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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三条原则,商标法的私权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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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三条原则,商标法的私权宗旨

商标法的三条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保护的法律基本准则。它是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商标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这项基本原则,这是由于第一,是商标专用权的性质与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要求我们必须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淮则。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是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志和载体,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也就是承认差别。这样才能奖励先进,推动后进,鼓励合法竞争。第三,保护商标专用权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消费者遇伪劣商品能够凭借商标找到生产者或经营者,或向主管机关反映,要求处理;商标主管机关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可见,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生产者、经营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须就整个商品生产、商品交換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2.保护合法竞争原则保护合法竞争原则,是指国家对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正当竟争加以法律保护的基左准则。商标竞争通常是借助于商标而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开展的竞争,目的在于销售自己的商品。在旧中国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商标竞争往往不择手段,甚至以败坏别人商标信誉的办法,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标竞争是必要的,它主要表现为以商品的质量与商标的信誉为核心而开展的竞争,不容许败坏别人商标声誉,棼止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等不法竞争行为。过去我国不重视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商标合法竞争也没有很好地开展与加以保护。例如对商品进行统购包销、计划调拨,于是生产企业就不重视市场情况与价值规律,不重视经济效果与竞争上进。后来把由商业部门统购包销改为由商业部门指牌选购后,生产企业就开始重视商品质量与商标信誉。国家对名牌商品授予荣誉,促进了商标竞争。例如“凤凰”、“永久”自行车由于质量好,商标出了名,广受消费者欢迎,因而同行业中就提出了“学永久’赶“凤凰”的口号。这就是一种商标合法竞争。我国商标法对合法竞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禁止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败坏别人商标声誊、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等等。3.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一切有关的商标立法和商标工作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我国商标立法中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如焚止与制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条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原则与根本任务之一,它也是我国商标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商标法的私权宗旨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特制定本法。”该条开宗明义揭示“商标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和间接目的。“其直接目的固在于商标专用权之取得与保护,而终极之目标则在于消费者利益之保护……故商标制度实具有保障公益与私益之双重目的。”我国现行《商标法》第1条同样也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从该条文对立法宗旨的阐述来看,对于商标而言专用权尽管是其重要目标,但更为重要的是要保证消费者不被误导,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而承认商标权利人“收获”商标所带来的“商誉积累”,也是为了激励商标权利人向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或服务。从国外立法来看,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还肩负着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公平竞争的使命。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所指出的:不管对知识产权釆取什么措辞,我们更偏向于把知识产权当成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应当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而在美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依据都来自于美国《联邦宪法》。具体而言,美国法律对于专利权和版权予以保护的依据是美国的《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即“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从该条文的规定来看,法律对于两种权利进行保护的首要目的是具有“公共性”的,而并不是首先考虑权利人的私人利益。而美国联邦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则来源于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的“商业贸易条款”,即授权国会在管理与国外、州际贸易时通过立法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也就是说,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与维护贸易秩序有着密切联络,也正是由于如此,直到今日还是有许多美国学者,仍然将商标法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由此可见,从各国商标立法宗旨来看,商标法实际上都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有序市场经济为最终目标的,权利人的私人利益并不是商标法首要保护的对象,因而忽视商标专用权的公共属性,将其简单地视为私权的观点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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