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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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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商标被撤销了)

商标权因撤销而终止

撤销是指商标局因注册商标人违反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作出的终止其商标权的决定。此为一种行政处罚。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权在决定撤销之日起消灭。依我国《商标法》,申请注册商标权撤销的情形有:1.申请注册人违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包含注册商标人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等情况。有前述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2.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被使用。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商标后有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义务,假如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后不进行使用,就会要么造成商标资源闲置浪费,要么给了抢注商标的人将商标进行炒卖的可乘之机。因此《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假如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一规定迫使申请注册人要以使用为目的来取得并持有商标。3.申请注册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或通用标识。商标是由于其具有显著性才被核准申请注册,使申请人获得专用权。假如申请注册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因使用或保护不当而使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通用标识,丧失了显著性,也就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取得的基础。例如“Aspitrin”(中文“阿司匹林”)曾是拜尔公司的乙酰水杨酸药品的商标,后由于过于驰名而被人们直接用于指称乙酰水杨酸,以至于被美国司法机构认定已退化为通用名称,不再作为商标进行保护。我国一直未就显著性退化撤销商标权问题作出规定,只是在香港冬冬宝床上用品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家饰保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就“水鸟”牌床上用品商标、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朗科公司就“优盘”牌移动存储产品商标纠纷等实案中,涉及并探讨系争商标是否通用名称、是否属不当申请注册。当时主要适用《商标法》第11条中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规定。事实上,申请注册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是商标显著性从有到弱到无,从而引起是否还应继续受保护的问题,而不是注册商标申请时审查商标显著性有无的正当性问题。两类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因此,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在第49条第2款增加了申请注册商标退化为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的规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是前述第一类情形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动依职权作出;是前述第二类、第三类情形的,则是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商标局应申请进行审查决定。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商标权因宣告无效而终止

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本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商标无效,从而使商标权恢复到未产生的状态。申请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制度是一种核准瑕疵补正制度,也是一种商标权消灭制度。与注销、撤销不同的,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在权利形成之时即具有的,因此宣告无效的效力有向前追溯力,被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我国《商标法》把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情形分别规定在第44条、第45条中,我们相应地将其分为因绝对无效的理由与因相对无效的理由。[42]前者指商标构成违反禁用条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所引起的无效,后者指注册商标违反非冲突性原则或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无效。前者商标无效的理由包含商标构成违反禁用条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等,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而不是特定相对人利益,商标绝对是无效的。因此,商标局能够依职权直接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问题也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而在商标无效的相对理由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是特定相对人的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因而只能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凭借相对理由请求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而不能由商标局或行政机构依职权来宣告无效。而只要在先权利人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这种申请注册时有瑕疵的商标的瑕疵便告消除。宣告无效的申请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尽管申请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可是该申请注册商标确曾有效存在过是1个不可抹杀的事实,因此《商标法》第47条第2款对无效宣告的溯及力作了限制:“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的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总之,商标权终止,即代表着原注册商标人完全丧失该商标专用权。终止后的商标能够重新申请申请注册,只是须至少经过1年的消除影响期。《商标法》第50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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