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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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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我国商标主管部门与各级人民法院着力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近些年,随着商标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及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注册商标申请量持续增长,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然而,少数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必须,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阻碍有正常经营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申请注册商标,并将囤积的商标高价转让给使用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处长蔡琼艳指出,恶意囤积商标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并且还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这种“非正常”注册商标行为是商标行政机关重点打击的目标。

面对恶意囤积商标等“非正常”注册商标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有力地遏制了占有公共资源、反复抢注等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恶意囤积不可取

近日,第13675000号“闪银”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在业界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指出:“假如商标注册申请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真实使用目的,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能够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据了解,在“闪银”商标纠纷一案中,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郡公司)在多个商品与服务类别上申请申请注册了包含争议商标“闪银”在内的10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支付保闪银”“徽信闪银”等大量与别人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并且该公司在网上公开售卖商标。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郡公司的注册商标行为并非基于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而是为了大量囤积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此类行为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类似中郡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而不使用且以炒卖牟利为目的行为,多被法院判决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囤积商标的典型行为,还包含大量抄袭摹仿别人知名度较高商标、大量抢注名人姓名等别人在先权利行为,以及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超出使用需求,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或与之相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申请注册的行为。如上海隽畅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利益共同体共申请申请注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近5000件,商标局认定其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据此驳回了其注册商标申请。

多方合力严打击

“规制恶意商标囤积行为必须多方合力,包含市场主体的遵守、行业的自律、诚实守信意识的增强、社会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正如商标局异议二处副处长程丽元在今年4月举办的注册商标便利化改革政策解读集中宣讲活动上所言,为了有效遏制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维护良好的注册商标秩序,近些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积极进行交流研讨,不断推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取得了显著成效。

“商标局进行注册商标审查时,对于明显扰乱注册商标秩序、破坏公共利益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在审查阶段将予以严厉查处。”据商标局商标审查管理处副处长范亚利介绍,近些年,商标局将打击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的关口前移,通过调整审查程序、增加信息提示功能等方式,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打击恶意囤积行为,缓解后续行政和司法各环节的工作压力。

近些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断加强对数据的智慧化分析,对于没有真实使用意图大量抢注、囤积商标资源的行为及频繁抢注别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分析、归类,及时掌握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动机,并作为对在后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意判断的参考,集中处理了一批恶意囤积商标案件,有力地遏制了恶意囤积商标行为。

“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有效规范注册商标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今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近些年,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应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精神,着力遏制恶意囤积行为。在第10619071号“UL”商标无效宣告纠纷案中,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含涉案商标在内的2000多件商标,同时大量转让商标进行牟利,并向无效宣告申请人提出800万元的高额转让费,并且还以侵犯商标权为由提起大规模诉讼。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合理理由而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审查模式及审查标准,在注册商标实质审查环节发现和打击恶意囤积行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解决恶意囤积商标问题,可考虑引入英美法系强调使用的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标明,建议在中国商标法中规定申请人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并作出系列声明,在审查注册商标申请时应当参照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查。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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