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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成族谱,产权保护恐成空,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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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成族谱,产权保护恐成空

来源:潇湘晨报腾讯与老干妈之间的“诉讼乌龙”已于双方和解划上句号,但老干妈的“商标族谱”却引发了大量关注。7月13日,企业易统计数据显示,“老干妈”公司以及对外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共申请注册过192个商标,这其中甚至包含“老千妈”、“老于妈”、“妈干老”等各种与“老干妈”形似的商标。随着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现现在,企业为自己构筑的“商标护城河”有点让人“啼笑皆非”。三湘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如阿里巴巴申请注册了阿里弟弟、阿里爷爷、阿里奶奶等商标,小米则也先后申请注册了大米、紫米、绿米等商标。“族谱式”注册商标背后是何用意?统计:“老干妈”共申请注册过192个商标截至7月13日,企业易专业版数据显示,“老干妈”公司以及对外投资企业和分支机构共申请注册过192个商标,包含“老千妈”“老于妈”“妈干老”等。2008年,上述企业共申请注册66个商标,基本覆盖商标全部分类,且申请注册成功率达97%。除此之外,三湘都市报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以“老干妈”为名称进行搜索,查询到有关商标132个,超过88%申请注册主体为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这些商标中,不仅涵盖了“老姨妈”、“干儿女”、“干儿子”、“老干爸”、“老干娘”、“老干爹”、“老乾妈”等“老干”家属系列,还有“老千妈”“老于妈”等相似字的防御商标。然而,在“老干妈”这块金字招牌所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面前,仍有不少“近似商标”被不同企业申请注册。企业易数据显示,除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外,还有其余170家企业申请注册过“老干”、“干妈”系列商标,数量超过280个,如“老好妈”、“俏干妈”、“老干爸”“老干爹”等。现象:知名企业纷纷筑起“商标护城河”有趣的是,除了老干妈,阿里巴巴、小米、腾讯等知名企业也在积极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以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7月13日,三湘都市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中国商标网查询到,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商标名称超1000个,涵盖了科学、照明、乐器等多个类别。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大米、紫米、粟米、虾米、非米、绿米、纯米等等,好像开起了“粮油店”。作为小米生态链品牌之一,米家也申请注册了“咱们家”、“咱家”、“我们家”等商标。除此之外,知乎上一则“阿里巴巴和小米,都申请注册了什么奇葩的商标?”的回答中,不少网友都笑称阿里公司凑齐了商标“全家福”,其就申请注册了阿里爸爸、阿里妈妈、阿里爷爷、阿里奶奶、阿里妹妹、阿里宝贝等。还有如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超20个图形商标;娃哈哈同时申请注册了哈哈娃、哈娃娃、娃娃哈等商标;锤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则申请注册了锤子、钉子等。“老干妈、小米、腾讯的注册商标行为,均属商标自我保护措施,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主要为防止别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主任易永锋介绍。观点:过度抢注“族谱式”商标难以保护知识产权按照国家受理注册商标费计算,纸质申请1个商标的受理费用必须300元。既然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必须耗费不少精力与时间,那拥有商标并转让又能获得什么样的回报?举例而言,2015年10月,在电视剧《花千骨》热播期间,河南商人余春永以1300元申请了剧中热词“洪荒之力”商标,后又因中国国家游泳队运动员傅园慧采访时,带火了该词。最终,余春永以一百万元的价格将“洪荒之力”商标转让。从另一方面来看,当茶饮、小吃等品类爆火后,不少企业为做起短期加盟赚快钱的生意会抢注一些时下热门品牌的商标,导致侵犯商标权现象时有发生。以“贡茶”为例,全球贡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仅取得“贡茶”、“漾漾好”、“GONGCHA”等图像字样组合商标,但在长沙,还有阿里山贡茶、尚品贡茶、御质贡茶、膳玉贡茶等多个品牌,与“贡茶”相关的店铺已超过50家。“现在,不少茶饮品牌都遭到过商标恶意抢注,实际运营方则受制于侵权范围广、诉讼周期长等因素无法快速达到维权效果,导致加盟商和品牌利益受损。”易永锋认为,随着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增加,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应提前布局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注册商标自我保护意识,一味囤积或过度抢注商标很容易造成“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局面。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有什么?商标抢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以前申请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广义的商标抢注包含以上情形,还包含抢注别人 企业名字或其他在社会上有一定声誉的名称等在先权利为自己的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商标抢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抢注未申请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别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申请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申请注册。仅有在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申请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别人进行申请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假如其为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别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结果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商标,这仅能说明: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2.商标权利意识淡薄;3.眠于权利之上。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在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以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注册商标,就不会发生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申请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这与我国《商标法》是相悖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申请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对于 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容许盗窃别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弥补了 申请注册原则的缺陷,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二)抢注申请注册注册商标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明确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1个商标在某1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申请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申请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尽管此种抢先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申请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我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别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申请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尽管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申请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三)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己申请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别人的抢先申请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申请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1个比较突出的分歧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别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申请注册为商标。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并在专利法、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假如发生权利冲突,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综上所述,面对形式多样的商标抢注行为,仅有明确他们各自的法律性质,才能通过已有 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迎头痛击,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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