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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的损害后果,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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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混淆的损害后果,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性

商标反向混淆的损害后果

首先,反向混淆侵害了在先商标权人的利益。反向混淆中,在后商标使用人处于市场竞争的强势地位,在商品交易中往往大规模使用与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该标识饱和性地充斥于消费者的记忆中,客观上“淹没”或消除在先商标权人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社会公众就会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在后使用人,或者在先商标权人与在后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这样一来,法律为商标权人预留的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空间就会受到侵害或侵占,商标权人寄予商标拓展市场空间、塑造品牌形象的期待将受到抑制;在先商标权人就不能充分自由地行使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合法的商标权亦受到侵害。反向混淆侵害了注册商标人的在先专用权,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竞争的法治精神。假如法律对于商标的反向混淆现象不加干预,大公司就能够恣意抢夺小企业的合法商标,引发弱肉强食的恶性竞争,其结果无疑是可怕的。其次,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享有对商品来源的知情权、商品选择权及求偿权。而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免于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当在后商标使用人大肆宣传并使用别人商标抢占市场份额时,消费者客观上已认同该商标与在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联络,并误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来源于商标后使用人。反向混淆行为引起了“混淆的可能性”,模糊了商品和真实来源,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了错误认知,并可能基于此误认而作出错误的商品选择,进而导致消费者不能及时有效地行使求偿权。因此,反向混淆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知情权以及对商品的自由选择权及求偿权。反向混淆无益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无益于对市场秩序稳定安全的维护。

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性

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不同于传统正向混淆。在商标传统混淆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会导致在先商标权人的销售额下降及商誉受损,同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商标反向混淆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再是在先商标权人的销售额下降,而是使得弱小的在先商标权人失去其商标价值。针对反向混淆的危害,美国学者InnaKaminer认为,“商标反向混淆会使得在先商标使用者的商标识别功能丧失,削弱其对商誉的控制力及进入新市场的能力,同时消费者也会因此受到损害。除此之外,若商标在后使用者商品为劣质,会导致消费者认为该劣质商品为在先商标使用者生产,且该混淆难以消除。”日本律师大岛厚在结合国外学者及本国茶园成树教授的观点后得出以下结论:(1)反向混淆的主要危害与正向混淆相同,增加消费者购买的不明确性,使得真实商标意义与名声受损,从而导致市场效率低下;(2)反向混淆会减损在先商标使用者的商标价值;(3)若在后商标使用者使用劣质商品或提供劣质服务,会影响消费者对在先商标使用者的信赖程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祝建军法官认为,商标反向混淆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商标反向混淆行为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2)商标反向混淆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商标反向混淆行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笔者认为商标反向混淆危害应从多角度分析。若在先商标权人没有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造成商标瑕疵的行为,且申请注册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不弱并进行商标使用时,商标在后使用者试图盗用在先商标权人智慧成果的反向混淆行为,易导致上述学者所提及的危害结果。反之,在先商标权人存在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造成商标瑕疵的行为、所拥有的申请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弱且没有进行实质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情形下,适用商标反向混淆将造成以下危害:(1)巨额赔偿利益会驱使大量恶意申请注册和商标囤积现象发生;(2)在先商标权人滥用商标反向混淆,选择权利懈怠,以期通过侵权诉讼反向劫持商标在后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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