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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方式及提出,商标异议的负面作用(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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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的方式及提出,商标异议的负面作用(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的方式及提出

一、商标异议的方式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一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是异议人自己办理。二、商标异议的提出提出商标异议必须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申请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申请注册号等。具体而言,申请书件的准备应提交的书件有:①商标异议申请书;②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资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③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④异议人的个人身份证明;⑤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假如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假如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商标异议必须注意以下事项:①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申请注册公告的前一天。②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③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能够顺延至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④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⑤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⑥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⑦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1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申请注册公告的,撤销原申请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⑧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转变,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商标异议的负面作用

当然,商标异议也存在一定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在:首先,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异议程序尽管不是每1个申请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历的程序(据统计,被异议商标的数量约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2%-3%),但异议期间却是从初步审定到获准申请注册所必须经历的。即使没有发生商标异议,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也要等到3个月的异议期间届满才能获准申请注册,从而延长了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空白期。由于少部分初步审定商标可能存在瑕疵而使大部分没有问题的商标跟着一起权利待定,此种规定是否合理曾经引发争论。其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终能否获准申请注册,还需经有关机关的审查。从商标局异议裁定工作的具体情况看,裁定异议成立不予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到整个异议案件的50%。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第一,部分异议人的认识不到位,维权心情过于迫切、害怕被侵权的心理过于敏感,对其实并不侵害自己权益的商标也提出了异议;第二,部分异议人对商标异议工作不够了解,未能充分阐述异议理由;第三,部分异议人对举证不重视,尽管提出了主张,但缺乏充足证据来证明,致使其异议理由得不到商标局支持。由于商标一旦被提出异议,就不能及时确权,异议裁定的时间又比较长(目前,商标局异议裁定必须两年多时间,假如当事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提出异议复审的,评审时间可能更长。假如当事人对评审裁定仍然不服的,还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被异议商标的权利长期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被异议人围绕被异议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再次,还可能出现恶意异议的情况,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别人的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实践中存在两种类型:第一,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例如,曾经有某自然人针对国内一家知名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其次通知被异议人,要求被异议人支付20万元作为代价换取其撤回异议。第二,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竞争对手的商标,在得知对方已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后,就提出商标异议,阻止其申请注册。其次,趁异议裁定期间对方商标不享有专用权之机大肆仿冒。针对恶意异议的情况,《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别人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注册商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据此,恶意异议人在异议裁定期间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借用商标异议程序敲诈、勒索被异议人的,被异议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商标局提前裁定异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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