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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商标虽小但最不应该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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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商标虽小但最不应该忽视

商标诉讼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

诉前临时禁令多是在非常紧迫的情况下提出的单方申请,法院必须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且法院只是在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单方证据进行审查,一旦禁令作出,随即产生被申请人的生产、营销等相关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的法律后果。假如法院作出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裁定是错误的,即使法律赋予被申请人起诉法院要求赔偿的权利,但“填平式”的赔偿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仍然难以弥补,并且给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因而,诉前临时禁令有严格的适用标准。在国外,法院作出临时禁令十分谨慎。例如,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8~19年的专利商标案件年鉴中,有关临时禁令的案件很少。在英国,假如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错误,将不仅遭到法官惩罚性的制裁,情况严重的可能构成“蔑视法院的刑事罪”。按照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提供证据。根据《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注册商标人应当提交注册商标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①在商标局备案的资料及注册商标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注册商标人放弃申请的证据资料;申请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资料;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含被控侵权的商品。2.情况紧急。临时禁令针对已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对权利状态的暂时性保护。它不是建立在充分审理的基础上,因此除非有紧急情况,否则不能以牺牲对方当事人利益的程序保障利益来预先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这个因素是审查诉前临时禁令的必要条件。考虑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因素已为TRIPS协议所采纳。②具体到商标保护实践中情势是否紧迫,必须具体分析。大致能够考虑以下因素:(1)从时间上考虑,是否该申请处于制止侵权的关键时刻。为防止申请人利用该程序达到阻止被告正当商业行为的非法目的,避免申请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别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尽管申请人不必须证明被全面侵权,只要能够证明侵权发生是合乎逻辑的可能性即可。可是申请人有义务说服法院其在合理的期间内提出了申请,尤其是针对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申请人的任何放任行为或延误行为都可能导致临时禁令保护的意义不复存在。假如保全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使固定事实状态不能达到防止损害的产生效果,法官就有理由相信申请人未在最短的期间内申请,其利益保护不是非常紧迫的,法官就能够驳回申请。从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来看,“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被法学界称之为“即发侵权”,是时间上考虑因素的重点。明确即发侵权”就能为权利人提供司法保护,从我国商标执法水平来看,是1个重大的理论突破,但对于实践操作来讲仍是1个难点。法官怎样把握“即发侵权”的准确因素很难统一,以至于对“即发侵权”仍有“客观论”和“主观论”之争。“客观论”认为,仅有到侵权准备完成时,才能认定有侵权的可能性;“主观论”认为,只要证据能证明有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意图时,就应认定有侵权的可能性。从《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未具体规定认定“即发侵权”可能性的标准,但从第4条提交的证据规定可判断,我国在商标执法中对“即发侵权”提供临时禁令持谨慎态度。理论上讲应坚持“客观论”,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主观论”所赋予的法官自由裁量始终存在极大的可能性。(2)从地域性考虑,是否对权利人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利益构成冲击。商标权是一种垄断权,可是这种垄断权又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因此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落入申请人权利范围所涉及到的司法管辖范围,对于判断紧迫与否也十分重要。TRPS协议第50条第1款就体现了对权利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考虑。因此,被诉侵害是否已经或者即将造成对司法地域管辖之下的权利范围的冲击或破坏,此种威胁是法官必须考虑的因素。3.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对法院是否签发诉前临时禁令十分关键。由于诉前临时禁令系为强化权利人的权利保障而设计的临时救济措施,难免与程序正当原则有所冲突。因此仅有申请人能够证明损害难以弥补,法官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才可能牺性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利益,否则临时蘩令制度就毫无公正可言。从理论上讲,临时禁令的目的在于维持现状,现状是否有必要维持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人能否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对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除非例外情况,申请人在申请日至最终裁决期间可能受到不应遭受的损害能够获得损害赔偿金的补偿,那么被申请人就不应该被限制。由于临时禁令所依赖的事实认定缺乏完整程序的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以及临时措施的滥用可能会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等因素,法院签发临时禁令冻结被申请人的行为,就商标保护而言,必须考虑如下因素:(1)被申请人对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害难以估算。难以估算的情形因具体情况不同,多种多样,只能个案处理。例如权利价值的贬损、市场竞争地位的转变、垄断权的丧失、损害后果的范围和程度难以明确等等。(2)商标权人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申请人即便是在之后的诉讼中胜诉,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障。但实际上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权利人经济损失也许根本得不到足额赔偿。假如放任被申请人的行为继续下去,将使本可避免的损害成为必然。因此,被申请人执行判决的能力越差,越有可能受到临时禁令的限制。在通常情况下,能够偿付损害赔偿金时,法院就不认为构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可是,临时禁令制度不能成为大公司利用诉讼挤垮成长中的竟争对手从而形成垄断的手段,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确实不具偿付能力的前提下,法官不能贸然签发临时禁令。(3)商标权利人所受到的无形财产的损害无法精确计算。由于权利人长期的努力获得的良好的社会评价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在短期内毁于一旦,其损害的程序很难用金钱来衡量,也往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弥补。实际上,“难以弥补的损害”对被侵权人来讲应是多层次、多角度的,除了经济损失能够适当弥补之外,对商标权利人商标信誉的损害、商品声誉的损害、企业形象的损害以及对企业商标战略的影响都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在司法实践中,无形财产权利的损害作为“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考虑因素,应考虑好严格的“度”,既要考虑对方利益的平衡,更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4.诉前性。TRIPS协议所规定的临时措施能够在“开庭前应当事人申请而采取。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所规定的临时禁令原则上只能在起诉前采取,西方国家的临时禁令能够分为诉前棼令和中间禁令。诉前棼令的时段性要求十分明确,中间禁令一般指诉讼已经开始,效力维持到最终裁决生效时止的临时禁令,两者针对的情势状况有一定差别,有诸多差异。但根据《临时禁令和证据保全的解释》第16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时或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及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先行作出裁定。前款规定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立、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参照本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中间禁令的实施能够参照诉前禁令的规定执行。

