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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相关法律,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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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相关法律,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视性

商标印制相关法律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承接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业务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第四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其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六条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书》,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办法第四条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30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机关申请验证。逾期不验证的,由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条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30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刷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注册商标证》或者由申请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复印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复印件;注册商标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申请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1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检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注册商标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或者标记;

(二)印制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标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或者标记;

(三)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容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第十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对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印制单位承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若所印制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其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编号。

第十五条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账。对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两年。

第十六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的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

(一)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

(二)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接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和可视性

显著特征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时,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不同企业的特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假如1个商标没有显著特征,就无法起到区别作用。因此,显著特征是申请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记不得作为注册商标,这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可。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TR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含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申请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申请注册条件。依据商标显著特征的取得方式,可分为固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和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商标。固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是指将某一标记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时,消费者能够认识到这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不同企业的标记,能够直接作为商标保护。自创性商标、任意性商标、暗示性的商标属于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的商标。自创性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如字、词、图形、颜色等是由申请人设计的以前从未出现过的独创性的标记。如家用电器上使用的“SONY”,胶卷上的“柯达KODAK”,复印机上的“施乐XEROX”,家用电器上的“海尔”,皮鞋上的“康奈”,这些要素本身并无含义,因此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络,因此在所有的商品或服务上都具有显著特征。自创性商标在进入市场之初因其本身并无含义,不为公众所知,产生识别效果的困难较大,如通过商标权人的努力该商标被消费者所接受,就能够获得最大的识别效果和最强的保护。任意性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已经存在且有含义,但这些构成要素没有描述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特点,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无任何关系,能起到区别作用的标记。如家用电器上使用的“长虹”,服装上的啄木鸟”。可是有含义的商标不得在本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如“银杏”能够在“电视、音响”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但不能在水果上申请注册,由于该商标使用在“水果”上直接标明了商品的名称,显然不能起到区别不同的经营者的作用。暗示性的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已经存在且有含义,但这些构成要素没有直接描述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特点,仅仅是暗示商品或服务的特点,消费者通过商标不会立即想到商品的特点,必须通过思考或想像才能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特点联络起来。如在乐器上使用“远声”,鞋上的“美丽”,茶叶上的“永赞”等,尽管暗示了商品的特点,但由于不是直接描述,仍然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经使用获得显著特征的商标是指将某一标记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时,该标记直接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以及他特点,或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等,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同特定的经营者联络在一起,原本起不到商标所具有的区别作用。可是该标记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商业使用后,假如消费者已能够将其与特定的经营者联络在一起时,该标记就拥有了区别作用,获得了商标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在不违反《商标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能够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第2款规定了第1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例如牙膏上使用的“两面针”商标就属于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两面针”本是一种中药名,在牙膏上使用直接标明了商品的原料,不应作为商标准予申请注册。但经过长期的使用后(包含作为商标使用和各种宣传),消费者看到“两面针”就知道这是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两面针”牌牙膏能够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品牌的牙膏区别开。此时“两面针”就具备了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商标所具有的识别作用,能够作为注册商标。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申请注册。美国容许叙述性词汇及单纯的姓氏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时予以申请注册。如“WINDOWS软件,“CHINCHIN”威士忌,“SHARP”电视等。欧共体商标法及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均容许叙述性词汇、商品或服务的常用甚至通用名称能够通过使用最终取得显著特征,但具有技术功用、美学价值或为商品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不具有这样的可能。西班牙和日本的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记通过使用最终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与上述国家和地区有显著的差异。西班牙商标法第11条只容许叙述性词汇能够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商品或服务的常用或通用名称、单纯的颜色及以提到的外形不具有这样的可能。日本商标法第3条只容许叙述性词汇、简单的姓氏和标记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商品或服务的常用或者通用名称能够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是很难想像的,由于商品或服务的常用或者通用名称长期以来都被普遍使用于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在这种情况下要取得显著特征是不可能的。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申请注册条件。可视性标志是能够用人的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其作用在于通过人的视觉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自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在中国标志不仅要具有显著特征,还需具有可视性,才能申请注册商标。一些有显著特征的香味、音乐在某些国家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但在中国因缺乏可视性而不能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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