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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制度有什么特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之实现(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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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制度有什么特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之实现(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制度有什么特点

1.1983《商标法》所明确的制度1983年制定的《商标法》是采用“有条件的注册商标”的制度。首先明确注册商标是产生商标权的惟一依据。商标要想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和取得申请注册。未申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除外)不存在商标权,使用本身不能产生商标权。并且申请注册商标权人能够利用申请注册商标权排斥在先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这反映我国商标法主要采用了申请注册制度。尽管商标使用不能产生商标权,并且我国《商标法》也未明确标规定申请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后必须提供使用证据,然而,《商标法》却明确规定,假如申请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人都能够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假如申请注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则商标局能够撤销申请注册商标。这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商标法》认可使用仍然是商标权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注册商标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同时,《商标法》也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申请申请注册别人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滥用申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这反映出我国《商标法》带有明显的使用制度的痕迹。2.现行《商标法》的改进现行《商标法》主要对于恶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了更多、更明确的限制。而在其他方面,仍然保留了原《商标法》的规定,从而相应地略有弱化申请注册、强化使用的趋势。但从根本上说,我国现行《商标法》仍然是采用申请注册与使用相结合,以申请注册为主,是有条件的申请注册原则,而不是简单地采用上述申请注册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现行《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仍然是商标权确立的惟一依据,而使用仍然不能产生商标权,这与申请注册和使用共同产生商标权有明显区别;现行《商标法》并未禁止申请注册商标权对抗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或者说,一旦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通常能够禁止未经许可的任何人的使用,哪怕此人使用在先,这与申请注册商标权不能对抗在先使用的商标权或使用权,具有明显区别。那种简单地将我国《商标法》归为申请注册与使用原则相结合的说法,恐怕未必准确。特别是仅仅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两个以上申请人,以使用在先作为明确商标权归属的极其特殊的情况,就以此推断出我国实行申请注册与使用相结合制度,显然是不妥的。当然,简单地将我国商标法归为申请注册制度也是值得商榷的。我国现行《商标法》在商标权确认方面也有其不足之处,例如申请注册商标权能够几乎是无限制地排斥别人的在先使用,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成分。又由于不实行强制性的提供使用证据的要求,一些商标尽管已经申请注册,却长期未使用,本应当撤销,但由于无人提出要求撤销的申请,则注册商标机关仍然视其为有效申请注册,禁止别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商标执法行政机关也仍然保护其专用权,这似乎有失公正。但考虑到我国地域江阔、人口众多、地区间发展极不平衡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原则比较合理,一方面极大的方便了商标管理和商标执法,符合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给商标当事人相应的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和渠道,也适当照顾到个别在先使用的、在市场上已经形成知名度商标的特殊情况。实践证明,我国《商标法》切实可行,也符合WTO的TRPS的要求,还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的发展水平与经济状况的。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之实现

从世界各国商标法来看,无论有无明确规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都是类似的,一般包含3个方面,即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以及公平竞争之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日本《商标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商标,以维护商标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誉、促进产业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此,学者解释道:“商标法的目标是直接保护个别的商标权,间接地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促进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商标法的明确目的是保护竞争营业中使用商标的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可是通过这种竞争营业的保护最终有益于社会。”美国和欧盟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但其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是类似的。美国国会认为,商标法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保护公众的利益,一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解释欧盟商标法的学者则指出,“商标权事实上具有双重目标:它保护商标所有人因使用商标而产生的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络免受破坏,同时也保护公众不受这些破坏的影响”。我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一般被解读为3个方面,即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与商标法类似,大部分同样能够定位为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等3个方面。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能说是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其立法目的大部分也能够概括为这3个方面,尤其是2017年年底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1步强化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方式也是类似的,均没有赋予消费者独立的诉权,而仅仅赋予商标所有人或经营者以独立的诉权,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之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均是通过商标所有人或经营者行使诉权而间接实现的。当然,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商标法,二者维护公平竞争之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均可通过监督检查部门的查处来实现。就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而言,不管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立法目的均是通过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实现的。就商标所有人(经营者)利益保护而言,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使得商标所有人(经营者)能够利用商标传递商品或服务信息,有效地促销商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商标所有人(经营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对消费者而言,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能够保证消费者获得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减少了消费者搜寻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从而实现了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目的。就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言,维护商标的信息功能总体上提高了市场的信息效率和信息质量,减少了不公平竞争行为,从而实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的立法目的。不管商标是否已经申请注册,商标之因此具有信息功能是由于商标是一种符号,是一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关系,商标这种“某事物代表某事物”的特殊结构,使得它能够以商标标志传递本质上为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商标意义,在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系统中发挥“代码”的作用。商标通信系统有效通信的条件能够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代码”已经形成。商标标志已经通过使用而与商品或服务信息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商标,商标具有了获得显著性,商标标志能够代表商品或服务信息。其二,商标所有人(发送信息的人)和消费者(接收信息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线路”是接通的。一方面,在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存在噪音干扰,也就是不存在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之间有相互通信的意愿,即商标所有人具有商标使用的行为和意愿,消费者具有获得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意愿。因此,不管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因此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不管是作为保护对象条件的获得显著性(一定影响),还是作为侵权构成要件的误认或者混淆可能性,以最终实现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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