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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救济的民事诉讼,商标权客体的扩张与竞争政策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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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救济的民事诉讼,商标权客体的扩张与竞争政策的适应性

商标权救济的民事诉讼

一、法院禁止令法院禁止令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别人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对此作了规定,具体措施包含人民法院依申请发布临时禁令、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及诉前证据保全等。这一规定符合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的精神,即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证据灭失。二、商标纠纷案件根据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②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③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⑤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⑦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⑩其他商标案件。三、商标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纠纷案件的管辖如下: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明确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②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管辖。③关于级别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能够在较大城市明确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④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商标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相应规定。

商标权客体的扩张与竞争政策的适应性

商标权的客体即商标。以往的立法实践表明,商标权的客体不论是在构成要素上还是对商标标识显著性的深层次要求上,始终呈现出不断扩张的动态发展之势。这一点从Trips协议第15条关于商标权可保护的客体的规定中可见一斑。该条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含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申请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申请注册条件。”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至少体现了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在3个方面有所扩张或延伸的商标立法实践。一是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延伸到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服务商标是较晩出现的新事物,人们最早关于商标的概念仅限于商品商标,并不包含服务商标,即使现在也并不是所有国家都保护服务商标。1946年,美国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1958年召开的关于修改《巴黎公约》的里斯本会议上,服务商标被纳入《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此后,一些国家开始对服务商标立法,如日本于1992年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我国于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将服务商标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二是商标构成要素方面的扩张。对于商标的保护,最开始的立法主要限于对平面商标,即由两维要素组成的视觉商标的保护,并且要求商标必须是具有显著性的标识。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的标记类型如立体商标气味商标、听觉商标被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认可作为商标的形式得到保护。最开始对立体商标进行保护的是法国。1858年,法国吉百利公司生产的一种带有槽形的巧克力是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例立体商标。我国2001年《商标法》确认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商标法承认听觉商标。如美国的花旗银行就把硬币被倒出的声音作为自己的服务商标加以申请注册。气味商标目前相对比较少见,世界第1个气味商标是美国的评审与上诉委员会于1990年在缝纫机上核定申请注册的一种“PIUME-RIABIOSSOMS花的刺激、清新、令人记忆深刻的花香气息”。澳大利亚1995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气味商标。三是对于商标显著性的要求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Tps协议认可了“第二含义”的商标。“第二含义”商标,是指直接表达商品的名称、图形、质量、原料、功能、产地等特点的叙述性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新含义,从而逐渐演变成了具有标示商品特定来源功能的一种特殊商标。第二含义商标的显著性是通过使用而后天获得的,并不是商标标识本身所包含的。小编认为,商标权客体在以上3个方面的扩张恰恰印证了商标理论研究的发展和人们对商标法竞争政策内涵理解的深人。在现代社会,关于商标的理解应从商品延及服务,商标无关服务不符合市场经济社会对商标理性的竞争政策需求。透过现象看本质,商标是个符号,但并不是所有的符号都能被称之为“商标”。符号仅有在堪当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工具时才具有商标的意义,而是否堪当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工具并不取决于符号本身在形式上是平面、立体、气味还是其他,关键在于符号的实质是否具备显著性。显著性是一种既成事实,是否具有显著性取决于消费者的认知。当消费者认可叙述性文字是商标时,它便具有了商标的内涵,法律承认第二含义商标只是用法律的语言在叙说1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这恰恰应该认为是竞争政策的必须。正是基于这一理解,商标权客体的上述扩张理成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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