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由谁管理怎么管理,商标由使用或申请注册均可获得专用权(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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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由谁管理怎么管理

商标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依法确立、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监督商标使用活动的过程。商标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的客体是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活动;商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利益,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广义地讲,商标管理应包含国家对商标活动的管理和企业的商标管理,后者是企业经营管理的1个不可分割且十分重要的内容,我们这里所说的商标管理仅指前一方面的内容,即国家授权的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活动的管理。各级商标管理机关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尽管要对企业内部的商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但对企业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所开展的商标活动,都应予以尊重,而不应横加干涉。商标管理能够分为申请注册过程的管理和使用过程的管理两个方面。前者涉及的主要是对商标权的确立和维持,后者则是督促企业怎样依法使用商标以及怎样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由于注册商标是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前提,而依法正确使用商标,坚决、有力地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因此,对这两个方面的管理都是不可缺少的。具体地讲,商标管理包含以下内容:1)对商标权的确立和维持;2)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3)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商品质量的监督;5)对使用许可商标的管理;6)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7)商标档案管理;8)对企业商标活动的指导;9)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上各内容,既有各自独立和侧重的方面,也有交叉重叠的地方,管理过程中,应把它们视为1个有机整体,不可将其相互孤立和割裂。我国之因此设立自上而下的商标管理机构,对注册商标和商标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管理,不象西方国家那样只设立申请注册机关对注册商标过程进行管理,而对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全依靠司法机关予以调整和解决,这是由商标活动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首先,商标使用活动和消费者的关系极为密切。商标作为区别不同公司产品的标志,在市场上能够引导消费者认牌购货,但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它的假冒、仿射,也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在产品选择上的误认由此造成的损害,尤其是小额零星的损害,消费者往往难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救济,由于商标法并没有赋予消费者参加侵犯商标权诉讼的权利,即使今后赋予消费者这种权利,由于诉讼费用的昂贵和诉讼程序的繁琐,消费者实际上也难以行使这种权利。何况消费者在蒙受损害后,不仅仅是关注其损害怎样得到补偿,更重要的是要求政府能预先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尽量减少商标假冒等侵权行为,或者在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后,能够迅速予以制止,防止事态进1步扩散和蔓廷。单纯运用法律手段和依靠司法机关显然是适应不了这种要求的。而国家运用行政力量,通过行政机关的商标管理活动,则能够收到预防和及时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效果,更充分地体现消费者的利益要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商标进行全面管理,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须。其次,我国国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再加上商标本身具有受社会经济和其它市场条件影响大,转变快等特点,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一切商标问题是不太现实的我国目前正处于商品经济激剧发展的新阶段,商标工作中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法律固有的稳定性难以完全适应这种迅速和不断转变的要求。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沿海与内地,东部、中部与西部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地区之间在商标使用上各具特点,客观上要求各地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应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一些适合本地商标使用特点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对本地商标的管理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完备,人们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在这样一种环境下,靠法律手段解决一切商标问题,实际上也难以完全行得通。因此,国家运用行政力量,采取直接的行政手段加强商标管理,弥补单纯依赖法律方法进行商标管理的不足,对商标权的维护、对商标制度的完善都是必不可少的。再次,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商标法制的宜传仍是1个相当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少企业对商标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有的不清楚怎样通过法定手续获得商标专用权;有的不清楚申请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无意中侵犯了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有的在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时,不清楚怎样正确行使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凡此种种表明,商标管理部门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大力进行商标法律知识的宜传、普及。

商标由使用或申请注册均可获得专用权

商标由使用自然产生专用权,或者由申请注册而获得专用权的作法,实际是在“商标由使用获得专用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作法在英国及英联邦的许多国家内施行。英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任何人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侵权提起诉讼,要求制止侵权或赔偿损失。但本法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任何人对假冒别人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要求赔偿的权利。可见,英国的作法和以上所谈的美国的作法是迥然不同的,在英国,已经使用着的商标能够申请注册,准备使用的商标也能够注朋,无论是使用还是申请注册都能够产生专用权。而在美国,则仅有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才能够申请注册,未曾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则不能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在这里只是一种手续,并不产生商标专用权。以上两种取得商标专眉权的形式,都明显的存在缺点,主要是在不同地区可能产生两个以上的相同商标所有人。就是获得了申请注册的专用权人,也无权排斥商标使用人在商业活动中在原活动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仅仅有不能扩大其使用范围而已。就是在第二种形式中,原使用人也仅无权单独转让其商标专用权而已。原使用人确立的专有权,不能行使于全国,仅只能行使于某一地区。因此,这两种形式都有1个共同的缺点,国家主管商标的机关对全国的商标情况无底数,不能对全国的商标包含有效商标和存在的商标进行统计,这样以来,也就不能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或者申请注册人提供商标设计中的咨询,致使商标使用人、申请注册人难免不在商标的文字、图形方面与别人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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