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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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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发生,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丧失其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商标终止后由商标局收缴《注册商标证》并予以公告。被终止的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原商标所有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原来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剩余产品不能进入流通领域,除非已从商品、包装、说明书以以及他附着物上取消了“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否则将构成冒充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申请注册商标终止后,原商标权人或其他公民,不得立即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权因以下原因终止:(1)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注销是指商标局对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事实的确认行为。注销申请注册商标须由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申请注册商标在下述情况下因注销而终止:①未申请续展申请注册或者续展申请被依法驳回②自动放弃。即商标权人通过办理注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登记手续,放弃商标权。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注册商标证》。③其他事由,主要指原商标权主体消灭的情形:一种情形是商标权人主体消灭且无继受人的。当商标权人为自然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商标权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终止且无继受主体时,商标权随之消灭。另一种情形是原商标权人有继受主体,但继受主体未在原主体死亡或终止后1年内办理申请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均可提出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2)商标权因撤销终止。撤销是指因注册商标人未遵守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其商标权消灭。具体地说,包含以下三种情形:①违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违法使用主要是指这样的行为: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这些使用行为超出了商标保护范围,影响了商标作用的正常发挥,容易引起出处混淆或质量误认,因此为了维护商品交易秩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注册商标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②不使用。商标法规定在注册商标后3年内未予使用的,任何人都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撒销该申请注册商标。③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商标管理是商品质量管理的辅助手段,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需的。对那些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注册商标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其商标专用权即时终止。可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这一规定并非保护已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而是为了保证商标正常发挥作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避免造成混淆。假如被撤销的申请注册商标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限制。(3)商标权因无效而终止。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但取得申请注册时,通过商标裁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四种:①申请注册商标含有禁止使用的标志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③与在先权利冲突④损害驰名商标因上述第①、②项原因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因第③、④项原因无效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有权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的单位和个人,包含注册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专用权人。1.注册商标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是指依法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人,包含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解释了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范围:“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2.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人是指经依法申请注册或经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依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注册商标采用自愿申请注册与强制申请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对商标权主体没有太多的限制,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注册商标,在符合特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经过授权并公告而成为商标权专用主体。根据上述分析,商标权主体即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任何民事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此之外,我国《商标法》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还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3.商标权人的权利(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的使用方式主要是直接使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容器,也能够是间接地将商标使用于商品交易文书、商品广告宣传、展览以及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2)禁止权。禁止权意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的效力范围不仅包含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还扩展到与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核定商品相类似的商品。(3)许可权。许可权是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许可人应当提供合法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被许可商标,保证被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在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应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4)转让权。转让权是指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将其申请注册商标转移给别人所有的权利。转让申请注册商标,除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外,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未经核准登记的,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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