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签署

  
很多企业对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签署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签署,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签署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签署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签署

商标法适用的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适用于什么人,适用于什么事,适用的区域,什么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商标法》适用的范围包含:首先,《商标法》适用的主体,包含注册商标申请人、商标权所有人、商标使用人、商标的利害相关人。注册商标申请人包含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权所有人包含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标使用人包含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商标的利害相关人包含在先权利人,商标公告期间的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侵权人以及他相关当事人。其次,从《商标法》保护的对象看,主要适用于申请注册商标。通过对注册商标、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规范,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申请注册商标也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例如《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再次,《商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效力。从地域范围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商标有关的活动,都适用《商标法》,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由于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基本法以及附件三规定的国防、外交方面的法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法律都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从时间效力看,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两次修改决定生效的时间分别为1993年7月1日和2001年12月1日,与两次修改决定不一致的内容自修改决定施行之日起失效。

商标法条约实施法签署

1998年10月30日,总统将《商标法条约》(TLT)的实施立法签署为法律。TLT由美国参议院于1998年6月26日批准,通过消除全球20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单个程序,从而简化了注册商标流程,而采用了统一且精简的申请要求和行政程序。例如,《商标法条约》规定使用标准化形式,包含商标注册申请表和授权书,禁止对公证或签名的其他证明提出某些要求,并要求使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实施法规还要求更改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流程,包含取消要求申请人根据母国申请注册提交带有初始申请文件的申请注册证明副本的要求;将续展申请的期限从申请注册期满前的六个月延长至1年。除此之外,将过期申请注册续期的宽限期从3个月增加到六个月。TLT的目标是减少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和维护程序中经常出现的不必要且费时的文书工作,从而使商标所有人能够集中精力保护和捍卫自己的商标,而这往往是由于商标假冒者数量增加所必需的。TLT精简程序的另1个目标是降低成本,这是所有商标所有者尤其是预算有限的个人和微小型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赞助下,《条约》在日内瓦缔结约4年之后,才通过了《商标法条约》和实施立法。实施立法计划在签署成为法律后1年生效。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