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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对中间及两边同时进行处理,商标图样修改字体和颜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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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对中间及两边同时进行处理,商标图样修改字体和颜色的规定

商标图样对中间及两边同时进行处理

中间部分和两边支撑兽全部替换成具有中国风格的符号元素,仅保留对称式的图形结构。这种类型的商标在中国早期标志实例中具有普遍性意义,至今能够找到的范例颇多表现形式也各具特点。这些标志尽管在结构上模仿纹章风格,但两边的兽已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征的动物形象,如龙、凤、象、麒麟等象征吉祥的动物,还有如虎、马、鹿等中国人极为喜爱的动物,而中间的盾牌或皇冠结构也已换成具有中国风格的图案,例如宝塔、太极、汉字等,或其他一些具有现代感的符号,如地球奖杯等。中国具有百年历史的知名企业张裕葡萄酿酒公司于20世纪初期申请注册了该厂的首枚标志“双麒麟”牌,该商标借鉴国外酒类商标采用纹章结构,中间的椭圆形装饰物内标有篆体“张”字,标明创始人姓氏和厂家称谓,其下为两串葡萄以及葡萄叶、藤蔓等装饰物,以此点名产品的属性特征,图形两侧各有一只麒麟形态为标准的纹章风格,身体呈相对的“S”形,前腿搭在圆形结构边缘,作撑扶状,后腿前后站立支撑整个身体。该枚标志具有典型的中西合并特征,同时也是当时酒类产品商标的1个代表性范例。这是由于西方酒类标志多采用纹章风格,而中国酒厂(主要是洋酒)在借鉴此类标志的同时,也必然会作相应的调整,使图形更符合中国消费者的审美习惯和认知水平。因此,“双麒麟”牌商标可视为20世纪初期中国洋酒标志的1个代表作品。与此类似的标志还有烟台永业造钟厂使用的“业”字双马牌商标、广州周艺兴织造厂使用的“狮象”牌商标、永力酒庄使用的“龙虎”牌商标、上海立大棉布号使用的“熊塔象”牌商标等。它们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中能够总结出此类商标所具有的某些显著特点。首先,从商标中间物来看,其形状多为圆形,如太极图、团字纹、地球形态等均作类圆形结构,这与盾形纹章在形态上存在较大出入。这种形态的出现应该与圆形所具有的视觉特征关系密切,它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视线,同时从图形构图上来看,中间的圆形也起到统一整体结构,连接周围装饰物的作用。除圆形外,还有一些独特的造型,如奖杯、五星、宝塔等,其中宝塔造型最具特色,是中国风格的又一图像化象征,表现出设计师对图形元素进行借鉴、取舍时的大胆创意。其次,在此类商标支撑兽的表现方法上也存有多种形式和截然不同的形体姿态,体现出中国标志设计师在吸收西方纹章图案特点后所作的图形重塑。在大量同类商标中,我们既能够找到极为严谨的对称兽构成模式,也能够找到更为生动、自然的表现方法。两种类型同时存在,体现出中国近代商标所具有的多样化特征。我们从中选出两例具有代表性的商标图案进行比较,而言明支撑兽的不同表现形式其中一枚是广州周艺兴织造厂的“狮象”牌商标,中间部分为一奖杯图案,上书“狮象牌”三字,两侧的狮象造型采取具象表现形态,站立姿态,与纹章风格极为相似。而在另一枚商标——上海立大棉布号“熊塔象”牌标志中,两侧的动物形象已经极为生动自然,姿态不再为侧向站立,均呈正面构图,而中间的宝塔形已成为整体标志的独立组成部分,同两旁的动物不再具有直接的联络,也能够说这是一种力图挣脱纹章构成规则的商标范例。

商标图样修改字体和颜色的规定

商标获准申请注册后,申请人即获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的维持和有效是以商标所有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假如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自己的权利,势必妨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对消费者的利益和其它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为此,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一定要限制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但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可能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有时还可能不正当地行使商标权利给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为了维护商标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商标制度在促进竞争、繁荣经济方面的作用,同时也为了保证商标权利人、商标利害关系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管理,督促企业正确地使用商标,合法地行使商标权利。注册商标后,商标所有人应严格按申请注册样本使用商标,不得擅自变动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如其文字、图形确实必须变动,则须按规定向商标局重新申请注册商标,否则,把变动了的商标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很可能导致撤销申请注册的后果。目前,各国商标法一般都有商标应按申请注册样本使用的规定。我国《商标法》以及细则规定,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注册商标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之因此要求申请注册人应严格按申请注册样本使用商标,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商标专用权是依法限定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不按申请注册样本使用商标,实际上是超越了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同时,这种使用对竞争企业和社会公众均是一种欺骗。二是商标不按申请注册样本使用,往往容易与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冲突,造成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后果。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挖空心思在商标使用问题上作文章,采用各种书写手法和组合技巧把自己的申请注册商标设计得与某些驰名商标大同小异,以其达到仿射的目的。在此种情况下,假如已构成侵犯商标权,自应依法追究责任;即使尚未构成侵权行为,也应责令违法者立即改正,恢复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本来面目。注册商标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由于受产品形状、包装容器、制造工艺等因素的制约,有时要完全按申请注册样本使用商标可能也确有些困难,或者企业根据实际必须对商标的文字、图形以及组合确实要作些微小的变动。如竖写的文字改为横写、文字的疏密作些转变、汉语拼音由大写改为小写等等。此类情况下,商标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多作些宣传解释工作,尽量使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符合商标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体谅商标所有人的实际难处,帮其排忧解难。当然,这种体谅也是有条件和有限度的。假如商标文字、图形已作了实质性变动,并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则不管注册商标人主观意向怎样,均应严加掌握,依法限令改正,直至报请国家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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