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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得显著性,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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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得显著性,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法律条件

商标获得显著性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识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特征。”获得显著性,或称“第二含义”,是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经过长期使用后具有了新的含义(即“Secondarymeaning”),能够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一些词语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原本只具有描述产品质量、性能、外观、资料、产地等功能,但假如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将该标识不断使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场所或服务人员的服装的明显位置,在宣传过程中故意突出商标,例如在广告宣传语的设计上,将该标识放置在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以前做定语使用,如“使用云南白药牙膏,牙齿更白”,甚至将商品名称或服务名称省略,进1步突出来自某来源的商品的特殊性能或优点,如“使用两面针,牙齿更白”。在该种标识被不断使用的过程中,消费者在看到该标识的情况下假如首先意识到该标识代表着某一商品的特定来源的情况下,该商标的显著性就得以产生了。

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法律条件

承接:商标显著性案例单独以“沩山”文字作为商标,经过使用是否能够获得显著性?这值得怀疑。沩山地区的茶叶经营者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并未停止使用“沩山”称在日常商事活动中,他们在产品包装、装潢上毫无疑问会突出使用“沩山”两字,并在广告宣传渲染“沩山毛尖”,毕竟这是卖点。总而言之,在此以前,并不是仅有争议商标持有人独家在使用“沩山”二字。在市场上“多家”不相关的企业同时使用“沩山”宣传茶叶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何以通过“沩山”识别商品来源将其与“单一的商品品质控制源”联络起来呢?假如不能,“沩山”文字商标怎样可能取得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呢?描述性标志经过使用并不是都能获得显著性。美国《兰汉姆法案》规定,申请申请注册描述性标志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实质性独家连续使用”(substantiallyexclusiveandcontinuoususeasamark)达5年,才可初步证明获得显著性。假如标志描述商品特点的程度高,这一证据也可能不足以证明标志已经获得显著性。本案“沩山”二字是对茶叶商品品质特点的高度性描述,且从未实质性地被某一家企业单独使用,故在相关消费者头脑中,难以形成以下认知:“沩山”的首要意义不是识别商品品质而是标识商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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