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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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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商标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

商标通用名称的法律规定细软顾问为您整理一下。《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假如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申请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申请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商标。”

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以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假如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假如争议发生时,商标不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不为通用名称。

总而言之,要让你的商标不变成通用名,首先要具有显著性,不要用产品的原料、材质等能证明产品特征的描述性词语来命名。除此之外,尽量用动词或名词前加个动词的形式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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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

商标中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要遵循什么规则呢?下面企业易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希望对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有所协助。

商标通用名称的认定规则应当遵循以下4个规则:

第一,在认定时,“消费者的普遍认知”比“辞书、工具书等公开出版物”更重要。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也比辞书、工具书等出版物的佐证更为重视。这是由于辞书等公开出版物由于撰写主体不同,对同一事物的认知存在差异,在编纂成书过程中与人们“约定俗成”的看法相悖的情形并不鲜见。

第二,通用名称的认定地域不必及于全国,但也不可范围过小。

第三,假如某一商品标志的使用者具有唯一性,则不构成通用名称。

近些年,热门词语层出不穷,并且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例如“犀利哥”“白富美”“给力”等。这些网络热词迅速走红,立刻成为一些商家打造品牌的“新宠”,纷纷被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然而,如同拍客商标案中法院指出的那样,这些词语经过网友的大量、普遍使用,极可能构成通用词语。

第四,通用名称的认定要考虑具体时间节点。

商品的通用名称尽管不具有显著性,但会随着使用者经营活动的开展而发生显著性的改变。例如,在著名的小肥羊商标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全国有众多餐饮企业在广泛使用“小肥羊”这一名称,“小肥羊”名称在涮羊肉餐饮行业已被普遍使用,成为该行业的通用名称。但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原告公司大规模的使用和宣传,“小肥羊”已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当相关公众看到这一名称时能够自然与原告公司相联络,而不是指“一两岁小羊”的通用名称。二审法院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级法院在同一问题上态度截然相反,是由于两个案件的审理时间间隔1年,客观事实已发生了相当大的转变,商品(或服务)名称通过大规模的使用和宣传,已经获得超出其字面含义、具有显著特征的“第二含义”,从而获得法律保护。

读完了这则最新认定规则后,收获丰硕啊,对于许多商标名称有了新的认知,新《商标法》对商标中通用名的认定是顺应时代变更,有利于我们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对于一些新名词的判定。想要了解申请注册商标的更多内容,欢迎到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详细了解,企业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始创于2002年,是一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代理资格的一站式全产业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企业易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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