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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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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商标权内涵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该原则实质上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依据该原则,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将其商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它已经通过交易从交易对象手中取了对价,表现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就已经用尽了,因此商标权消灭。该商品的新所有人对商品的商标无论做何种处置,只要不改变商品,他再将该商品继续流通,都是无损于该申请注册商标声誉的,因此不应视为侵犯商标权。当然,假如该商品已经有改变,则不能再用该商标将商品投入流通,由于此时该商标所表彰的商品的质量已经有了改变,继续使用该商标则可能损害商标声誉,构成侵犯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原商标权人已经将其商品投放市场,故其商标权在该商品上已经消灭。行为人在不改变商品的前提任何方式将商品继续投入流通,均不应构成侵犯商标权,因此,不能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在利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理由上,我们认为,“侵犯商标权否定论”者的错误是在于对“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理解得不准确。所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商品流入最终消费者手中后,商标权人就不再享有在该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市场流转,以避免产生垄断,但商品无论经过多少次转售,在到达最终用户以前必须保持商标权人第一次容许出售时的原样,也就是说对于市场流通性和秩序性必须同时予以保障。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割裂商标与商品这一整体,均应视为是对商标权的侵犯。否定论者恰恰是忽略了这个事实,即在商品尚未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仍处于商业流通之中时,商标的使命还未完成。当然假如购买的是最终消费者,则他们无论怎样处置该商品以及商标都不构成侵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载体为商品上所贴附的商标。商标权人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投入资金发展品牌战略、开发高品质产品建立起来商品信誉,这种商品信誉主要是由商标去体现。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之间有着全方位的联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能够说商标是企业与其商品形象、质量和信誉的体现。商标专用权赋予注册商标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禁止别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然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为了自己经营的必须,面向市场上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作虚假的标明,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更换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识,使公众无法将令人满意的商品与真正的生产者联络起来,无法实现商标与商品的统一,破坏了商品和其上所附的商标之间密切的联络,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商标权不能在特定的商品上得到实现,剥夺了商标权人建立并获取商品信誉的权利,而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又恰恰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要素,因此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避免商标权在商品流通中被侵害,必然要包含避免商品与其附着的商标的分离,从而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这才是法律维护商标权的全部内容。因此,行为人若想不受商标权人的干涉进行商品的转售,就必须保证商品与其上所贴附的商标不分离,不能改变原商品在第一次出售时的本来面目,不能隐瞒商品的真实来源否则就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来对抗商标权人。因此说,“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不适用于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否定论者的此项根据是没有理论基础的。

商标权内涵

目前为止,学者们对于商标权的含义并未达成完全一致的看法。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对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张序九,1997);第二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支配其申请注册商标之权利(刘春田,20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标权是注册商标人依法对其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支配并禁止其别人侵害的权利(张玉敏,2002);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商标权是商标的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吴汉东,2007)。尽管上述四种观点存在表达上的差异,但都有1个共同点,即认为商标权是与申请注册商标联络在一起的,申请注册商标是商标权的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对商标亦有不同的定义。英国1994年《商标法案》将商标表述为:“以图形的形式表象,用于区分1个企业与其他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符号。”《法国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对商标的表述是:“用以识别任何企业的产品、商品或服务的一切有形标记都能够被看作是工业、商业或服务业商标。”日本《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是:“作为生产、加工或者转让商品证明的文字、符号、图形或者它们的结合,乃业者在其商品上采用的标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5条规定:“能够将1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别的任何标记或者标识的组合,均可构成商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商标定义,不过根据其中的规定能够归纳为:凡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或者上述各要素的组合,都能够视为商标。上述关于商标概念的表述尽管有所不同,但基本都展示了商标的本质特征,即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由于本书主要针对企业的商标权进行评估,而根据我国《商标法》——法律只保护经过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所有者的权利。在探究商标权质押融资价值的概念及来源以前,必须先明确一点:商标的价值评估与商标权的价值评估是否能够等同?有些学者认为答案是毫无疑问的(郑成思,1999),即对商标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对以商标使用权、处分权和许可权为基础延伸出来的各项权利的估值,商标的价值评估也就是商标权的价值评估,本书将沿用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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