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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续展、撤销和注销,商标权的沿革(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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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续展、撤销和注销,商标权的沿革(商标被撤销了)

商标权的续展、撤销和注销

一、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和续展

1、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算,期限届满后能够申请续期。

2、申请续期的时间是期限届满前的6个月,届满前没有申请续展的,再给6个月的宽限期,期满仍未申请的,注销登记。也就是说在商标权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商标权人仍然享有商标专用权。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限仍然为10年。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

二、申请注册商标的撤销

1、依职权的撤销

由于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申请注册的标志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请注册之商标的撤销,商标局能够主动依职权进行。具体情形包含:

(1)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而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使用并禁止申请注册的标识作为商标而申请注册的情形。

(2)违反《商标法》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而进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即使用了法律禁止申请注册但不禁止使用的标识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

(4)商标专用权人实施下列商标违法行为的,商标局能够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A、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

B、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

C、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

D、连续3年没有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

(5)商标专用权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2、依申请的撤销

(1)得申请撤销商标权的事由。

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其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具体情形如下:

A、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B、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

C、申请注册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D、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申请撤销的期限限制。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可是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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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法律敎育网

因申请注册商标争议或申请注册不当而被撤销的,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在该商标撤销以前,别人在相同和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和相类似的标志的,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2)溯及力的例外。

有关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注册商标人恶意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救济

(1)15日内申请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30日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注册商标的注销

这是指商标主管机关基于某些原因取消申请注册商标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商标权的正常消灭情况。在下列情况下,商标局能够注销申请注册商标:

1、申请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的。

2、注册商标人申请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申请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申请注册商标因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商标权的沿革

知识产权中,商标权的历史较为久远。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已出现了现代商标的雏形。到了13世纪,欧洲行会盛行,商品经济发展较快,一些行业的行会制作了特定的印章,作为商品的标记,以保证产品具备一定的规格质量。同时,要求从事该行业的人必须加入行会,加入者必须在其产品上有一定的标记。个体工匠和商人,也必须在其产品或商品上刻上自己的标记,以便在商品售出后,卖主必须退换或修理时,能够辨明商品的制造者和经营者。欧洲工业革命后,商品生产发展到了资本主义阶段,商标的使用空前广泛,更重要的是商标的性质作用发生了极大转变,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商标。从这时开始,商标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商品标记,而成为资本主义竞争的重要工具,具有能否给企业带来巨额利润的重大作用。因此,建立商标保护制度,确认人们对商标的私人财产权要求日益强烈,于是便产生了商标法律制度。在19世纪以后,各个工业发达国家陆续制定商标法,建立商标制度。法国于1803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包含有保护商标内容的法律《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该法第16条将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法律《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该法延续执行了107年,直至1964年才作了较大修改。英国也于1862年颁布了《商品标记法》,1875年又颁布了《注册商标法》。1905年,英国通过了新的商标法,经1919年、1937年部分修改,1938年大幅度修改后一直沿用至今。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第一部商标法《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标条例》,1881年又制定了新的商标法,1905年对该法作了重大修改,此后,又作过8次修正。德国于1847年颁布了保护商标的普鲁士法令,1874年制定了商标法,1896年又颁布了内容较全面的商标法。日本也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以后又对其作了6次修订。资本主义发展到了垄断阶段,商标进1步成为垄断资本独占市场的一种手段。垄断资本大量输出商品、资本和技术,并且伴随商品和技术的输出,也输出商标。同时,商标的范围扩大到了商品以外的包装、装潢及商品造型等方面,以加强市场垄断。垄断资本主义促使国际财团、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商标日趋国际化。为了控制国际市场,一些垄断资本在世界各国申请注册许多商标,以巩固其垄断地位。垄断资本的要求与随之而来的国际商贸的发展,也要求商标保护向国际化发展。于是,有关商标保护的国际协定、条约、公约及国际组织,从19世纪80年代以后陆续产生。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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