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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商标异议阶段的程序是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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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商标异议阶段的程序是什么(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

一、增加商标异议和争议的司法审查程序,以确保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过去,我国对商标案件实行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确权的做法,当事人没有权利要求司法审查的机会。原《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商标局对商标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的决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裁定为终局裁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进行复审,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属的1个职能部门,是1个行政机构,其处理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其就商标评审事宜做出的决定是种行政决定。行政程序较司法程序而言,对保证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要弱得多,因而,这种只能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获得和维持做出终局决定的制度,其缺陷是明显的,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新《商标法》参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删去了原《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局的规定,分别在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增加了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二、完善商标行政管理措施,强化商标执法手段,加大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的力度原《商标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理,包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按照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据此,并参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新《商标法》作了新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能够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新《商标法》对于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强化了执法手段,加大打击力度,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以及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能够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商标异议阶段的程序是什么

依据《商标法》第33条可知,在商标被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后,异议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可经过3个阶段,即商标异议阶段、异议复审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异议阶段,该阶段的受理机关是商标局,并且商标局对商标异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具体异议程序:(1)异议是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的公示程序。任何商标在初步审定后,都要进行公告,征求社会意见;(2)异议期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计算。(3)异议期间任何人都能够提出异议。异议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异议期内提出,并且《商标异议申请书》要依据商标局规定的格式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填写。(4)商标局依据法律规定将异议答辩通知书和《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通知被异议人答辩。(5)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以书面形式向商标局提出答辩。(6)商标局受理异议和收到答辩后,依据事实和理由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定。(7)商标局将异议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商标异议的复审机关和复审申请期限。商标异议复审阶段的程序是什么?商标异议复审阶段,受理机关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是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就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持不同意见,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述,并有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复审裁定的程序,相当于1个行政复议程序。具体有以下步骤:(1)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附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按照异议对方当事人的多少,递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期限是自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3)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审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必须补正的限期补正。(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在30日内答辩。(5)商标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必须决定对评审公开进行。当事人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评审的情况:①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②必须请出具过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或辩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自行决定公开评审:①对重要证据的认定,必须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的;②对重要证据的认定,必须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质证或询问的;③有其他必须公开评审情形的。对于已经经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能够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6)商标评审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裁定。法院审理商标异议案件的特殊之处有那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复审裁定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类的诉讼是属于行政诉讼,被告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人有两类,一类是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不服;一类是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法院应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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