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范围的延展性
商标权利范围开放式的立法设计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律政策的必须。在现代社会,随着竞争手段的日益复杂化,利用驰名商标而进行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日趋多样化,商标权利范围不断拓展是1个必然趋势。依据混淆理论,判断商标禁用权范围的关键性因素在于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别人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因此,为保护商标基本功能——识别功能的发挥,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应及于一切具有混淆可能性的商业标识使用行为。商标权利范围的拓展趋势在中国商标法中便可见一斑。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权利范围随着混淆概念内涵的不断延展而拓展:先是给予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以更宽范围的跨类保护,继而从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拓展到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接着是商标禁止权向商品名称、商号、商品装潢、域名等各种商业标识拓展,其目的是制止各种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预见,在未来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更新的侵权手段的出现,商标的权利范围还将继续拓展以适应新形势下商标保护的必须。由上述商标权利范围的分析可见,商标权利范围看似变动不居,难以琢磨,实则大道自然,有其规律可循。推动商标权利范围不断发展的“道”是市场经济的竞争之道,促进商标权利范围理性发展的“道”是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争优创牌的商业伦理之道。从商标权利范围发展的轨迹来看,商标权利范围因混淆概念的扩展而大大拓宽,在这一过程中,商标权的绝对化色彩日益浓厚,相对性特征明显趋弱。
商标权利范围规定周延性不足淡化了驰名商标保护应有的商标法地位
根据我国商标法,被赋予了专用权的商标有两种:一为申请注册商标,二为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包含普通申请注册商标和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对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换言之,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宽于普通申请注册商标。这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在适应竞争政策基础上的新发展。然而,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却没有体现在《商标法》第52条关于申请注册商标禁止权的规定中。也就是说,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一方面根据商标法享有禁止别人跨类使用其商标的权利,另一方面别人未经许可作前述使用的行为又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所列的侵犯申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除了申请注册商标外,根据商标法,另一享有专有权的商标是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从这一规定来看,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对该驰名商标享有相当于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与禁止权,应当说享有商标权的完整权能。而《商标法》第51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和第52条关于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规定仅限于对申请注册商标禁止杈的规定,对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只字未提。对于上述问题,尽管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给别人申请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的解释和第2条的规定:上述侵犯已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和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都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行为。尽管如此,作为部保护商标权的基本法在商标权利范围的基本表达上出现上述前后分歧的情况应当说是值得期待在商标法修改中加以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