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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前证据交换,商标评审人员的告知与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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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前证据交换,商标评审人员的告知与回避

商标评审前证据交换

当事人办理商标评审案件,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相应份数的评审申请答辩书及相应证据资料。根据评审规则,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资料发送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证据资料,有对方当事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该证据资料发送给对方当事人,限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质证。商标评审委员会受行政资源约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次数原则上是有限制的。为了提高行政裁决效率,也为了避免当事人在先行程序中不及时提出证据,而评审过程中再提出新证据进行证据突袭,使对方当事人因不能及时质证而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出于不利地位,评审规则对举证期限作出了规定。评审规则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与申请书或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资料;未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可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逾期提供的证据将不能进人评审质证程序。这就督促评审案件当事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准确地提供证据资料,以便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及时作出公正裁定。一般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组织证据交换不超过两次。但在评审过程中,假如评合议组为了查明案情,认为确实必须当事人进1步举证的,应给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在期限内举证,评审合议组应将新证据再发给对方当事人请其发表意见。为了便于商标评审,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逐一分类编号,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所要证明的事项作简单说明,并签名盖章。当事人的申请书、答辩书及相应证据资料应该按照固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格式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申请人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不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4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能够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别人在先申请或者申请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5)其他能够独任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合议组组成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商标评审人员的告知与回避

参与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商标评审人员的范围明确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即向当事人发出《审理人员告知书》,将有关商标评审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假如发现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能够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为:(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3)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商标评审人员发现自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能够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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