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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很多企业对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权利限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限制

商标权受到系列限制,并非所有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标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别人正当使用。”这是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这条规定并不涉及商标的效力问题,由于含有商标通用名称商标不一定无效,例如“美国标准”。既然含有商品通用名字、功能、用途以及地名等的商标均能够获得商标权,商标权人就不能禁止别人使用商标包含的这部分属于公共领域的东西,否则将使得商标权利无限变大。与商标权利限制有关的还有商标权利用尽。所谓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商标权利人将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带有其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别人能够自由使用或再转卖其商品,而不构成侵权。各国一般都规定商标的国内权利用尽,但对于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即商品“平行进口”问题却没有一致看法。一般而言,商标权利人只能够一次行使自己权利,经其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商品的再使用、流转不会再构成侵权。可是,由于商标的地域属性使得同1个商标所有人根据不同国家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互相独立和不同,因而,许多国家规定,本国有商标权的权利人在外国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人市场后,其别人仍然不得将这些产品进口到本国。其中的理由是,商标在外国用尽,可是根据本国法律权利人仍然享有此外1个独立的权利,进口其产品仍然必须得到商标权人许可。禁止商标平行进口能够避免更低价格的商品流人本国市场,给本国市场带来冲击,但容许平行进口对消费者而言却有好处。因而,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决定是否容许商品的平行进口。容许平行进口的国家,也一般容许商标的国内用尽,无论是商标的国内用尽还是国际用尽,都是对商标权的限制。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

“商标权利用尽”是指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该原则实质上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依据该原则,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将其商品投入流通领域后,它已经通过交易从交易对象手中取了对价,表现在该商品上的商标权就已经用尽了,因此商标权消灭。该商品的新所有人对商品的商标无论做何种处置,只要不改变商品,他再将该商品继续流通,都是无损于该申请注册商标声誉的,因此不应视为侵犯商标权。当然,假如该商品已经有改变,则不能再用该商标将商品投入流通,由于此时该商标所表彰的商品的质量已经有了改变,继续使用该商标则可能损害商标声誉,构成侵犯商标权。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原商标权人已经将其商品投放市场,故其商标权在该商品上已经消灭。行为人在不改变商品的前提任何方式将商品继续投入流通,均不应构成侵犯商标权,因此,不能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在利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理由上,我们认为,“侵犯商标权否定论”者的错误是在于对“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理解得不准确。所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商品流入最终消费者手中后,商标权人就不再享有在该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利用尽”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品的市场流转,以避免产生垄断,但商品无论经过多少次转售,在到达最终用户以前必须保持商标权人第一次容许出售时的原样,也就是说对于市场流通性和秩序性必须同时予以保障。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割裂商标与商品这一整体,均应视为是对商标权的侵犯。否定论者恰恰是忽略了这个事实,即在商品尚未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仍处于商业流通之中时,商标的使命还未完成。当然假如购买的是最终消费者,则他们无论怎样处置该商品以及商标都不构成侵权。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载体为商品上所贴附的商标。商标权人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投入资金发展品牌战略、开发高品质产品建立起来商品信誉,这种商品信誉主要是由商标去体现。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之间有着全方位的联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能够说商标是企业与其商品形象、质量和信誉的体现。商标专用权赋予注册商标人依法在其商品上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禁止别人假冒、撤换,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然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为了自己经营的必须,面向市场上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作虚假的标明,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更换了商标权人的商标,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识,使公众无法将令人满意的商品与真正的生产者联络起来,无法实现商标与商品的统一,破坏了商品和其上所附的商标之间密切的联络,妨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商标权不能在特定的商品上得到实现,剥夺了商标权人建立并获取商品信誉的权利,而保障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又恰恰是商标专用权的核心要素,因此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避免商标权在商品流通中被侵害,必然要包含避免商品与其附着的商标的分离,从而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这才是法律维护商标权的全部内容。因此,行为人若想不受商标权人的干涉进行商品的转售,就必须保证商品与其上所贴附的商标不分离,不能改变原商品在第一次出售时的本来面目,不能隐瞒商品的真实来源否则就不能适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来对抗商标权人。因此说,“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并不适用于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否定论者的此项根据是没有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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