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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时间,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步骤,商标许可合同及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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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时间,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步骤,商标许可合同及常见问题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时间,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步骤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时间,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步骤

一、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时间注册商标人能够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能够自行到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二、商标许可合同备案步骤(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申请人能够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二)申请人直接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注册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能够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注册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关于申请书件的准备(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1、一件申请注册商标许可1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5、自行到注册商标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二)具体要求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用打字机打印。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3、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申请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注册商标证》上的申请注册人名义、申请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Χ。(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证》上的有效期限。

商标许可合同及常见问题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甲方将已申请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商标标识:二、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四、乙方必须在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已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申请注册商标。六、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申请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七、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八、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九、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以及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违约责任:十一、纠纷解决方式:十二、其他事宜:本合同一式份,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签章)(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邮编邮编年月日年月日一、许可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商标以及申请注册证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期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许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可是,假如当事人双方不进行备案,并不会影响到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许可合同解除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应该遵循合同解除的一般法理。但与其他合同解除不同的是,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关于怎样解除合同以及怎样处理由被许可方创造的附着于商标以及产品上的商誉经常出现争议。三、许可费返还假如申请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假如不返还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此外,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因而已经支付的许可使用费不必须返还,但被许可方应有权要求解除商标许可合同,并不再支付后续的许可使用费。四、质量控制《商标法》明确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如此规定的主要考量在于由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产品的来源,消费者预期同一商标下的相同产品质量应具有统一性,但假如其通过识别同一商标却购买到质量不同的产品,其利益无疑会受到损害,这将不符合《商标法》促进质量保障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标。许可方的质量控制义务代表着裸许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一般认为,当商标许可方进行裸许可时,在没有对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进行任何质量控制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欺骗性。《商标法》并没有对裸许可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依据美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裸许可可能构成许可人对商标拥有的所有权利的抛弃。但假如许可方没有履行质量控制义务,其可能必须承担侵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作出了22号批复,认可了商标权人“准生产者”的地位,即“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标明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在22号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案件中,原告认为其亲属因驾驶的雪佛兰存在质量问题而翻车身亡,将汽车销售商通用汽车巴西公司和汽车商标权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汽车商标权人不是适格被告,一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注册商标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对由于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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