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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区别(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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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区别(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

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不同,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旨在协调各国国内法注册商标制度的差异。巴黎公约所包含的商标保护规则,就是以协调各国注册商标制度为目标。这一制度能让各国注册商标趋于一致,其所实现的最重要功能就是提高注册商标权利获得的明确性。可是这一制度直接面对注册商标制度的地域障碍,必须对各国注册商标制度背后的法律文化及社会价值进行统一,在主权主导的国际社会下,此目标殊难实现。一百多年以来,国际社会在此方面的缓慢进展也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巴黎公约以国民待遇与独立保护为基本原则,其所体现的是对各国主权地域性的充分尊重,承认各国独立设定商标保护条件的权利,所实现的主要是巴黎联盟成员国对外国国民与本国国民的同等对待。如前文所述,巴黎公约只在某些方面为成员注册商标设定了统一的标准要求。在此后的一百多年里,国际社会在协调各国实体法规方面较巴黎公约并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这一现象直至TRIPS协定的缔结实施方被打破。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之外的其他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如上文述及的尼斯协定、维也纳协定、商标法条约、新加坡条约仅限于注册商标的管理程序方面,而极少涉及实体性的规则。其原因在于对各国实体制度的协调直接涉及各国主权问题,而以WIPO为主导的国别注册商标协调机制对此力不从心。

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区别

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关系分析纵观注册商标国际法律协调的发展演进,能够看出其是以两种制度构建方式分别推进,即采用了国别协调制度与集中化制度,分别建立了直接针对国国内注册商标的国别协调制度与创设便利商标跨国单一申请注册国际申请制度。由于迄今并未出现全面统一跨国注册商标制度的全球性注册商标条约,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构成了当前国际注册商标制度的基本内容,二者既有区别,又具有密切的关系。商标国别申请注册的进1步协调是注册商标国际协调的核心问题。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的区别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第一,从调整对象看,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针对各国国内的注册商标制度,通过制定广泛认可的义务标准,要求各国对本国国内商标法进行修订,实施相似的申请注册标准。因此,它所针对的是各国国内法中的注册商标制度,主要包含商标审查的实体标准与程序标准。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多国申请而面临的繁复的申请程序问题,通过构建单一的商标注册申请通道,由国际组织代为转达申请文件,实现在多国的同时申请。因此,它的内容实际上是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具有程序法性质。第二,从调整手段看,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主要是通过具有条约义务的国内法的履行加以实施,必须各国对本身已有的注册商标制度进行调整与让步。而就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而言,其是以国际受理与传递组织(WIPO下设机构)为中心与纽带,在不同国家的注册商标管理机构之间建立联络,由国际组织的传递代替当事人的个人申请行为。第三,从商标审查标准上看,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的基础仍然是国内的注册商标法律制度。完成注册商标,要依据国内的商标审查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分为两个阶段,在国际申请注册阶段并不对商标是否在申请申请注册国具有可申请注册性进行实质审查,只提供查询服务,因而是一种被动的形式审查,而在国内审查阶段,由申请申请注册国依据本国法标准进行审查。第四,从目标追求上看,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所要追求的是各国注册商标审查制度的协调统一,从而有效保护商标持有人在不同国家的正当利益。因此,确保权利获得的明确性是其主要目标。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简化商标多国申请注册程序,其首要目标是便利跨国申请注册申请。第五,从构建速度上看,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协调制度由于涉及到各国商标管理主权,协调阻力很大,发展相对缓慢。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制度由于对成员国主权影响有限,并不必须成员国内法的过大调整,因而更容易达成,发展相对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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