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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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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892年生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协定》现有48个成员国。《协定》的签订、实施和不断修改与完善,为各成员国国民提供了一条简便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途径。按照《协定》的规定,商标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以后,注册商标人只需用法语,向菌际局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和缴纳费用,而无须用各种不同的语言分别向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无须分别向各菌商标主管部门缴纳费用,就有可能在相应的成员国获得商标保护,其保护的效果等同于该商标在相应成员国的申请注册该途径具有省力、省时、节省开支等优越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是商标保护领域内较为成功的国际条约之一。但它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以至迄今没有能把像美国、日本等这样些经济大国吸引进来,使得该协定的作用受到了限制。(2)《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在《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于1989年6月27日签订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于1996年4月1日生效。它在申请资格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护期限以及国际申请注册与基础申请注册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其目的是为了使那些对国际申请注册体系感兴趣,但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人《协定》的国家能够参与这一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议定书》是在《协定》基础上制定的,它除保留了《协定》主要优点外,还具有以下主要优点:①放宽了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协定》规定,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国内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不得将其申请国际申请注册。而《议定书》则规定,申请人不仅能够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注册为依据并且能够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原属国申请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这对于像我国这样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是十分有利的,不仅给商标注册申请人争取了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时间,并且能够使申请人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有助于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在国外市场上能尽早获得保护。②商标专用权的确立更合理。《协定》规定。某一商标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若该商标在国内因某种原因被撤销,其国际申请注册也要被撤销。而《议定书》在基本保留这一原则的同时作了一些修改,即该离标在国内申请注册被撤销,其国际申请注册也将被撤销。但在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国家的申请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申请注册日为该商标的申请日,如该商标原享有优先权日,则仍享有该商标的优先权日。根据这一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在其商标被本国商标主管部门核驳或者被撤销时,仍可继续在有关国家谋求其商标权利,且不会丧失其商标较早的申请日期。这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权利的确立与保护较《协定》更为公平、合理。③延长了商标审查期限。《协定》规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领土延伸时,有关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的期限为1年,即实际审查时间为12个月。而《议定书》则规定,各缔约国如必须可将有权驳回时限延长至18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与某些国家国内法在驳回时限和工作量等方面的分歧。核驳期限的延长,事实上并未改变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省时”的优点。首先,核驳期限的延长并没有改变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领土延伸所霱时间和到某国获得保护的时间。其次,《议定书》规定,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领土延伸的基础是相同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而不是在国内获得有效申请注册。就我国而言,如手续齐备,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可在数天内完成,所需时间要比《协定》短得多。④增加了工作语言。《协定》规定其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而《议定书》的工作语言又增加了英语,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能够在法语和英语之间进行选择,这给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带来了极大方便。这将吸引更多的《协定》成员国和非《协定》成员囡或国际组织的加人。⑤适应性更广。《协定》规定,仅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而《议定书》则规定,除《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也能够加入。如欧洲共同体就能够加入。⑥收费标准和方式灵活。《议定书》规定,对商标的附加申请注册费和补充申请注册费,容许各成员国收取“单独规费”,而不必完全按照马德里联盟大会规定的固定收费标准由国际局统一收取,从而能够缓解部分成员国在办理注册商标中与其国内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分歧。此外,《议定书》还规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费和规费可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直接缴纳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按照《协定》及《议定书》的规定,《协定》和、《议定书》的成员国组成马德里联盟。截至1998年1月1月,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有54个,其中47个国家是《协定》的成员国,25个国家是《议定书》的成员国(18个国家同时是这两项条约的成员国)。47个《协定》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器塞哥维那、保加利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白俄罗斯、瑞士、中国、古巴、捷克共和国、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拉脱维亚、摩洛哥、摩纳哥、摩尔多瓦共和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蒙古、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南斯拉夫、塞拉利昂。25个《议定书》成员国是:德国、中国、古巴、丹麦*、西班牙、芬兰兼、挪威兴,英国*、瑞典*、冰岛、立陶宛兴、捷克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国、匈牙利、摩纳哥、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瑞士、列支敦士登、斯洛文尼亚、南斯拉夫(其中标*号者仅为议定书成员国)。