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为基树品牌创新为翼助发展,商标未申请注册成功能先使用吗(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很多企业对商标为基树品牌创新为翼助发展,商标未申请注册成功能先使用吗(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为基树品牌创新为翼助发展,商标未申请注册成功能先使用吗(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能对商标为基树品牌创新为翼助发展,商标未申请注册成功能先使用吗(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为基树品牌创新为翼助发展,商标未申请注册成功能先使用吗(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为基树品牌创新为翼助发展,商标未申请注册成功能先使用吗(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为基树品牌创新为翼助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提及世界钻石品牌,人们耳熟能详的有宝格丽、315"target="_blank">卡地亚、蒂芙尼、施华洛世奇等,而在中国的钻石品牌中,“金伯利”的设计创作源于自然界万物和中国传统文化,追求以心守护,敬畏传统。“自1995年公司创办以来,我们一直十分注重对钻石外观设计的创新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致力于将‘金伯利’打造为国际知名的高品质钻石品牌。”上海金伯利钻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伯利集团)品牌总监黄惺惺标明,金伯利集团将不断加大创新力度,构建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内的品牌保护体系,助力“金伯利”品牌扬帆远航。品质服务打造品牌形象“十九世纪70年代,人类在南非的金伯利镇发现了孕育钻石的母岩——金伯利岩,从此‘金伯利’成为了钻石的代名词,我们的品牌名称也正源于此。1995年,‘金伯利’品牌在河南创立。品牌创立之初,普通大众对于钻石这一‘舶来品’的接受度较低,许多消费者即使有经济能力也太不敢于购买。”黄惺惺介绍,当时该公司创始人和合伙人依靠走街串巷的传统推销方式来拉近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以便慢慢地做出品牌口碑和规模。“中国境内终身免费异地调换!”为树立品牌形象,赢得大众口碑,金伯利集团的高管决定推出“六保”服务,即“保真、保质、保价、保换、保修、保洗”,希望用优良的品质与高品质的服务打造“中国钻石专家”的品牌形象。实践证明,这一服务举措满足了顾客求变求新的消费需求,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成功源于品质,品牌源于诚信,作为全国钻石首饰行业质量、服务诚信示范企业,为了确保产品品质,维护品牌形象与声誉,我们的钻石切磨中心和首饰镶嵌中心配备了专业设备与1000余名专业技师。从钻石切磨、首饰镶嵌到配货销售,整个生产流程严格按照国际标准操作,并由专职检验人员监督,经过层层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杜绝有任何问题的产品进入市场。”黄惺惺介绍。今年是金伯利集团创立25周年,从在中原大地创立第一家店铺到布局一线城市的高端商圈,再到下沉至四五线市场,金伯利集团已打造出覆盖国内数十个城市的营销网络,在全国设立分店700余家。“在国内市场逐渐站稳脚跟后,我们于2002年启动了打造‘金伯利钻石’国际品牌工程,先后在香港、比利时、加拿大设立了经营与办公机构。”黄惺惺标明,近些年,金伯利集团连续多年参加巴塞尔世界钟表珠宝博览会,与国外知名品牌牌同台竞技,以提升“金伯利”品牌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知识产权护航品牌远行“25年来,我们之因此1步步从中原大地走向世界舞台,与注重品牌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黄惺惺标明,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关乎企业能否做强做大。在不断提升钻石生产加工技艺的同时,金伯利集团十分注重创新设计,并及时进行知识产权布局。针对高级珠宝的设计,金伯利集团在对新产品进行宣传以前便会提交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注册申请。自1997年提交“金伯利”与“KIMDERLITE”注册商标申请以来,金伯利集团目前累计提交了110余件注册商标申请,其中近100件已被核准申请注册,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160余件,构筑起了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黄惺惺介绍,金伯利集团在做年度费用规划时,会规划出专门的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将知识产权管理变成日常工作。具体而言,将商标与专利分别委托不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定期更新知识产权申请注册情况,随时监测可能存在的风险。金伯利集团每一年还就新产品研发及时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新开旗舰店后将注册商标和保护等内容纳入员工日常工作考核之中,以激发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潜力,提升相关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商标品牌战略的完善和实施真正落到实处。“在品牌保护方面,我们及时监测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并通过诉讼等方式予以杜绝和坚决打击。同时,我们还不断完善商标布局,对于和品牌关联度高的产品名称也同步纳入拟申请注册商标的行列,并加大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除此之外,针对面对海外布局和国际市场的扩展需求,我们积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标法律法规的区别和申请流程,以备不时之需。”黄惺惺介绍。“仅有科学合理且不断完善健全的商标品牌战略才能使1个品牌基业长青。”黄惺惺标明,金伯利集团将秉持“严谨务实、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以商标为帆、创新为翼,在打造国际知名高品质钻石品牌的征途上奋勇前行。

商标未申请注册成功能先使用吗

商标只是一种标示的代称而已,假如提交国家申请注册了,那么所申请注册的标志就会收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假如冒充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是属于违法的。既然商标是一种标示,未申请注册成功也是能够使用的,不过不能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为“R”,假如1个标志没有R,那么是能够随意使用的,只要不与别人的商标起冲突即可。

