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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要求是怎样(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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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要求是怎样(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在《马德里议定书》已经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能够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较为简便地进行国际申请注册。(一)马德里注册商标申请的条件马德里注册商标申请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含: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以马德里体系某成员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应当在该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者在该国有住所,或者拥有该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某马德里成员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能够通过该国商标局提出国际申请注册申请。2.原属国注册商标程序的启动。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马德里体系某成员国启动了一定的注册商标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够是已在原属国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也能够是已经申请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3.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本身的条件。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应与原属国基础申请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包含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原属国申请人或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原属国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二)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具体程序在原属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之后,要通过国际申请注册而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权还必须经过一系列程序:1.提交申请。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能够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能够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在中国,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申请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能够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或者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也能够委托代理人办理或者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办理。申请办理与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书之外,还应当提供以下附件:(1)国内注册商标证复印件1份,或者商标局出具的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2)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3)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4)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5)商标图样2份,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申请日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必须补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及办理其他有关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进行登记申请注册,并给注册商标申请人颁发《国际申请注册证》并通知各被指定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国际申请注册证》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申请注册处,再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国际申请注册证》的内容包含该马德里申请的所有信息,如国际申请注册日、国际申请注册到期日期、申请注册人信息、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以及依据协定或议定书所指定的缔约方等。《国际申请注册证》仅仅标明该马德里申请已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缔约方已申请注册成功。各指定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后,将会依据本国商标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核准申请注册或驳回申请都会在驳回期限内向国际局发相应通知,由国际局登记后转发申请人。3.指定国的审查。商标能否在各指定国获准申请注册,要以各指定国的审查为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能够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并需向国际局声明该驳回。《马德里协定》规定,声明驳回的时限最多为1年,也就是说,假如指定保护申请在1年时限内未遭到驳回,则该申请自动得到保护。而按照《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成员国可根据必须,将有权驳回的时限延长至18个月。因此,从国际申请注册日起算,假如12个月内没有收到马德里协定国或者18个月内没有收到马德里议定书国发来的拒绝给予商标保护的驳回通知书,即标明该商标已在该协定国或议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有效期和效力。在商标权的存续时间上,根据《马德里协定》第6条的规定,通过《马德里协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20年。受到《马德里协定》成员国保护的国际申请注册商标,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假如该商标在其原属国国内被全部或部分撤销,则该国际申请注册同时被撤销。而在自国际申请注册之日起满5年,则该申请注册就与其在原属国的申请注册没有关系,取得独立的效力。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要求是怎样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要求是怎样

【马德里商标常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条件和要求是怎样的 ○ 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要以中国商标局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基础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已经申请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 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具有中国的国籍,包含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申请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申请人必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中文申请书1份,商标局再按国际局提供的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1份。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标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应写明全称(更好附送译文).-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含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名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在中国申请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号,申请注册和初步审定的日期编号,或者注册商标申请的日期、编号。- 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尺寸更大不超过8厘米 x8厘米,最小不小于2厘米x2厘米。-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按《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且准确的用语标明。-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含中国。-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标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标明相应的译文。- 申请人造反明确的语言(即申请如与议定书有关,可在英语与法语之间进行选择)○ 应附有关申请附件- 如有颜色保护要求的,应附彩色图标图样1份。- 中国注册商标证、初步审定商标的复印件1份或注册商标申请证明1份。- 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 在中国既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费用费用包含三部分,一是国际局收费,一是本国商标局的服务费,一是商标代理费用。国际局收费包含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时必须缴纳的基础申请注册费、附加申请注册费(若必须时)、补充申请注册费以以及它规定的费用。商标局的服务费是办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规费以外所收取的费用。服务费应由申请人在缴纳规费时,寄交商标局。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手续齐备的,在20天内,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收费通知单,待商标局收到规费或申请人或代理人寄给国际局的汇款证明后,即将商标注册申请寄往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手续,并指明手续不齐之处,申请人应在15天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回,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注册商标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申请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申请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齐备手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半基础申请注册费后,退回其余规费,但商标局收费的服务费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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