商标虽小但最不应该忽视

商标作为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正在受到企业家的重视。但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经营者认为商标事小,可有可无,而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一些依法取得商标权的商标所有人把它作了不当使用,放在毫不引人注目的商品包装的角落上,被称为“钮扣现象”;还有的企业老总、老总,把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假冒当作不屑一顾的小事,推给属下随意处理。一句话,从这些企业对商标作用的认识,处置方式和使用行为来看,商标之事“小”矣。商标虽小,但一件商标的设计完成,必须经过广泛的市场调查和挑选比较,或经过众多专业人员创意、设计,或采纳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集体智慧,或经过众人的冥思苦想而灵感突发,要有多少人为之耗费心血和才智,用去了多少人的奇思妙想啊!在这方面堪称商标设计之最的是埃克森石油商标。美国新泽西州美孚石油公司为设计1个震惊世界的好商标,专门成立了1个委员会,收集和查阅了几乎所有的字典,耗时3年,最后选定在世界各国语言中无任何令人误解和不快之意,被认为是“无懈可击、完美无瑕”的“埃克森”作商标。随后,他们重新制作了分布在全国的25000个服务部招牌,更换了3亿多张销售票据、信用证,设计了几千种簿证、文件、图章,改掉了22000口油井和5000个建筑物的标志,以及成千上万雇员和销售人员工作服,以此来树立新商标的形象。据说,这次重新设计、更换商标活动,前后共花去1亿美元。看看外国的老总们是怎样对待商标设计的,你能说商标的事小吗?商标虽小,在提出申请申请注册以前先要进行查询。就查询而言必须委托商标代理人或专业律师到注册商标机关查询。若是国际申请注册,则要了解当地的民族风俗、传统习惯,要到相关国家乃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国际局)去査询。提出申请申请注册后,注册商标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程序,向社会发出初审公告,3个月后才获准正式授权,前后历时1年多乃至12个月之久该有多少人为之劳作啊!从一件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到最后核准授权的全过程来看,你能说商标事小吗?商标虽小,却与大市场相联,是公司产品走向市场的“通道”。放眼林林总总、千姿百态、千变万化、令人眼花缭乱的商品市场,放眼国内和国际市场,无不是商标的天下!无不是由一件件商标来跑马圈地”、分而治之的。试想,哪一种商品没有商标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并在市场上取得立足之地,谋求开拓和发展呢?商标虽小,却扮演了导购的大角色。消费者依据商标的指认,能够买到必须和满意的商品,享受到商家提供的良好服务,从而增强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提供者的信任感,密切与他们的联络,最终降低选购成本,培养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度。这又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你能说商标的事小吗?商标虽小,它却是1个大的载体,能够承载企业的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员工素质、市场活动、商业信誉等等实质性要件,它已成为企业综合素质的体现,成为企业形象力的象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商标的这种承载功能向着两极发展。一极是为指定的商品创造长盛不衰的销售业绩,带来滚滚产值和利润。另一极是从附着的商品中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了自身的价值。商标虽小,却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而这法又成为1个国家经济发展、文明进步和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从立法时间而言,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于1748年制定了《商标法》,美国的《商标法》诞生于1872年,法国《商标法》制定于1857年,德意志联邦第一部内容全面的《商标法》颁布于1896年。我国被帝国主义列强的坚船利炮轰开国门之后,也于清光绪年间有了形式上的商标法规。商标不仅有专门的法律,还有许多国际条约公约来统一协调各国政府的商标立法和保护,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如大家所熟知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等等。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12月17日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15个专门机构之一,在促进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2001年起,商标工作者又有了自己的节日,即每一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贸易已同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样,成为三大贸易支柱之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正在纷纷调整自己经济发展战略,对知识产权实行新的更高层次、更加严格的保护。这本身就代表着,包含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将受到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名的频繁的报复和制裁。总之,细细品味那在某些企业经营者看来只不过是“小什物”,小事的商标,凝聚了多少商标所有人创业的艰辛,充满了多少诚实与欺诈、智慧与狡猾、信心与野心的较量,人类社会围绕小小的商标,上演了多少侵权与被侵权、假冒与反假冒的斗争,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了多少打击假冒与制止侵权的斗争!小小的商标,记录了人类文明进步的足印,简直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缩影。你说这商标是小还是大?这不是小,而是真正的大,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是一笔非常可观的大财富,是经济发展的大舞台。由此观之,我们应该把它视为可有可无,放在商品包装小角落,作为不屑一顾的小事去处置吗?尊敬的企业家,你的商标意识该苏醒了!你企业的商标战略该制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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