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评审证据分类,商标评审证据认定不强及证明力判断

  
很多企业对商标评审证据分类,商标评审证据认定不强及证明力判断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评审证据分类,商标评审证据认定不强及证明力判断,希望大家能对商标评审证据分类,商标评审证据认定不强及证明力判断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评审证据分类,商标评审证据认定不强及证明力判断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评审证据分类,商标评审证据认定不强及证明力判断

商标评审证据分类

《商标评审规则》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采取书面审理评审方式,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能否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完全在于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全面、充分并具有说服力的书面证据。同时,为了适应司法审查的必须,新《商标评审规则》参考汲取了诉讼法和证据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商标评审规则》中单列证据规则一章,对商标评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种类,举证责任、免证责任、证据效力、质证、认证过程都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公正审理商标评审案件提供了程序保障。根据《商标评审规则》规定,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证据应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这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是一致的。1.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文字、符号、图画等来表达一定的思想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其特征是它通过其表达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常见的书证主要包含商标标识、与商品或服务商标有关的交易文书、注册商标证明、广告宣传资料等。在以书面评审方式为主的商标评审程序中,书证起着重要作用,提供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案件有密切关联的书面证据,对支持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发挥着重要作用。2.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其基本特征是以物品的自然状态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作为证据的物品都是有形物,既能够为人们所观察,也能够在一定条件下比较。在某种情况下,同一物品同时能起到物证和书证的双重作用。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常见的物证包含商标标识实物贴有商标的商品实物等。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物证要求是,“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有困难的,能够提供相应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手段所反映出来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其特征是以其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内容显示必须借助科学仪器,并且它一般是以动态的内容来起证明作用的,因而它既有别于书证,又有别于物证。随着现代广告媒介的发展,音像产品、电影、电视、计算机互联网络已经成为商品和服务商标广告宣传的主要方式。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商品交易部分移到互联网上进行,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证据也逐渐向录音、录像、计算机信息方式转变。由于视听资料特有的易被编辑和修改的特性,对视听资料证据的要求也就有特殊性。4.证人证言,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是指了解案情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陈述。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凡是了解案件情况的的人,都能够作为证人,可是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证言比较少见。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多为合作企业、关系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出具的关于当事人注册商标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意见。这些书面意见尽管以“证明”或“证言”形式出现,但从证人证言基本概念理解,这些证据,只能划人书证一类。证人证言的使用一般遵循“言辞”、“直接”原则。由于在评审过程中证人证言主要以书面形式出现,公开评审方式又不能普遍适用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程序,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实际上很难确认。在商标评审过程中证人证言一般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证据,只能同其他证据相互参照使用。5.当事人陈述,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当事人陈述主要是指当事人就评审请求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包含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和对方当事人主张案件事实的承认。表现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己方证据的说明,对对方陈述事实、理由的承认和反驳,对对方证据的分析和驳斥,对案件法律适用情况的看法等。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应用广泛并且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形式。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而当事人的陈述可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虚假性。在评审程序中,当事人陈述还必须其他据相佐证,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结论。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可能必须鉴定的,般是因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存疑,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将存疑证据资料提交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由于这种鉴定结论是由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只能作为一方证据提出,必须经过质证过程,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才能认定其证明效力。对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鉴定结论形式要求,《商标评审规则》第4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验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能够认定其证明力。”

商标评审证据认定不强及证明力判断

1.评审证据证明力的判断(1)单一证据证明力的判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45条的规定,对单一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能够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①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2)全部证据证明力的综合判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46条的规定,评审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络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2.证据补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47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参加公开评审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别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资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资料。本条款规定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类型。上述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证据认定根据《商标评审规则》,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能够认定其证明力。(5)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确认其证明力。(6)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能够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7)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判断。评审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陈述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酬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仅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能够依据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以以及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2)鉴定结论、档案资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7)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8)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1个孤立的证据。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