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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包装的权利关系,商标与商品包装及装潢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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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品包装的权利关系,商标与商品包装及装潢有什么区别

商标与商品包装的权利关系

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商品或者外包装上以色彩线条、文字以及组合等富有美感或者其他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等元素所构成的图案。商品包装装潢的主要功能在于: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由于商品包装装潢常常包含描述性文字或图形,而这些元素也是其他企业必须使用的,属于公有领域,故不适宜作为注册商标,而由一家企业垄断使用。不过,假如商品的包装装潢不含有商品特点、质量等的描述性文字或图形,并且具备商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则商品包装装潢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即商标能够作为商品包装装潢的1个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存在于同一载体。除此之外,某些描述性文字或者图形,尽管不能由一家企业作为注册商标,也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特点,但假如长期独家使用,则可能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具备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条件。除此之外,在以往《商标法》中,商标与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仅仅与商品包装装潢中所含有的商标有关联关系。而现行《商标法》规定三维(立体)商标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导致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产生了紧密的联络。这就要求企业在设计和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时,将其是否能作为商标考虑在内。假如商品的包装装潢部分符合商标的条件,则应当及时申请申请注册,以利于及时取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不实行新颖性审查,因而,商品的包装装潢只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便可获得,即外观设计专利寓于商品的包装装潢之中。这就是说,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冲突问题,与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冲突具有相似性。只是,外观设计专利是经过法定授予的,而商品包装装潢未经法定授予。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商品包装装潢的一部分,二者可同时使用在商品包装上。二者的区别是,商标的作用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正由于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别商品,因此,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随意更改,不容许对商品的品质、功能、原料等,直接标明或任意夸大,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商品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作用在于说明、美化商品,使消费者赏心悦目,给人以美的感受。它能够对商品进行渲染、夸张,也能够直接标明商品的品质、原料、功能等,并能够任意变换设计样式包含三维商标在内的商标是由《商标法》调整的。而商品包装装潢能够由《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来调整。包装装潢假如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能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假冒和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商品包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商品包装纳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假如自创的商品装潢构成艺术作品,则能够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自创的商品装潢既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作品的条件,则能够同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和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商品的包装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处理商标与商品包装的可能权利冲突,可参照处理“商标与作品及外观设计的权利问题”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

商标与商品包装及装潢有什么区别

商标与商品装潢(一)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关系商品装潢是指商品或者外包装上以色彩、线条、文字以及组合等富有美感或者其他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等的图案。商品装潢的主要功能在于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通常由于商品装潢常常包含许多描述性文字或者图形,而这些也是其他企业所需使用的,常常属于公有领域,不适宜作为注册商标,由一家企业垄断,可是,假如商品的装潢不含有商品特点、品质等的描述性文字或图形,并且具备商标所需的其他条件,则商品装潢也能够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申请注册。而商标能够作为商品装潢的1个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与商品装潢存在于同一载体。除此之外,某些描述性文字或者图形,尽管不能由一家企业作为注册商标,也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特点,但假如长期独家使用,可能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从而具备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条件。因此,在处理商品装潢与商标的关系时,应当注意到,假如商品的装潢部分符合商标的条件,则应当及时申请申请注册,以利于及时取得法律保护。(二)不同法律调整商品装潢能够由《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来调整。涉及商品装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专利法》关于商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而相当多的外观设计是商品装潢,假如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能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假冒与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的装潢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将商品装潢纳入其保护范围;自创的商品装潢,假如符合作品的条件,还可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商标假如符合专利法的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或者构成著作权法所述的作品,也能够同时受到《专利法》或者《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商品的装演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不同处理商标与商品装潢的可能权利冲突,可参照处理商标与字号关系的原则。商标与商品包装商品的包装是为了商品的保存、运输、销售而对商品的实物进行外部处理的措施,有时也能起到美化商品的作用。(一)商标与商品包装的关系在现行《商标法》实施前,商标与商品的包装本身并无直接关系,仅仅如前所述与商品的外包装上的装潢有关系。而现行《商标法》规定三维(立体)商标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导致商标与商品包装产生了紧密的联络。商品的包装,假如具备商标所必须的条件,则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这就要求企业在设计和使用商品的包装时,将其是否能作为商标考虑在内。(二)商标与商品的包装受不同法律的调整商品包装能够由《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来调整。包含三维商标在内的商标是受《商标法》调整的。包装,假如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如同装潢一样,能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假冒和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商品包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商品包装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假如三维形状构成艺术作品,则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三维商标也是包装,并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又符合作品的条件,则能够同时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和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假如同一客体的商标与商品的包装由不同的当事人所有,则相互间可能存在权利冲突。处理商标与商品包装的可能权利冲突,可参照处理商标与字号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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