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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类型,商标权主体应履行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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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主体类型,商标权主体应履行什么义务

商标权主体类型

首先,修改前的《商标法》只容许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中国自然人被排除在外。2001年《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可见,现在中国自然人也能够单独取得商标所有权。其次,由于商标权的地域属性,在外国拥有所有权的商标在中国不一定受商标法保护,因此外国人还必须根据中国的《商标法》和中国加人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取得商标权。外国人能够委托中国政府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也能够根据中国加人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及中国国内颁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实施办法》对中国提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最后,商标的主体除了能够是单1个人(包含自然人和法人)外,还能够是集体。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集体商标。所谓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根据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集体商标的主体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使用集体商标的只能是该集体内的成员。可是,假如是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的,不要求参加该集体的,只要其商品符合该地理标志条件,也能够使用该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

商标权主体应履行什么义务

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可知,商标权主体有以下义务:(1)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一经核准申请注册,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由于改变的商标已超出了商标局授予注册商标人专有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并将改变后的商标仍按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在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中,自行改变主要指的是在保持原申请注册商标基本特征前提下的改变,即改变后的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仍是近似的。假如改变后的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己超出近似商标的范畴,就不应认为是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不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2)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事项的义务。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地址是注册商标的重要事项。假如注册商标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而未及时到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就可能造成商标局与注册商标人的联络中断,有关文书无法及时送达。更为严重的是关系着商标权的有效性及注册商标人的实际利益,如注册商标人以变更后的名义向商标局提出与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就会被商标局以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而不利于注册商标人获得新的商标权。如注册商标人发现侵犯商标权行为,以变更后的名义主张权利,则可能因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而不能得到保护。(3)不得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转让申请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的改变。商标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即能够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可是商标权又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的特性。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而非一项自然产生的权利。因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权主体的资格。除此之外转让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就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商标主管机关核准。依《商标法》的规定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是为《商标法》所禁止的行为。(4)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连续3年停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人应当承担申请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义务的规定,为了促使注册商标人履行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均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应当通知注册商标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的使用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一般而言,以防御为目的申请注册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受连续3年停止使用规定的限制。防御注册商标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别人在非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人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而防御商标本身并不使用;联合商标是在同一种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联合商标中只要有1个商标使用,就被视为全部联合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未就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管理明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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