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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应该围绕知识产权协定注册商标义务,商标法修改应该注意的问题(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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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应该围绕知识产权协定注册商标义务,商标法修改应该注意的问题(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法修改应该围绕知识产权协定注册商标义务

商标是人类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发明,商标的价值来源于其所具有的信息识别功能。商标权利的本质在于使用,可是追求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导致申请注册原则取代传统商标保护制度下的使用取得权利原则,成为现代商标制度的当然选择,使得商标权利的明确途径从本质的追问转向文件表象,大大增加了财产界定的明晰度,也成为一种更易于操作的判断技术,商标权利保护的质量获得根本的提升。可是在国际经济活动所延及的广阔的地域内,注册商标制度本应该更能够减少商标重合使用的情况,可是主权林立的国际社会无法建立统一的注册商标制度。地域性保护一直是横亘跨国注册商标保护的障碍。为了能够对国际贸易的开展提供有效的保障,实现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都得到相同的申请注册,必须产生跨国注册商标国际协调制度。肇始于巴黎公约以国民待遇作为突破口,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努力为商标获得同样的申请注册找寻可能的机会。在其制度的成功示范下,国际社会协调注册商标制度的运动百多年来从未停止,可是,商标的跨域统一保护的必须与主权独立的现实始终存在分歧,国际社会并未在协调统一各国注册商标实体规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步。GATT的有效运行体制在二战后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让发达国家意识到突破发展中国家主权之盾的可能途径。在不同国家利益博弈下,以巴黎公约为基础,杂糅着不同法系特点的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制度得以成型。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制度包含了注册商标的实体标准与相应的程序保障规则,以公平待遇为基本要求,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实施后盾。借助庞大的WTO的贸易法律系统,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协调制度具有了前所未有的体制优势,也令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被取而代之。可是,我们看到TRIPS协定下为商标国别申请注册制度所实现巨大的突破同时,也看到这些标准与规则还存在立法上的局限,在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制度缺位。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则的产生根源于发达国家所推行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主要维护的是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综合拨款法案的审理结果也说明,主权独立保护仍是注册商标保护的基本前提,即使是引领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也是将注册商标制度作为维护其政治利益的手段。随着中国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地位凸显,中国面临着急剧攀升的跨国注册商标,无论是国内申请注册,还是海外申请注册。作为WTO的成员之一,中国履行商标保护义务问题受到国际其他成员的密切关注。随着时代的发展的必须,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即将进入实质性的立法程序之中。鉴于注册商标中的现实问题以及涉及到广泛利益,商标法的修改受到各方高度重视。在多数学者普通从现实问题的角度选择修改方向之时,也应该看到中国商标法作为TRIPS协定申请注册义务的具体实施制度,我们还能够着眼于TRIPS协定义务的分析研究,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为进1步完善中国注册商标制度提供不同的视角。基于此种考虑,对TRIPS协定下的注册商标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试图在TRIPS协定数条款规定与相关争端解决案例研究中明确TRIPS协定注册商标义务的基本内涵以及成员履行义务的界限范围;也试图通过对与中国现行注册商标制度的比较分析,发现所存在的问题,为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找寻既能符合中国应履行的TRIPS协定义务也适合中国国情的注册商标制度完善建议。基于前述研究,获得的基本结论是“同样”申请注册是跨国注册商标国际协调的法理基础,TRIPS协定下明确了以统一协调成员国注册商标实体规则为主的注册商标协调制度,成员在严格履行注册商标最少标准义务的同时也保留合法规避TRIPS协定申请注册义务来的权利。中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也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适度调整所承担的TRIPS协定注册商标义务。

商标法修改应该注意的问题

现行的商标法尽管基本符合TRIPS协定义务,可是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将对注册商标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中国作为WTO成员,也有必要以TRIPS协定为视角,审视此次注册商标的调整是否仍有效实施了中国应承担的TRIPS协定最少标准义务,同时也对中国在此次调整中承诺的超出最少标准的义务进行理性评判。(一)客观认识TRIPS协定所明确的注册商标制度中国应当对TRIPS协定注册商标制度进行客观认识。TRIPS协定义务总体上是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发展全球化的产物,体现了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国际条约的全球流行,是其国内法的国际化,中国作为TRIPS协定成员,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接受国,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是一种地方化的全球主义或是国际法的国内化。(郑万青.全球化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与人权[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80)实现注册商标制度与TRIPS协定的接轨并不代表着完全照搬TRIPS协定和其他国家的商标制度,无论对商标的超标准保护或低标准保护都是对商标接轨内涵的误读。中国作为经济后起的国家,也应当充当体现制定者既得利益的商标国际游戏规则参与者的角色,在灵活遵守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公约的同时,在参考其他国家商标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因时因地的完善中国的注册商标制度。(二)对TRIPS协定注册商标义务的再认识1.准确把握对TRIPS协定注册商标义务性质与履行要求TRIPS协定设立了国际法义务。由于TRIPS协定义务是针对政府,根据中国宪法规定,TRIPS协定为非自动执行条约,必须通过中国国内法进行转化。中国政府必须履行该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TRIPS协定相关义务一致,必须不折不扣的全面履行TRIPS协定义务,保证国内注册商标法律制度的立法以及行政与司法的实施都必须与TRIPS协定相一致,承担超出TRIPS协定最少标准义务义还必须承担不抵触义务。对TRIPS协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决定在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实施适当方法,必须遵守透明度义务。除此之外还应当遵守中国入世议定书载明的所承诺的特别义务。2.关注WTO相关争端案件中注册商标义务法理的动态发展综合拨款法案作为涉及成员注册商标义务履行的WTO争端解决的重要案例,为成员动态把握TRIPS协定相关义务标准及履行要求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尺度。对中国而言,应当加强对该案及今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案件研究,分析WTO体制下动态发展的注册商标法理,总结规律,把握TRIPS协定注册商标义务履行的主动权,尽量避免因被指责抵触TRIPS协定义务而陷入被动,同时在本国利益受到损害时,也能够积极寻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护。3.加强中国自行立法的把控力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中国应当处理好TRIPS协定义务与中国自行立法的关系。中国的国内法即要符合国际义务,根据国际法所明确的义务要求,进行完善适应,但也应充分利用TRIPS协定包含的灵活履行义务的规则。在许多问题上TRIPS协定并没有进行完整的确的义务规定,对这些问题,TRIPS协定也规定了处理办法,容许国内法自行明确。例如,TRIPS协定第一条,巴黎公约第六条,这都为中国根据国情,自行修改注册商标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权利依据。除此之外,根据TRIPS协定以及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在注册商标方面并不排除合法规避的可能性,尤其是在今后可能的注册商标相关争端解决中,利用好TRIPS协定例外条款,特别是依据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理由,进行合法、合理的抗辩。合法规避必须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前提是把握TRIPS协定的各项原则,重点是结合本国实际,制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本国国家与国民利益的巧妙制度,从而真正将履行TRIPS协定义务与合法规避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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