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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缺憾,商标法的三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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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缺憾,商标法的三条原则

商标法的缺憾

有学者认为,商标法为了鼓励人们进行申请注册,竟以牺牲实质正义和神圣私权为代价,不适当地以工具理性取代自然理性,该做法实不可取。但不可否认的是,申请注册作为法律选择是一定决策的结果,有特定的立法政策支持,反映特定的政策目标。政策学界是从政策的正当程序来阐明法律以及法律政策的合法性的。关于政策这一概念的观点主要有计划论、分配论、选择论、均衡论、政府主体论。笔者认为,公共政策是为实现特定目标而作出的由一系列价值指导的策略总和。政策和法律同源,法律是广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从政策学的角度来分析法律,就是把法律作为政策结果来研究法律制定和施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政策的本质在于运用公共权力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政策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能够保障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和运用,从而满足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要求。美国学者林布隆从保障人民权利的角度来研究政策的制定和效力问题,认为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主题有两个:“一是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人民的要求,是否要解决人民所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此即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否受到人民‘控制’的问题。二是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是否有能力解决人民的公共问题,满足人民的必须,此即公共政策的‘效力’问题。”以色列学者叶海卡?德洛尔从权力的运作和结果来研究政策学的研究主题,认为其是“政策制定系统的改进”,可是站在权力的视角来研究政策的同时必须研究政策制定的程序控制或者政策法治化。因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完全取决于决策过程的民主,或者公众参与立法的广泛性和重要程度。实际上,尽管我国的商标政策倡导商标的申请注册,可是未申请注册商标却持久存在。这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立法容许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另一方面也在于其自身优势,即取得简单快捷、自由转让、内容转变灵活、能够试用。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第一部《商标法》为商业活动中的标记使用提供了大体的准则,为我国商标立法奠定了基础,构造了雏形”,第1次、第2次的商标修法又是应对外部变革的产物,缺乏商标理论的系统检视,商标法的理念仍难脱窠臼。因此,我国的商标立法更多的是应对,而缺少内生型,公众运用法律的必须并没有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序是形式意义上的,缺乏归宿感,也缺乏对行为的指导意义。

商标法的三条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予以确认,并在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保护的法律基本准则。它是商标立法的宗旨之一,是商标立法的核心和基础,也是商标法制的指导思想之一。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这项基本原则,这是由于第一,是商标专用权的性质与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要求我们必须把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法的重要任务和基本淮则。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有利于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是企业信誉的重要标志和载体,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也就是承认差别。这样才能奖励先进,推动后进,鼓励合法竞争。第三,保护商标专用权能真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具体表现在:消费者遇伪劣商品能够凭借商标找到生产者或经营者,或向主管机关反映,要求处理;商标主管机关通过商标管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可见,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生产者、经营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须就整个商品生产、商品交換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原则。2.保护合法竞争原则保护合法竞争原则,是指国家对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商标上所表现出来的合法正当竟争加以法律保护的基左准则。商标竞争通常是借助于商标而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开展的竞争,目的在于销售自己的商品。在旧中国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商标竞争往往不择手段,甚至以败坏别人商标信誉的办法,来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在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商标竞争是必要的,它主要表现为以商品的质量与商标的信誉为核心而开展的竞争,不容许败坏别人商标声誉,棼止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等不法竞争行为。过去我国不重视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商标合法竞争也没有很好地开展与加以保护。例如对商品进行统购包销、计划调拨,于是生产企业就不重视市场情况与价值规律,不重视经济效果与竞争上进。后来把由商业部门统购包销改为由商业部门指牌选购后,生产企业就开始重视商品质量与商标信誉。国家对名牌商品授予荣誉,促进了商标竞争。例如“凤凰”、“永久”自行车由于质量好,商标出了名,广受消费者欢迎,因而同行业中就提出了“学永久’赶“凤凰”的口号。这就是一种商标合法竞争。我国商标法对合法竞争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禁止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败坏别人商标声誊、侵犯别人商标专用权行为等等。3.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是指把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调整商标关系的一项基本准则,一切有关的商标立法和商标工作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我国商标立法中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如焚止与制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条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作为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原则与根本任务之一,它也是我国商标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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