其实,商标与装潢这二者之间是不相同的。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作用不同。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的一种标记,可由文字、图形或者它们的组成而成,并且,它在商品包装上仅占1个很小的位置,按照商标法规定,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能直接标明商品的功能、原料、质量、形状等,而消费者往往是根据商标来购货物的。因此,在商品的包装图案中,商标本应占有较为突出的位置,但在有许多商品的包装图案中,商标仅占据1个极为不醒目的位置,整个包装图案几乎全是装潢部分,此外,在整个包装图案中,商标与装潢应区划清楚,使人一目了然,这有利于商标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的印象。而商品装潢则是为了说明或美化商品而用的一种美术形式,即对商品进行装饰、美化和宣传。它是商品的外衣,它用艺术的语言,真实而美观地把商品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以美的感染力吸引消费者,协助生产者推销商品。因此,装潢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是,它们二者之间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已不可分离。有些商品,如罐头食品、糖果、酒、西药及某些用品等,它们的商标和装潢是有明显区别的,天津墨水厂生产的鸵鸟牌墨水,商标是一只鸵鸟,仅在包装一面的右上角占了1个很小的位置,包装都是商品的装潢;北京暖瓶厂生产的鹿牌热水瓶,其商标在瓶体低端,所占位置很小,瓶体则有各式各样的装潢;北京市东风制药厂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其申请注册商标为WJ,虽在整个包装的正中,却只占了1个很小的个一位置,其他的设计,则很显著,而这显著部分是装潢。罐头厂生产的各种罐头,如各种水果罐头标明了水果的式样,是桃、李、苹果、荔枝,还是龙眼;畜类罐头标明那一类畜,是猪肉、牛肉、鸡肉、还是狗肉等,这些都是商品品名和图形,标明罐头的品种,它们是一种装潢,而不是商标。可是,设计美观的商标,也能够作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如自行车的标牌设计得好,就既能够当作商标,又能够作为装潰,给人一种美观、舒适的感觉,风凰牌、飞鸽牌自行车标牌就有商品装潢的作用。有些商品的包装别致,在某种程度上也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在有些国家还可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我国在1986年为彻底禁止假冒高品质白酒的侵权行为,对全国十三家名酒厂生产的高品质白酒的瓶贴和装潢就容许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而有些商品,如卷烟、牙膏、香皂电池等,在消费习惯上是根据整个包装图案来辨认商品的,往往商标与装潢不分,整个包装的图案都起着标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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