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

  
很多企业对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

商标法中的商标使用

(1)商标使用是实现商标标示来源功能的前提,不经过使用的商标,不会产生和实现指示商品来源的效果,也无法区分同类商品。因而商标使用概念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在中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尽管多次使用“商标使用”概念,但却没有对“商标的使用”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对于该立法上存在的空白,2002年出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试图进行弥补。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说,《商标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标法》的下位法,不应当将自己对商标使用的解释适用于上位法中,但从具体效果而言,该规定弥补了2001年《商标法》的一项空白。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在这次修订的过程中,增加了对“商标的使用”含义的立法解释:商标法中所称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于该规定,立法者认为,商标的使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商标法》第49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对于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但实质上是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即应认定为本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对于“商标使用”的具体含义,审理商标案件较多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对商标的使用出台了具有操作性的解释。例如,对于商标的使用方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均为商标的使用方式。除《商标法》所列举的商标使用方式外,在音响、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介上使用商标标识,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及商品提供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使用。(2)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法”在第6条中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法所称商标之使用,指为行销之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或其有关之对象,或利用平面图像、数字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与大陆的《商标法》强调商标的使用方式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是从使用目的、方式和效果来进行界定的,尤其是商标的使用要达到“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的程度,充分说明了在商标法中,判断商标使用的复杂性:商标的使用不仅仅是生产者、经营者的个人行为,仅有当消费者将其看作是标示来源的标识时,才达到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要求。

商标法中的效率与公平

效率是经济学中所要研究的1个中心问题(也是唯一的中心问题)。在经济学家眼中,效率往往指的是经济效率。关于效率的定义,有学者认为,经济效率(或更准确地说是经济效益)……不是指劳动的效果和劳动力投入的量的比值,而是成本和收益之比。但也有学者认为,效益是成本与收益之比;而效率则是劳动的成果(收益)与劳动力(成本之部分)之比。两种定义中,前者混淆了效益和效率这两个基本概念,尤其是在中国经常把效率等同于提高速度、节约时间的普遍现象下,错误地将效率与效益等同将会给我国商标立法带来巨大的弊端。例如片面追求商标审查的高效率,尤其是片面追求审查速度快,若不能保证审查质量,将忽视对于商标在先使用人和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消费者甚至是公共利益的保护,此种情形下,效率越高反而效益越低,越不能保证公平。因此,我们必须立足经济学的范畴来定义效率,即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所实现的帕累托最优状态。而商标法的效率,就是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即通过立法,使法律资源配置效果最佳,能够很好地平衡商标权人、先用权人、消费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公平的本意是公正、合理,它是普遍的正义观念在不同领域的具体体现,在经济学领域中,“公平”通常是指“得其所得,得其应得”。事实上,“公平是1个历史的概念,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公平’有着不同的含义。”公平也涉及法律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注册商标制度中公平的实质就是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是1个世界性的难题,学者对于二者关系的争论从未停止,甚至社会一度普遍认为效率与公平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不可兼得。从我国分配制度的变迁中也能够看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利益分配的确是1个两难选择,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效率与公平并重应当成为现今资源配置的最新行动指南。在注册商标制度中,效率与公平固然存在分歧,但立法者就是应当以最小的不公平换取最大的效率,或者以最小的低效率换取最大的公平,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