关于TM商标的问题,也是一样,已经下发受理通知书的商标能够打TM使用,假如还未下发,那么就不能打哟。

在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假如未下发商标证书,建议大家谨慎使用,避免出现注册商标失败,而商家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样人财两空的局面。

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

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而言,应当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申请注册商标,尤其是已经建立了一定商誉的未申请注册商标,本身就是经营者的一项无形资产,代表了经营者的形象,是经营者赖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和服务的最重要最直接的桥梁,凝结了经营者的智慧和资金投入,能给经营者带来持续的经济回报,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理应受到别人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将已经建立起一定声誉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英国普通法认为,凝结在商标之上的商业信誉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商标所有人在这种权益因别人侵犯而遭受损害之时能够提出“仿冒”之诉进行救济。美国的一些判例甚至认为,既然在一定地域一定商品类别上,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有独占使用权,那么商标权能够被视为一种“受到限定的财产权"。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而言,应当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是能够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防止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商标保护的本意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应当由消费者出面主张权利,与被仿冒商标的所有人无关。只不过假如每件纠纷都由消费者本人来寻求救济的话,成本太高,并且消费者只能在受骗上当后寻求事后的救济。而由商标所有人代位来制止商标仿冒者继续仿冒则往往能够毕其功一役,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受到混淆,经营者出于维护其信誉目的也有此主动性。因此这些学者认为,商标所有人获得保护其商誉的途径只是“保护公众利益的1个直接的副产品”。

从商标的功能上说,一般认为,商标主要有3个功能:(1)标示来源;(2)保证质量;(3)推销和宣传。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文化的兴起,商标的功能已经不再局限于以上几种,著名商标用以表彰消费者身份和品位的功能正在不断扩张。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是他们降低购买商品的搜索成本,接受广告宣传获取产品质量信息以及在所购买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进行追责的最直接的桥梁,也是他们用以表彰自己的身份和个性的外在语言。假如已经建立了一定声誉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仅仅由于没有及时获得申请注册就不能获得合理的保护,那么消费者的上述权益将无法获得可靠的保障。

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而言,应当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和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必然的道德要求。仿冒、抢注别人未申请注册商标,甚至在抢注成功之后反过来禁止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对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进行“打假”,或者要求先使用人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放任这种践踏诚实信用的行为,无疑将会打击企业进行智力投入创立自主品牌的主动性。

从维护公平的原则而言,应当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1个优势在于它在全国的范围内有效。在以在先申请为商标权取得原则的国家,商标权归在先申请者所有,并且申请注册人能够凭借申请注册商标禁止别人包含先使用人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对于进行了大量投入使商标具有了一定声誉的先使用人或者不清楚别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在后善意使用人而言,假如由于别人在先申请并获得申请注册,自己的投入和心血就瞬间化为乌有,连在自己已经长期持续使用的地域内也不能继续使用,那将是极不公平的。有人认为,既然先使用人没有积极寻求申请注册,就应当承担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并禁止其继续使用的风险,这是实行申请注册原则的必要代价。可是对于未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而言,这种全有或者全无的代价是否过高?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在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同时在一定限度内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理性和重要性,如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善意的在先使用者对其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以前已为消费者广为知晓的商标,拥有在原来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意大利商标法第九条规定,非驰名商标或仅具地方知名度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由别人在先使用的,该别人应有权继续使用商标,也有权在广告上使用商标,但须在同一地域,并不与注册商标相抵触。美国的商标法和普通法从衡平的原则出发,认为先使用人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已经不可争议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提出“限制区域”抗辩寻求并存使用,或者要求获得并存申请注册。英国1938年《商标法》第七条也有“既得权利保留”的规定。

从历史发展、现实必须和国际法的角度上来看,也应当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产生的历史几乎和人类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历史一样久远,人类学家在中东等地区曾经发现几千年前工匠们已经在自己制作的用于交换的器物上刻上了自己的标记。而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未申请注册之分却出现在不久以前,至多也就追溯到1个半世纪前法国颁布的第一部《申请注册商标法》。在申请注册制度产生以前的漫长岁月里,假如有对商标的法律保护,那也一定都是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从历史的角度看,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来完全替代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不完整的。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未申请注册商标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和优势。一方面,一些小企业和经营者多是根据市场行情生产一些紧俏的商品,随时可能调整产品的种类,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能够适应生产的灵活性,大量申请注册随时可能弃置无需的商标则成本太高时间上也太慢;一些企业在主商品上使用主品牌的同时,也经常必须使用一些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来推销新产品和外围产品,待经营成熟之后再进行申请注册。另一方面,一些因缺乏显著性而暂时不能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能先以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形式逐步建立后天的显著性;一些由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元素组成的标记,如单一颜色标志、活动影像、声音和嗅觉标记,只能以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形式发挥区分商标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我国实行的是自愿申请注册的原则,未申请注册商标大量存在,数量远远超过申请注册商标,加强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是1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尤其是保护知名度较高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也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要求成员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这里的驰名商标并没有申请注册和非申请注册之分。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理应负有保护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国际责任。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