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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申请注册再使用VS边申请注册边使用,哪个更好,商标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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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申请注册再使用VS边申请注册边使用,哪个更好,商标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先申请注册再使用VS边申请注册边使用,哪个更好

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现在企业对商标早已不再陌生企业假如没有一两个主打的品牌的话,都难以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而目前获得申请注册商标的方法仅有两个,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转让。

相对于商标转让而言,申请注册商标的费用更低,并且商标名称、设计方面能够自己动手,设计出符合自己心意的商标。然而,随着注册商标量的增加,商标越来越不容易申请注册,一来是由于常用汉字的局限,翻来覆去的使用,难免会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近似的风险,二来是由于随着国家商标法的不断完善,许多小聪明、小手段都被禁止。新申请注册商标很容易出现驳回不通过的情况,并且申请注册商标必须等7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知道结果。

对于企业而言,商业上的机会那可是争分夺秒,占据先机势必有巨大的优势,更何况要等大半年呢。那么,不申请注册商标的话就使用商标的话,又有风险。到底是先申请注册商标再使用好还是边申请注册边使用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分析一下~

先来了解下---我国商标法的原则

申请注册原则

申请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申请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申请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申请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申请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能够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申请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申请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申请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1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1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假如不及时申请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申请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情况下,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再来看下---两者的利弊

先申请注册

好处:

①商标专用权:先申请注册的话,企业就拥有商标专用权了!那么企业就能够放心的使用这枚商标了。

②法律保护:拥有申请注册商标,那么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别人不得在相同、近似类别上使用相同、相似的商标,违者企业能够追究法律责任。

③产品竞争力:先申请注册成功商标,那么在所申请注册类别内,不得有其他相似、相同商标使用,对企业而言,就是在企业所在的行业内,这个商标名称,大部分是不会出现第二次的了,消费者能够很快识别商品,提高了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④天猫入驻:申请注册了商标,那么企业就能够入驻天猫了,多了1个线上的渠道,并且相对淘宝而言,消费者质量会高许多。

⑤品牌基础:申请注册了商标,企业就能够针对该商标规划品牌计划,宣传和推广了。

坏处:

①时间过久:申请注册商标必须1年左右的时间,会影响企业的产品计划(除非企业提前1年先申请注册商标)

②驳回复审:假如有相同、近似商标同一天提交申请注册申请的话,那么商标局会先考虑已经投入使用的商标,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

边申请注册边使用

好处:

①驳回复审:假如有相同、近似商标同期申请的话,那么已经在生产商品的企业比较有利。

②推广费用:假如企业自打申请的情况下便使用这个商标在产品上,经过将近1年的时间,商标在相关市场的知名度也会比较高,企业无需支出太多的费用去进行宣传和推广。

③市场机会:通常而言优先抢占市场的企业,其占据的市场越大。假如必须1年后再来,说不定就没这个机会进入市场了。

坏处:

①付诸东流:近两年注册商标成功率不到一半,假如企业辛辛苦苦经营商标,到后来被别人申请注册了,那么不但商品不能再继续出售,并且以前打出来的品牌都属于别人的了。

②侵犯商标权:未申请注册商标就使用商标的话,一定几率上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以上就是二者的区别了,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假如不着急的话,优先考虑先申请注册商标,假如商标显著性比较强,着急的话,能够考虑边申请注册边使用的方法。

商标先使用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商标先使用权的要件主要包含:1.先用事实;2.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4.具有一定的影响;5.在先权利人主观上出于善意,并连续使用该商标。

(一)先用事实

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其通过使用获得的区别效果,如不存在时间上的先用事实,该权利也就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对在先使用的客观事实认定主要在“时间点”和“使用”两个因素上。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前”为在先使用的时间点。而我们认为,该时间点的明确应当是动态的,由于,商标先使用权实际上是对注册商标人商标专用权的1个限制,并对注册商标人商品市场的1个分割,故应当考虑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申请注册前的使用行为,该使用行为是否已经使得该商标在一定产品或者服务类别上产生一定影响。对于“使用”的界定,应考虑商标权的地域性,该商标应当在中国境内使用,且为实质性的使用,即该商标实际用于商品或服务并于市场上流通。而对于是否必须连续使用,则存有争议。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第48条)仅对使用的实质性做了要求,并未对连续性作出规定。①我们认为,商标的在先使用除了满足实质性要求外,同样应当适用《商标法》对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可被撤销的原理,要求一定时间段的连续使用,并在其未连续使用且影响力未达到一定程度时,不能进行商标在先使用抗辩。

(二)申请注册商标保护范围

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②仅有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才会出现利益冲突,并必须法律来进行调整平衡。在中国《商标法》中,能够进行跨类保护的仅有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应当通过《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进行保护,并不适用在先使用权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权的基础应当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上在先使用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并取得一定影响。

(三)具有一定影响

相关规定对《商标法》第32条“一定影响”的解释,规定实质使用的一定范围应当在中国境内,并被相关公众知晓,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使用、并就使用时间、地域、销售量等进行证明。③从该条文中能够看出,“一定影响”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相关公众所知晓,其中,“一定范围”并不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只要在一定区域便能够,对于一定区域,应当是有一定广度的地区,例如至少应当是1个县的地域范围。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以连续使用时间和地域,商品销售量及宣传力度为标准进行判断。因此涉案商标应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认定:①相关公众知晓程度;②商标持续使用时间、范围;③广告宣传时间、方式、范围;④其他相关因素。

(四)在先权利人的主观善意

我国《商标法》并未要求在先权利人的主观善意,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在先权利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要求主观的善意是为了防止:1.在先权利人于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具有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2.使用商标侵犯别人姓名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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