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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商品包装及产品造型识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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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商品包装及产品造型识别设计

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为了发挥工业产权在发展中国家发展商业和工业方面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商标保护制度,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UnitedInternationalBureaufortheProtec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BIRPI)于1966年起草了《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原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示范法草案》,分送给76个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以供研究和提出意见;同时还送交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政府,以及联合国和其他许多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以便征求意见。1966年11月7日至11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局在日内瓦总部召集了由发展中国家和政府代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通过了《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iE)(ModelLawforDevelopingCountriesonMarks,TradeNames,andActsofUnfairCompeti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第6条“因第三者的权利而不被承认的商标”规定(一)下列商标不能进行有效的申请注册:(1)与第三者就相同商品或服务或就在商标使用中可能会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有效申请或申请注册的,或已由有效要求优先权的人后来申请的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对公众引起误解的商标;(2)与第三者在该国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早已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似,以致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商标,并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清楚这种使用情况的;(3)与第三者在该国已经使用的商号相似,以致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商标,并且申请人知道或者不可能不清楚这种使用情况的;(4)全部或部分模仿、翻译、抄袭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该国为大家所知的商标或商号的复制物,而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商标(5)侵犯第三人权利或者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商标;(6)由在另个国作为商标所有人的第三者的代理人或代表提出申请,而未经该所有人同意的商标,但该代理人或代表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二)在决定商标是否应予以承认时,能够考虑前款1至5项所提到的第三者的同意。”显然,假如1个在先商标未经申请注册,可是使用与其相似的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那么这个商标应当具有定的知名度,可能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能够认为,这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对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根据第4项的规定,不论申请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第三者所有的已在该国为大家所知的在先商标所应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只要它与这个在先商标相似,就应当拒绝申请注册。因此,这条包含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第18条“申请注册所给予的权利”规定:“商标的申请注册给予其申请注册所有人以阻止第三者下列行为的权利:(一)在商标被申请注册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其类似标记而容易使公众误解的,或将该商标或标记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上而容易使公众误解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而对类似某个商标、标记或商号进行任何其他使用,并且容易损害申请注册所有人的利益的行为。”按照这样的规定,对于驰名商标,不但能够基于可能产生的混淆和消费者的利益进行跨类保护,在没有混淆产生的情况下,也能够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出发,禁止对与别人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的使用。这是一种很强的保护,相当于后面提到的反淡化保护。《示范法》第33条关于“申请注册的无效”规定:“(一)假如根据第五或第六条规定,商标是不应该得到申请注册的,经任何有合法利益的人或主管当局的请求,法院在讯问申请注册所有人后,宣布此注册商标无效,但在判决时不复存在的理由则不予考虑。(二)假如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仅存在于所申请注册的商标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则仅就那部分商品或服务宣布申请注册无效。”同时规定,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能够增加第3款:“根据第6条第1款规定的1个或数个理由而宣布无效的行为,应自申请注册日起5年之内开始。”尽管这部《示范法》的形成,是为了协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现代商标保护制度,发挥商标经济、贸易方面的作用,从名称上看也应当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可是,由于这部示范法的制订是以发达国家对商标的保护现状为蓝本并按发达国家的愿望而完成的它实际上体现的更多的是发达国家关于商标保护的必须和理想。好在这只是一部示范法而非统一法,发展中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时,能够根据各自的现实必须、法治传统和法律结构,决定在进行本国立法时是否遵循、是否借鉴该示范法的规定,决定应当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怎样的取舍和变动。例如对于在发达国家仍有较大争论的反淡化保护,不一定要采取。

商标商品包装及产品造型识别设计

(一)产品包装包装设计是产品商标的重要设计应用,优良的包装除了具有对商品的保护和美化功能外,还具有广告性,有助于商品的陈列展销,有利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包装设计权威路易斯?切斯金经多次试验发现包装外表会影响人们的判断。他把这一现象叫做“感觉转移”,即多数人会把对包装的感觉转移到产品上。因此,现代包装是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最好桥梁。商标包装设计的重点在于从平面设计到立体三维的设计转换。立体视觉空间在商品包装识别设计中主要有圆柱体形态、长方体形态、圆锥体形态主要依据形式美法则并结合产品自身功能的特点,将各种元素有机、自然地结合,设计出符合商标特色的产品包装。在商标包装设计中,平面的色彩、图形、文字在立体结构上建构,既要在主要展示面上传达基本产品信息,如商标标志、商标名称、产品信息等,又要联络不同的面、体的关系,根据具体的产品来规划形态关系、色彩延伸、尺度大小、形态组合、元素识别、构图特征等,做到对包装整体设计的认知,调和信息分布、视觉层次、主次远近感等,而非孤立的几个面的组合。(二)产品造型在商标识别系统中,产品作为消费者直接接触使用的物件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定位。品质优良且具有传承性的产品,比做工粗糙或是刚进入市场的新产品有着更大的竞争优势,这就是商标的作用。造型设计必须接受目标商标的定位、主要竞争对手的表现、商标识别等因素的约束进行整体化设计,保证功能需求与美学需求的一致,不仅方便实用,并且观感手感俱佳,给消费者以独特的消费体验。从商标识别的意义上,产品造型设计不能只停留在简单地满足产品功能设计需求的层次,而应体现目标消费者对生活的独特感受,增进产品和商标的内在价值。苹果公司的产品都具有自己的个性风格,即使没有了苹果公司的标志人们也能认出这就是苹果公司的产品,即使是高仿的山寨机,只要比较外形,无需开机,立刻就能见分晓。原因就是苹果产品的造型极简,使设计中的“少即是多”的原则得了充分的体现。并且苹果产品在细节品质的把控上,将其商标精益求精的精神体现得更为突出。通过这种产品造型的设计,很好地塑造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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