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一)《马德里议定书》的形成尽管《马德里协定》具有许多优点,可是在其签订后的100多年时间里,其缔约方并不是许多,一些重要的贸易国(如美国、日本、英国)以及北欧国家因《马德里协定》条款与国内法的衔接比较困难而没有加入,使得《马德里协定》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作为联合国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为此,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该组织在《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美、日英等国之间开始了紧张的协调,为这些国家加入协定作了不少工作。不过即便如此,美、日英等国仍标明无意加入该协定,除非该协定作出对其有利的修改。然而对于修改协定,协定的缔约方并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此外制定1个与协定并行并且协定成员和非成员都能接受的条约。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斡旋的结果,《马德里议定书》出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美、日英等国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能够参加到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中来。《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在申请资格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护期限以及国际申请注册与基础申请注册的关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使得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更加公平科学、便捷,更加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当事人的权益,也更加有利于各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独立审查并协调一致工作。(二)《马德里协定》与《马德里议定书》的比较《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新的改进措施引入到马德里体系中来,以弥补《马德里协定》当中的一些缺陷,并因此吸引一些新的成员加入。两个条约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1.申请基础不同依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能够依据基础申请来进行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而依据《马德里协定》,仅有在原属局申请注册了的商标才能够进行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放宽了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规定申请人不仅能够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注册为依据,并且能够以其向原属国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申请注册申请为依据,向国际局提出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这对于像我国这样进行注册商标实质审查的国家的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是十分有利的。这一要求基础申请的规定不仅为申请注册申请人争取了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时间,避免由于国内申请注册过程中发生任何问题而影响国际申请注册的进程,并且使得申请人能够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有助于申请人商品早日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2.驳回期限不同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各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期限能够延长到18个月,而依据《马德里协定》,驳回期限仅有12个月。3.费用不同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各缔约方主管局能够收取单独规费,该规费能够高出《马德里协定》规定的规费。4.申请注册效力不同《马德里协定》规定,各缔约国能够随时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通过国际申请注册取得保护,即采用普遍性原则。《马德里议定书》未采用普遍性原则,规定仅有在申请人指定了要求保护的国家才能得到保护,原属国除外。5.基础申请注册与国际申请注册关系不同《马德里议定书》使得商标专用权的确立更加合理。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某一商标自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假如该商标在原属国内因某种原因被撒销,其国际申请注册也将被撤销,即所谓的“中心攻击”原则。而《马德里议定书》在这一问题上作出了重要修改:某一商标的国内申请注册被撒销,其国际申请注册也会被撤销,可是,在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能够将该注册商标转换为在有关被指定国的申请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申请注册日为该商标在有关被指定国的申请日。假如该商标原享有优先权日,则仍享有该商标的优先权日。根据这一程序,注册商标人在其商标被国内商标主管机关驳回或者撤销时,仍可继续在有关国家谋求申请注册商标权利保护,且不会丧失其商标较早的申请日期。依据《马德里议定书》,在商标遭受“中心打击”之后,申请人能够依据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转换为国家(或地区)申请。举例而言在国际申请注册申请递交5年内,其国内的基础申请被驳回或宜布无效,在各指定国,该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能够被转换为国家(或地区)申请,同时保留其国际申请注册日期或优先权。而在《马德里协定》当中,是没有这种可能性的。6.语言不同依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人能够选择英语和法语,而依据《马德里协定》,只能够选择法语。和《马德里协定》相比《马德里议定书》增加了英语西班牙语作为工作语言。《马德里协定》规定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在法语和英语之间进行选择,这给相关手续的办理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这一特点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和非《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联盟,为国际申请注册提供了更广阔的适用空间。7.审查期限不同《马德里议定书》延长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审查期限。《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要求领土延伸时,有关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的期限为1年,即被指定国的实际审查时间为12个月。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各缔约国如有必须,有权将审查驳回期限延长到18个月。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审查与某些成员国国内法规定的国内注册商标审查期限之间的分歧。8.有效期限不同按照《马德里协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20年,期满能够续展;按照《马德里议定书》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10年期满能够续展。《马德里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那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体系。《马德里议定书》在申请资格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加人《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有英国、瑞典挪威芬兰、中国西班牙丹麦、德国、古巴、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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