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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新规(有关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有新版吗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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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新规(有关商标代理管理办法有新版吗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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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

(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第五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商标代理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七条 申请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第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自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代理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成立时间满五年;

(二)有十五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三名以上的专职商标代理人,其负责人应当是所属商标代理机构派驻的专职商标代理人。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没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暂停其商标代理业务;自暂停之日起六个月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机构商标代理资格,收回《商标代理机构证书》。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第三章 商标代理人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法律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

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第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第八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三)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第十二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标法有更新吗?

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公布了新的商标法实施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了 而易成商标管理系统作为专为商标代理机构定制的商标内部流程管理软件,它既能符合现有商标书式打印规则,又能在商标书式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同步。拥有了易成商标软件,您就不必再为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去熟悉新规则而担心烦恼。同时它还能实现商标档案无纸化办公,商标流程管理、商标续展提醒以及方便用户针对代理费而进行的财务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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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商标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代理相关概念】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无效宣告、复审、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等商标事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提升商标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商标代理市场正常秩序。

第四条 【行业组织】 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是商标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严格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规范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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