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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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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

商标与企业名称

(1)二者的比较主要不同之处:首先是构成内容不同。企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为区别于别人、彰显自己形象而设立的一种标志。一般而言,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而作为可视性的能与别人区别开的、不违背禁止使用条款的标志,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并受到保护。其次是申请注册和保护的体制不同。我国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实行分级申请注册、分级管理体制,申请注册和管理层级均分别为国家、省、市、县4个等级,不同申请注册机关负责本辖区企业名称的申请注册和管理工作,不同层级的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地域效力。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商标实行集中申请注册、分级管理体制,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商标管理工作。再次是保护的范围不同。从地域范围上来看,在不同层级申请注册的企业名称具有不同的地域效力,而商标的地域效力具有全国性、及于主权国家;从核准申请注册的经营(商品)范围来看,企业名称在核准申请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主要相同之处:首先是范畴相同,根据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和商标均为工业产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次是二者申请注册标准近似,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都既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2)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类型:一是单重冲突,即商标冲突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冲突商标;二是交叉冲突,即甲企业的商标与乙企业的企业名称冲突,而乙企业的商标又与甲企业的企业名称冲突;三是双重冲突,即甲企业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同时冲突乙企业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主要原因:简而言之,二者冲突的表象原因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自身特性以及各自存在的不尽完善的申请注册体制,根本的原因是长期形成的对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轻视,最根本地讲,正是由于对商号及商号权的重视和保护不足,才产生了愈来愈多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与商号的冲突。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恩怨情仇

随着国家品牌计划的推广以及知识产权意识的推进,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到商标的重要性。不少企业由于企业名称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苦恼,明明企业名称工商系统是认可的为何到了注册商标就不行了呢?

首先,工商申请注册带有地域性质,一般企业工商申请注册名称为XX市XXXX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因此在工商的申请注册过程中只要不与本地区内的企业名称冲突就能够申请注册。而注册商标是全国范围内的,并且商标名称内不容许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出现,举个例子,“伊利”在乳制品类别申请注册,那么与之相同类别或者近似类别就不能够有“伊利”申请注册,也不容许有与之近似的“伊俐”“伊犁”“伊力”等申请注册。因此说注册商标比工商申请注册更为严格,并且二者又不互相联络。由于二者没有一定的联络,不少企业在工商申请注册动上了歪脑筋。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工商申请注册与注册商标二者产生的恶性侵权事件。

“全築”是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于2005年获得申请注册的37类商标,其图形商标与2006年荣获上海市著名商标,2009年上海市工商局又将其文字“全築”+图形商标重新认定为著名商标。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并于2016年获得工商核准申请注册。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简体“全筑?建设”等字眼,引起与申请注册上商标“全築”的混淆。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以侵犯商标专有权将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江苏全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全築”商标专有权成立。由图能够看出,尽管江苏全筑其商标包含图形、全筑?建设、QUANZHUCONSTRUCTIONF且底色颜色为黄色有强烈的显著性,可是根据我们具体情况,在中国公众在对商标的认知上还是以中文文字为主,因此在对江苏全筑的商标认知上,公众还是更多关注的是文字“全筑?建设”,很容易让公众把江苏全筑与著名商标“全築”产生某种联络,从而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知。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没有必然的联络,不必非得一致,许多品牌商标名称与企业名称大相径庭。同时也提醒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申请注册商标,不要由于使用不规范的企业名称或者申请注册商标而为企业的发展之路上添一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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